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诉讼的衔接

2019-09-03 08:14马雯雯
锋绘 2019年6期
关键词:善治衔接

马雯雯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通过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是当前解决多元化纠纷的最佳途径,对非诉讼程序的司法确认和司法审查,实现二者有效的衔接,构建我国法治化国家,最终实现国家司法善治。

关键词:ADR;非诉讼程序;司法诉讼;善治;衔接

1 问题的提出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由各种不同性质、功能和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相互协调互补,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纠纷催生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同时也弥补了一元纠纷解决的不足和僵硬,其主要的理念就是强调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公力救济与社会救济以及私力救济之间的协调互动,以期实现多元化的功能和价值。构建这种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追求纠纷解决机制的生态平衡,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也是以此来实现国家、法律与社会的协调和有序运行。

ADR制度设立的理念在于,反对国家主义和法律中心化的一元思路,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ADR是以司法制度为前提和基础,在法治框架下构成并运行的。该制度的最高价值就在于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协调,格局源于社会的需求,而且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产生不同的形态,从正面体现出社会主体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的价值取向和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2 ADR与司法诉讼的功能与价值分析

诉讼是审判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纠纷依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在现代社会中,其直接功能就是解决纠纷,调整利益冲突,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所固有的局限性,例如立案难,诉讼大量的增加导致的积案和诉讼迟延,整个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对抗性等不利于当事人及时有效的解决纠纷。

ADR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以其特有的价值和作用,弥补诉讼的不足,符合当事人的选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私权处分,也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当代人自主、自律、平等协商的精神。其基本的功能就在于能够以平和、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尽可能的实现双赢的效果。再者,ADR的程序利益更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节约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成本,而且较之于诉讼,ADR的程序更显得灵活,自主性较强,可以实现一次性的解决多方面利益诉求。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也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最后,ADR的发展还有莫大的社会功能,例如节约社会公共成本,优化审判资源,分流案件,减轻法官的压力。通过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的行使,有利于为司法改革积累宝贵的经验。

3 ADR与司法诉讼衔接以实现社会善治

3.1 对善治的解读

对于善治的解读,国内通说认为,善治就是使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要素有以下十个: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有效、参与、稳定、廉洁、公正和包容性。不难发现,对于善治的这种界定难以实际把握模糊且难以服众,那么究竟何为善治?笔者较赞同学者范榆的解读。认为对善治的强调程度可分为法治型善治和效能型善治。法治型善治注重效能的同时,更强调法治、公正司法、防治腐败及权力滥用。而效能型善治就是在完成法治化进程后,强调参与、透明、高效、回应性,以应对治理危机。不难看出,大家关于善治的话题讨论,都是从其所处的现实环境出发,解决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3.2 ADR与司法诉讼衔接实现善治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在我国,善治是法治化进程中的善治,树立法的权,避免硬性法治、过度法治,使治理开放灵活、多元而有弹性,有利于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又有可能接近善治。而ADR与司法诉讼的有效衔接是实现该目标的最佳途径。ADR强调当事人的参与和程序选择权,这也是善治回应性的体现,主要是从以往通过诉讼对国家司法权、法律规则和法官裁判的绝对依赖,更多的向当事人的参与和选择转化。因此,不论是纠纷的主体的多元化,还是纠纷类型的多元化,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都离不开ADR和司法诉讼的合理衔接。和社会强调纠纷的及时、经济、有效地解决以及社会秩序的安定,这也是善治的本质要求,在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注重维系社会关系,以促进纠纷当事人之间着眼于未来、鼓励宽容与协,也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所彰显的和谐理念。

4 ADR与司法诉讼衔接路径的探索

4.1 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

就当前我国而言,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司法处于纠纷解决的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和终局性。ADR与诉讼程序之间有共性,亦有不同。其二者的共性就在于都具有纠纷解决的功能,而且不同程度的需要受实体法和正当程序的原则的约束。另外,二者在解决民事纠纷中,都必须以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基础,第三方必须是中立的。由此可见,二者之间的衔接也是内在的,顺理成章的。当然,不难发现二者也存在性质、功能、价值取向等方面的不同。

4.2 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对于非诉讼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除了法院附设ADR外,主要有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和救济程序,目的是保证ADR的合法性、效力并设置必要的纠错和救济程途径。在现实的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和民事司法纠纷解决的实践中,始终贯彻当事人主导原则,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成为限制或者免除司法权行使的正当理由。减少并限制司法审查的范围,积极主张当事人通过契约解决纠纷是当今世界的一種思潮。但是,ADR也并不能完全排除司法审查的可能性。因为该制度设计的理念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并不冲突,而且也是出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范榆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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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法律出版社,2002.

[7]范愉.私力救济考. 江苏社会科学,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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