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审判社会观护的社会工作介入策略

2019-08-29 02:57龚理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3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

关键词 社会工作 民事审判社会观护 介入策略

作者简介:龚理,江苏商贸职业学院,研究实习员,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87

一、概念界定

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包括观护实施主体、观护内容、观护对象以及观护目的四部分内容,即法院聘请的社会观护员通过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当事人背景状况、权益受侵害情况,结合未成年当事人主观意愿,在与未成年当事人权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中全面维护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的过程。

民事审判社会观护的社会工作介入则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方面指专职社工的引入,另一方面指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专业方法在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全过程的涉入和应用,其价值皆体现于社会工作的专业性,旨在帮助未成年当事人积极应对生活问题,提升其权能感和幸福感。

二、背景回顾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构建拓展,认为专业的专职社工人才队伍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社会矛盾的缓解具有深远意义。 基于这一政策背景,社会工作专业发展迎来了“春天”,介入层面拓展至医院、学校、企业等多个领域,呈现多元发展态势。而少年法庭的广泛开设、社会观护制度的逐步推广,则为社会工作专业进驻少年司法领域提供了契机。2011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颁布《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的工作规程》,进一步细化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各阶段的具体操作流程,开创性地委任社区工作领域精擅越轨青少年矫正的专职社工作為“社会观护员”,承接少年法官的非审判事务。这项创举开辟了民事审判社会观护中的社会工作介入途径,为社会工作专业在民事审判社会观护中的“扎根”奠定了最初的基石,社会工作专业作为少年司法领域的新兴力量在民事审判社会观护中初露峥嵘。

三、问题分析

紧随上海、广州等地法院的步伐,各试点法院纷纷效仿,社会工作专业力量被广泛运用到民事审判社会观护中,专职社工成为“社会观护员”的重要选任来源。然而,“气势如虹、高歌猛进”的前路并非“一片坦途”,案主隐私泄露、社会观护报告质量良莠不齐、“拟孤儿”即遭受父母遗弃后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出现,诸如此类的现实问题在社会工作介入民事审判社会观护的过程中屡见不鲜。这些问题背后隐藏着错综复杂的原因,但归根究底,问题的核心在于社会工作介入民事审判社会观护过程中的专业性缺失。而这种专业性缺失在以下三个方面尤为突出:

第一,介入目标偏差。本质是社会观护中“观”与“护”的失衡,部分专职社工在介入过程中过分强调指代社会调查的“观”,忽视了权益关护的“护”,以案件情况调查为首要目标,在未成年当事人权益保障、社会功能恢复等方面浅尝辄止。

第二,角色定位有误。部分专职社工在社会观护中逐渐成为少年法官的“小跟班”“小助手”,遗忘了本身特有的专业角色定位,专业能力无法有效发挥。

第三,介入方法单调。优秀的社工善于运用多种专业介入方法解决问题,然而当前的民事审判社会观护的社会工作介入方法单调、呆板,“套路化”的社会观护操作流程逐渐成为专业介入方法拓展、升华的障碍。

因此,无论是民事审判社会观护过程中的问题解决,还是帮助专职社工重拾社会工作专业性,介入策略都是亟待探究的关键问题。

四、介入策略

民事审判社会观护的社会工作介入主要包括介入主体、介入对象、介入目标、介入角色定位、介入方法、介入流程等要素。介入主体即专职社工;介入对象简称案主,指代未成年当事人;介入目标、介入角色定位、介入方法是介入策略的核心内容;介入流程则是目前绝大多数试点法院采用的“三位一体”通用社会观护工作流程,“三位”即前、中、后三位,指代庭前调查、庭中出庭、庭后回访三个阶段,而“一体”是三个阶段的一体化实施。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阶段性设置强调法官视角,不能凸显社会工作介入的专业性,且在实际观护过程中庭中出庭阶段时间周期较短、专职社工少有涉及。因此,以立足社工视角划分的社会观护和社会延伸观护二阶段设置,取代原有的“三位一体”社会观护工作流程,更符合社会工作介入的策略定位。

(一)社会观护阶段

社会观护阶段是判决结果宣读前的社会工作介入阶段,是法院开展民事审判社会观护的初衷,为少年法官的判决提供社会现实依据。

1.介入目标。社会观护阶段中社会工作的介入目标是扎根案主所处社会系统,通过家事访问、社区联动等社会调查方式获得案主社会生活状况,并结合案主主观意愿,撰写、递交社会观护报告。

2.角色定位。社会观护阶段中的专职社工具备多重角色定位。首先,社会观护阶段是获取社会生活状况、获悉案主内心真实意愿的重要阶段,需要专职社工立足调查员和支持者两种角色定位,综合运用同理心、有效沟通、积极倾听等个案工作技巧融入案主社会环境、走进案主内心世界。其次,在这两种角色的基础上,专职社工还需承担倡导者这一角色身份,一方面需对案主提出建议,帮助其摆脱困境;另一方面需结合案主处境,向法官提出观护意见。最后,在庭审中,专职社工还需扮演教育者这一角色身份,对案主进行必要的法庭教育和情绪疏导。

3.介入方法

(1)任务中心模式。任务中心模式是个案工作的经典模式方法,旨在通过较短的介入时间、明确的介入目标、精要的介入服务、缜密的介入过程以达到显著高效的服务效果。 这种高效性充分满足社会观护阶段在有限时间内了解案情、获知案主社会生活状况、理解案主内心真实意愿的迫切要求。同时,相较于个案工作模式方法中的问题解决模式,任务中心模式尊重案主自主性的特性更为契合社会工作专业助人自助的核心宗旨,其“任务”的内涵不应仅仅局限于社会观护调查,还应兼顾案主内心真实意愿的自我剖析。以抚养权纠纷案件为例,采用任务中心模式的专职社工在充分考虑案主客观情况的基础上,应坚守案主自决原则,致力于案主使能感的激发,帮助案主成为能够自我理清处境、自我自主抉择、自我情感构建,清楚表达自身真实主观意愿的独立个体。

(2)危机介入。面临遗弃、虐待、伤害等危害案主人身安全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社会观护案件,专职社工必须以维护案主人身权益为第一要务,在通过危险性判断、认定案主已不适合现居环境的前提下,应将案主迅速转移至社会观护临时庇护站以脱离险境。介入过程中,专职社工应注意案主焦虑、不安、恐惧等负面情绪的安抚和疏导,并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庇护。

(二)社会延伸观护阶段

以往社会延伸观护阶段的关注度不够,仅作为社会观护阶段的阶段性延伸,由专职社工对案件判决履行状况进行延伸调查。然而,社会工作在社会延伸观护阶段的介入较社会观护阶段而言,更能体现社会工作的专业性,社会工作专业介入方法在其中的应用前景更为广泛。

1.介入目标。社会延伸观护阶段中社会工作的介入目标存在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专职社工需根据判决结果,跟进案主权益保障情况,判断案主社会生活状况是否得到改善;另一方面,专职社工应致力于案主权能感和幸福感的获得,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介入方法的综合运用,帮助案主恢复正常人际交往,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环境,最终实现社会功能的增强。

2.角色定位。社会延伸观护阶段,专职社工的角色定位更为复杂多样。除了支持者、倡导者、教育者以外,在面对负面情绪滋生、心理状况紊乱甚至社会关系断裂的案主,专职社工还必须担任情绪治疗者、资源联結者两种角色身份,情绪治疗可以理解为必要的心理干预,资源联结则以资源整合为最终目的。其中,资源联结者是核心角色,旨在通过案主社会系统重联、资源渠道重构,助力案主生活重建,恢复、增强其社会功能,实现民事权益的最大化。

3.介入方法

(1)理性情绪治疗。社会生活状况的突变容易导致案主心境的失守。以离婚案件为例,父母离异,原生家庭破裂,单亲家庭生活的不适应、亲情的部分缺失容易引发案主内心焦虑、失落、无助等负面情绪的滋生,严重的丧失感甚至影响案主未来的人际交往、学习生活。因此,在社会延伸观护阶段中,专职社工应格外关注案主的心理状态,巧用理性情绪治疗法,通过积极鼓励、反映感受、正面示范等个案工作技巧,帮助案主识别、消除非理性信念,形成理性的自我情感认知。

(2)个案管理。个案管理是指专职社工整合所有系统资源为一个或一群案主提供一整套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介入方法,能够有效应对权益保护问题的复杂性,充分满足案主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在具体操作中,专职社工应重点关注案主所处社会环境的资源联结,努力促成学校、社区以及相关第三部门的通力合作,为案主编织周密的社会支持网络,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除了构建社会支持网络和社会观护支持体系以外,专职社工在个案管理中还应注重案主社会功能和自我效能感的增强,帮助案主在获得社会支持的同时意识到自我实现的可能性,使案主最终成为可以自我维护权益的“社会人”。

(3)互惠性支持小组。互惠性支持小组作为一种重要的小组形式,其特有的互惠性能够帮助案主在互动过程中打开心扉、袒露心迹。其小组成员往往面临相似的生活状况,正身处或曾经历相似的社会处境。在具体操作中,鉴于面临或经历过相同处境的小组成员往往更容易就某一现实问题达成共识,专职社工应积极促成小组成员间的交流互动,通过经验分享、正面示范等方式,帮助案主排解内心负面情绪,走出情感低谷,重塑心理防御机制、情绪处理方式,恢复正常人际交往。观护实践层面,专职社工应将涉及抚养权、监护权、收养权的案主分为一组,将遭受遗弃、虐待、伤害的案主分为一组,确保小组成员的相似性。需要注意的是,专职社工在小组中不具备领导地位,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和引导。

(4)社区工作的资源整合。社区作为中观社会系统之一,是案主直接生活和广泛接触的资源系统。社区工作的资源整合对应专职社工资源联结者的角色定位,专职社工在介入过程中应尽可能发掘社区中隐藏的有利于案主权益保护和身心发展的社会资源。就正式资源而言,专职社工应与社区工作者形成合力,共同搭建社区支持网络,为案主提供适宜的社区环境。就非正式资源而言,专职社工应积极发动社区内案主的同辈、长辈以及邻里街坊成为案主权益保护的“共同观护者”。

注释: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cpc.people.com.cn/GB/67481/71679/index.html,(访问时期:2018年12月6日).

厦门大学法学院“行知广宇”课题组.社会观护制度在涉少民事案件中的应用——以上海法院少年庭为例[J].司法改革评论,2016(1).

[英]马尔科姆·派恩.现代社会工作理论[M].冯亚丽,叶鹏飞,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周玲玲.优势视角下社会工作介入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D].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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