暴力袭警行为的司法规范研究

2019-08-29 02:57王玥琪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3期
关键词:行为

关键词 暴力袭警 行为 司法规范

作者简介:王玥琪,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警察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49

司法部门对于暴力袭警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见于《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第5款,该条款从暴力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着手,对暴力袭警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行进行判定与规制。这一法律条款的第21条规定:“《刑法》第277条增设第五款,若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遭受暴力袭击,则需按第277条第一款规定,对涉事人员进行从重量刑处罚。”基于此,司法规范实践要通过对暴力袭警各条款有效协调,才能进一步保障警察执行公务中的人身安全。

一、暴力袭警条款的增设及其合法性

200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人大代表提议增设袭警罪,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过多轮商讨,终于在2014年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袭警行为作为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理。而“暴力袭警条款”出于《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第5款,该条款将暴力袭警归类为妨害公务罪,并强调要针对具体袭警情节的轻重,对涉事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特别对于严重暴力袭警事件頻发,且多数暴力袭击警察行为难以认定的情况,若不及时对袭警人员进行追诉、责任判定与处理,则会导致一系列袭警案件的搁置,造成依法治国、警察人身安全受到损害。通常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往往存在于警察巡逻、执行公务、交通管理的情况下,袭警人员短时间内对警察的突发袭击、暴力打击,势必会存在袭警责任难以认定,以及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难以依法追究的问题。

在这一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判定涉事主体暴力袭警行为的危害性,如何依据妨害公务罪的相关条款,对袭警人员作出刑事处理,成为警察执行公务中袭警行为关注的主要问题。只有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法律规范,合理、恰当的对多种袭警行为进行判定与处罚,才能有效保障增设暴力袭警条款实施的合法性。结合以上暴力袭警法律规定,通常会在考量袭警行为原因的基础上,将轻微伤或轻伤等,作为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参考标准,来完成对涉事主体犯罪的刑事处罚。

二、我国现有暴力袭警条款的司法适用性

(一)暴力袭警条款对袭击对象的规定

当前维护国家治安、社会稳定的警务人员,主要包含公安警察、安保人员、交警或辅警等群体,这些警务人员有些具有警衔身份,有些则为参与执法的合同聘用人员。那么如何对所发生的暴力袭警案件进行定性,暴力袭警条款中有关“袭击对象”的规定是怎样的,是否那些不存在编制的合同协助警员,不能受到暴力袭警条款的保护?以上问题成为本文关注的重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妨害公务罪”指出,暴力袭警条款的适用对象为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人员,因此只要在具备“警衔”警察引领下,依法执行安全公务的人员,都应受到暴力袭警条款第1条、第277条的司法保护。而那些单独行动开展公共职务的辅警人员,由于其本身职业技能、专业素养较低,不具备独立执法的资格与权力,其无法妥善处理突发的矛盾冲突问题,也就不受暴力袭警条款的保护。另外,对于那些存在暴力袭击警察行为的涉事人员,需要对其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只要司法机关认定暴力袭警事件违法,施暴者就要对自身妨害公务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暴力袭警条款对袭击时间的规定

对于暴力袭警案件时间、地点的认定,是否只将正常上班时间,作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间,不同专家有着不同的思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章第19条规定:“在非正常工作期间,人民警察若遇到需要执行公务的紧急状况,也具有依法履行其安全保护工作的职责。”在这一法律条款的要求指导下,暴力袭警条款中对袭击时间的认定,就要将袭警事件的责任范围扩大至任何事件,也就是无论何时涉事主体,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袭击,都属于袭警案件,都要按照妨害公务罪的相应条款对其作出刑事处罚,这有利于司法部门对暴力袭警事件的定性、处理。

(三)暴力袭警条款对暴力性质、暴力程度规定

暴力袭警行为通常指的是暴力袭击,言语威胁人民警察、阻碍警察公共事务开展的情况,不被作为暴力袭警来定罪。所以对犯罪主体暴力性质的界定,需要根据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发生状况,将无形威胁、阻碍等情形排除在外,只要不对警察人身安全造成损伤,都不能被判定为暴力袭警事件。例如:胁迫、妨碍警察正常执行公务的情况,应依据妨害公务罪第1款、第4款等条例,对当事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分析,然后对涉事主体进行定罪与处罚。而对于存在暴力袭警行为,且已经对人民警察产生人身伤害的情况,则要按照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条款对其作出处罚。另外只有运用暴力袭击方式,对依法执行公务警察造成伤害的行为,才能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对施暴人员从重处罚。

其次,对于暴力袭警事件中暴力程度的界定,主要分为有形暴力、无形暴力,有形暴力是对执行公务警察的身体,进行打击的暴力犯罪行为,这一暴力袭警行为中涉事双方之间存在身体接触。而无形暴力指的是通过麻醉、饮酒灌醉等方式,对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流程进行阻碍的操作,该暴力行为一般不会对警察身体造成损伤。因此在使用暴力袭警条款,对发生的暴力袭击警察事件进行定性、判罪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判断涉事人员对警察公务的妨碍程度,是否已经严重阻碍公共事务的执行;另一方面,应针对“直接暴力”袭警行为的暴力程度,以及其所存在的社会危害性,认定该暴力袭警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尽可能保障警察正常公务的执行。

三、暴力袭警行为中被告人、警察之间的行为关系

暴力袭警作为妨害公务罪中的警示条款,其主要以警察为暴力侵害对象,对阻碍公务程度、暴力侵害程度进行判定与分析,才能有效完成对警察法律权益、执法权威的保护。第一,被告人为暴力袭警案件中的主要犯罪主体,该犯罪主体所采取的暴力袭击活动,通常带有明确的目标指向性、攻击性,通过采取一系列危及社会的暴力行为,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产生人身伤害,进而达到阻碍警察履行公共任务的目的。第二,警察在与被告人建立暴力袭警关系的情况下,通常包含执行公务的阻碍行为、反公务行为。其中阻碍行为指的是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妨碍警察公务的正常执行;而反公务行为则是一种不配合行动,也就是被告人运用有形暴力、危险器具等手段,对警察产生严重人身威胁或损伤的情况,比如被告人持刀或持枪对警察人身安全伤害的状况。

从以上被告人对警察暴力袭击行为的分析可以得出,是否妨碍警察正常执行公务,并不是衡量暴力袭警犯罪的标准。而被告人与警察进行直接身体接触,且对警察产生轻微伤害、一般人身伤害,才是决定妨害公务罪定罪的主要参考标准。当前暴力袭警条款中的妨害公务罪,将三年有期徒刑作为袭警行为的最高法定刑,在这一法律法规要求下,司法部门对暴力袭警案件情节的定性,就决定着被告人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司法部门只有准确把握暴力袭警从重处罚条例,在民事处罚、刑事处罚之间做好平衡与协调,才能实现审判结果、暴力袭警罪责的匹配。

四、暴力袭警行为的司法规范研究

当前我国暴力袭警的司法规范,主要包含《刑法修正案(九)》第13條、《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第5款、《人民警察法》第3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等,这些法律条款针对涉事主体犯罪情节的严重情况,按照不同法律制度,对多种暴力袭警行为、犯罪后果等进行定性,以尽可能保证暴力袭击警察案件的司法合理性、合法性,并达到预防、震慑暴力袭警犯罪情况发生的作用。

在《刑法修正案(九)》第13条中,法律条文针对“犯罪概念”这一主题,对多种危害国家、社会安全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其中指出:“对于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及危害社会正常运转的行为,应依照相关法律对涉事人作出刑罚处罚。”而《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第5款,是将犯罪主体的暴力袭警行为,归结到妨害公务罪之中,这其中暴力袭警行为的受害者并不是某一警察,而涵盖所有具有警衔的警察主体。在使用《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第5款,对暴力袭警行为开展定罪或量刑的过程中,都要以《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第1款为基础,对暴力袭警案件中的“暴力”“袭击”等行为作出定性与审判,之后依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进行从重处罚。

暴力袭警条款的法律规定,是将已经发生的暴力袭警事件,定性为警察人身安全、国家权威受到侵害的事件,因此制定补充暴力袭警条款,以及《人民警察法》第3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等法律,是对普通民众采取暴力行动、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有效约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款,从罚款、刑事拘留的角度,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处罚,但通常仅限于情节较轻的民事或拘留处罚。《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需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理。该条款中第五款指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警察执行职务工作,且已经构成犯罪事实的情况,要依法追究涉事主体的刑事责任。”因此从暴力袭警行为的司法规范来看,司法部门在运用《刑法修正案(九)》《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条款,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暴力袭警行为,进行分析与刑事责任认定时,需要根据当事人阻挠、暴力袭击警察正常执行职务的情节,作出其民事或刑事罪责的定性与定罪,从而完成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暴力袭警案件的审判与权益保护。

五、结语

“暴力袭警行为”在被列入妨害公务罪后,司法机关对于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警察的责任认定,通常将涉事主体、警察之间的直接身体接触,以及暴力犯罪所产生人身伤害或损伤的后果,作为暴力袭警行为定性、审判与定罪的法理依据。当前司法部门主要利用《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第5款,对存在的暴力袭警事件的情形、严重程度进行分析,然后对构成犯罪依法作出处罚。因此通过《刑法修正案(九)》集其他法律条款的应用,可以对暴力袭警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定罪,从而有效维护警察合法权益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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