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研究

2019-09-01 12:04白欣雨
戏剧之家 2019年21期
关键词:伦理规范

白欣雨

【摘 要】现代民主国家一直以来都认为大众媒介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媒体发达与否也被认为是民主国家社会自由与否的重要标志。然而,新媒体环境下大众传媒的权力有时会被过于集中并放大,这就使所代表的公众舆论很容易跨过舆论监督的界限,形成一种“媒介审判”现象。

【关键词】媒介审判;于欢;伦理;规范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9)21-0231-01

一、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

所谓的“媒介审判”一词其实是一个外来词汇,发端于美国和英国。这个词的出现源于20世纪中叶美国的“谢帕德案件”,这起案件在美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響,西方新闻学者也由此开始对“媒介审判”这一现象的研究。

在教材中认为所谓的“媒介审判”即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及胜诉、败诉等结论。①媒介在进行“媒介审判”式的报道时往往采用片面的事实、煽情的语言和单向度的报道,以此来激起公众对涉案人员的强烈同情和憎恶。书中指出,媒介在进行“媒介审判”式的报道时,他们在报道和评论中对任何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客观公正的立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张或反对给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主张或反对给嫌疑人或被告人判处某种刑罚,其结果是或多或少的影响公正审判。②

那么,与西方司法制度并不相同的我国是否也存在“媒介审判”现象?答案是肯定的,随着国家新闻事业的发展繁荣,大众媒介的力量也在与日俱增。20世纪80年代后“媒介审判”也越来越多地为我国新闻学者们所探讨。从2010年的“药家鑫案”、2011年的“我爸是李刚案”到2016年的“聊城于欢案”和2018年的“江歌案”,大众媒体的“媒介审判”并未因国家体制和审判体制的不同而消失,反而可以说愈演愈烈。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最为熟悉的当属“聊城于欢案”。聊城于欢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于欢因母亲受到要债人侮辱而对其做出人身伤害。此案一出顿时引发轩然大波,各媒体争相报道。2017年《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为题对于欢案进行了报道,引发巨大争议,舆论一边倒地支持于欢。由此各媒体开始了“媒介审判”,自媒体介入“于欢案”后,超过50%的报道为评论和消息稿,深度报道开始只有《南方周末》的这篇约四千字的“刺死辱母者”。同时,这些评论和消息超过半数以情绪化的报道方式影响着舆论。如《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的“辱母杀人案——对司法失去才是最可怕的”等,不管是新闻媒体还是自媒体在这些报道中都有意无意在忽略死者一方的说法以及事件背后的深层关系,于欢杀人正当与否、借债是否牵扯到高利贷现象、是否有黑社会势力参与其中这些问题被模糊,媒体将焦点集中于“辱母”二字来进行情绪的宣泄和对于伦理方面的探讨,很明显对于欢表现出同情心理,这些单向度的报道也使得公众情绪偏向于欢一方,公众一致强烈要求重申此案。2017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原一审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二、新媒体环境中“媒介审判”的伦理失范现象

在于欢案中,我们无法推测舆论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审判,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媒体的“媒介审判”确确实实影响到了司法的独立性,特别是在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极易受到影响。全民新闻时代降低了发表言论的门槛,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话语权的时代使信息传播成为病毒式传播,而新兴的两个民间舆论场,即微博与微信中信息的传播又是夹杂着事实与意见和情绪的多重传播,情绪化的舆论就在事实传播的过程中自然形成。同时,在网络环境中把关人机制弱化,情绪化的舆论率先形成,进而影响媒体,而媒体若是也被情绪化的舆论影响,就容易枉顾新闻伦理道德,做出“媒介审判”。

从新闻伦理的角度来看,大众传媒需要做到公正和平衡,而针对于欢案来看,媒体并未做到平衡报道,而是明显偏重于于欢一方。在沉默的螺旋的作用下,新媒体环境中公众非理性的特性被无限放大,媒体为了迎合公众舆论、顺应民间舆论场,也逐渐将新闻伦理所要求的平衡性报道抛诸脑后,偏重于一些情绪性的、煽情性的报道,特别是一些自媒体和微博大V,在他们逐渐成为民间舆论场的引导者之后也在逐渐成为“媒介审判”的引领者,这些自媒体和大V毫不顾忌新闻伦理,一旦对热点事件进行发声,就基本都是情绪化的,这些情绪化的言论在他们的追随者和粉丝中影响极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公正和独立。

三、结语

由此可见,“媒介审判”并不是西方国家所独有的现象,在我国,尤其是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现象已经不算是一个新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提高警惕,在新闻伦理与新闻价值面前,媒体要坚守底线。业界关于媒体对涉法涉诉类案件的报道所要遵循的新闻伦理也提出了一些原则和标准,媒体只有严格遵守这些原则和标准,才能做好社会的观察者、记录者和监督者。

注释:

①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13-114.

②魏永征,张鸿霞.大众传播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5.

参考文献: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2]蔡秋芃.浅析犯罪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J].新闻研究导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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