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会营改增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应用

2019-09-09 08:51张毅
中国科技纵横 2019年13期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措施营改增

张毅

摘 要: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进行营改增之后,极大的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避免了国家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于促进企业生产,降低企业成本有巨大的意义。本文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主要研究对象,具体的阐述了营改增前后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以及企业应该如何更好的应对营改增的措施,目的在于能够为企业降低更多的管理成本。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变化;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42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9)13-0087-02

0 引言

过去我国的税收政策一直实行的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征的政策,这样就导致了两个税种之间存在重复课税的情况。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等流转环节增加,一方面加重了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对于逃税的监管存在一定漏洞。营改增之后,彻底的改变了国家重复征税情况,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非常有利。

1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前后税收制度对比

1.1 营改增之前税收制度主要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之前涉及涵盖了除了消费税之外的所有税种,但其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是营业税,附加以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印刷税、土地使用、增值税、个税、房产税、契税等等。建筑施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建筑施工中所涉及到的生产物料、电力、水力、燃气、运输、资金劳务等等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会涉及到众多税种。同时,建筑施工周期较长,流动资金很大,导致了建筑施工行业的税收征管需要经过很长的周期,管理难度也很大。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之前各项税收制度如表1所示。

1.2 营改增之后税收制度主要特点

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的应税服务专为缴纳增值税。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发生以下具体变化。

(1)营改增之后纳税人发生的变化。营改增以前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缴纳营业税的服务、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企业和个人。营改增以后,缴纳营业税的改为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公司和个人。营改增以纳税义务人被划分成为两大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公司性质的纳税义务人来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的区别在于,一般纳税人年(季)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既定标准,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季)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在标准之内的。对于个人来说即使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既定标准也不会归类到一般纳税人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如果公司的涉税业务不多,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国家标准,同样可以以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来缴纳增值税。如果年(季)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国家既定标准的,但是其会计核算完整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提供完整的税务资料的,可以主动向国家税务机关报请转为一般纳税人。

(2)营改增以后各项税率的变化。营改增以前营业税按照3%缴纳,营改增以后缴纳营业税的应税服务改为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体增值税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主体实行3%征收率。营改增以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两大纳税主体的增值税计税方式各不相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额,但是除了特殊情况外;小规模企业通常适用的是简易计税方式来计算增值税额。

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额计算方式如:简易计税法,按照征收率3%计税:应缴纳税额=(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收入-分包款)/(1+3%)×3%;一般计税法,按照11%的税率进行征收:应纳税额=(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收入)/(1+11%)×11%-可抵扣的进项税。

2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2.1 给企业带来的机遇

(1)对于全行业来说营改增彻底的解决了对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属于链条税,计税依据从营业额变成了增值额,所以对企业来说不论提供何种应税服务,只要有增值额的才会征税,没有增值额的不用征税。(2)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对于购进施工设备、更新技术等所涉及到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这样可以极大的降低企业购买成本。这样一来,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先进设备等来提升生产能力。(3)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尤其是在发票管理方面,国家税务局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将增值税发票进行了严格管控,将建筑施工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关联起来,避免了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这对于规范整个建筑行业非常有利[1]。

2.2 给企业带来的挑战

(1)建筑施工单位缺乏税收筹划意识,对于任何企业来说尤其是纳税大户,非常注重依法纳税。但是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营改增这一链条税非常复杂,企业缺乏税收筹划意识,在法律范围内无形中多缴纳了很多税额,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2)建筑施工企业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建筑施工所涉及到的部门众多,很多企业的部门都是秉持着“各司其职”的态度开展工作,缺乏全局意识。而公司要想做好税收筹划必须全部门来进行配合,从生产、經营、销售到最后的纳税,任何一个环节的不配合都可能会导致企业多缴纳税款。(3)缺乏专业人才。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度非常高的工作,稍有不慎就可能被税务局稽查,从而触犯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聘请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人员,既懂得财务知识,有擅长税收筹划,这样才能为企业进行合理合法的减税。(4)缺乏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很多建筑施工企业的办税人员都比较年轻,专业水平欠缺,缺乏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有些减税降费的政策都不了解,这严重的制约了企业税收筹划水平。

3 面对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的应对措施

3.1 加强发票风险管控

(1)营改增之后销售发票有企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在版式管理非常严格,发票抬头、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等都必须填写上。发票页面不容许出现字迹不清晰、涂画、缺少发票专用章。同样的对取得增值税发票必须要严格检查发票内容是否完全,一旦有缺陷必须让对方换开发票。(2)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对于专用发票来说必须要保证“三流一致”即发票、合同、资金保持一致,一旦出现不一致很容易被税务局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将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或者是业务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先销方索要出库凭证、物流运输信息等,严格检查合同内容,确保“三流一致”。(3)企业应该妥善保管好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发票尤其是专用发票的管理非常严格,企业在取得了发票之后要进行妥善保管,防治丢失。企业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在开票之日起180内完成认证,在次月进行申报。所以企业应该严格管理发票开具时间和金额,可以利用抵扣时间进行税收筹划。取得的发票应该进行扫描留存电子档,这样便于以后的调阅。

3.2 简易计税法的应对措施

(1)对于清包工程的项目使用简易计税方式可以降低税负。清包工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只提供劳务和管理,主要的成本在人工费上,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常少。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式将会大大增加企业税负,营改增以后规定合同中可以明确标明以清包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这里也包含了一般纳税人。同时,根据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特点,清包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之后按照征收率为3%进行征收,这笔按照一般计税方式11%税率征收要少缴纳很多税款。(2)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可以降低税负。甲供工程就是有工程发包方提供施工材料、机械设备等。营改增以后甲方为了能够尽可能多的获取进项抵扣发票,在合同中规定了又甲方提供材料、设备、动力等。因此,如果选用一般计税方式会直接导致承包方的税负上升。营改增政策中规定了如果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劳务的,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可以有效的平衡建筑施工单位的税负。(3)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这一项规定是针对于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项目要,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2]。

3.3 设备物资采购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根据企业当前的情况,在购买材料时选择的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合适还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合适。在原材料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价格合适应该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要求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还需强调一下“三流一致”的问题,付款时尽量选择对公转账。对于采购的大型机械设备,营改增相关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购进时所取得增值税转专用发票进行全额扣除,这样的规定非常有利于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同时还可以推进企业进行升级。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设备安装、调試、培训等分属于销方公司不同的业务范围,如果单独购买这些服务税率将会比购买固定资产的税率要比13%低很多,这样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会减少。因此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可以在合同中规定销方公司提供相应的安装、调试、培训等服务,这样可以统一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参考文献

[1] 赵翔宇.“营改增”对A建筑公司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7.

[2] 周莉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研究—以贵州ZW公司为例[D].贵州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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