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三大诉讼中的运用

2019-09-10 23:22岳芫
青年生活 2019年23期

岳芫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我国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程序正义,彰显法律权威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理论出发,结合在我国三大诉讼中的具体实践,分析现有问题,并从实体规定和程序机制等方面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大诉讼;问题改进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于美国,其中“非法证据”指通过非法途径或不当途径取得的证据。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威克斯案、马普案等案例确立了该规则,经过“毒树之果”与“米兰达警告”等理论的发展,其适用范围逐渐扩大;随后又通过“善意例外”、“必然发现的例外”、“公共安全的例外”等一系规则,减弱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绝对效力,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首次确立在刑事诉讼领域,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该规则也逐渐被接受和认可。与此相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三大诉讼中的发展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对于该规则的研究多数集中在刑事领域,研究成果也比较显著。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三大诉讼中的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建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引进至今不断修正,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在具体的案件侦查和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价值,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相关立法中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生效和法的实效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在三大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该规则仍存在许多问题,其实践运作与立法目的之间仍有着较大的差距。

(一)刑事诉讼中排除范围较为狭窄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排除规则适用的证据种类规定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三类,同时,我们应注意到,此三类证据均属于言辞证据。因此,不论是证据的数量,还是证据的类型,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都非常狭窄。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多针对刑讯逼供、冻饿晒烤等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强制排除,而对于侦查机关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所获取的证据则很少予以排除。

(二)民事诉讼中排除标准模糊

我国民事诉讼中现有的排除规则规定,仅有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缺少相关法律支撑。而司法解释其定义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获得的证据。”该定义仅从宏观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规定,具有模糊性,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给案件处理造成诸多的问题。法官往往只能根据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办案经验对证据进行取舍,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民诉法的有效执行,也使非法证据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难度加大。

(三)行政诉讼中规避率高

不同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訴讼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问题,往往会受到多种外部干扰,行政保护主义观念在我国长久存在。因此在行政诉讼中,相对于对是否存在非法证据进行判断,法官更愿意跳过该环节直接对被诉行为进行认定,或者通过程序性事实对被诉行为进行裁判,以及通过判断非法取证行为对被诉行为无实质影响等手段避免对非法证据直接进行判断。

三、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规定存在许多不足,司法实践中也呈现出许多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较窄、标准模糊以及规避率高等。这就要求我们逐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不仅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更是保障人权、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

(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体规定

对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有规定过于原则、概念模糊等问题,在今后法律体系建设中,我们应当明确该规则的内涵与外延,建立统一标准,完善实施细则,实现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相互配合以及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制。同时,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的推进,可以逐步探讨扩大其适用范围,加强我国人权保障建设。

(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机制

程序正义是法实施过程中的正义,程序正义是诉讼各方平等参与诉讼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就是对程序正义的维护,其运用又依赖于程序机制的完善。从运行阶段而言,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启动、运用与监督三个方面。对如何启动,由谁启动,谁来调查,谁来监督等问题全面程序化,提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操作性。同时,除了从不同阶段入手将其全面细化,还应考虑到救济程序的完善。救济程序不仅仅是对申诉者而言,更是对被申诉者的保护,在保障人权的同时,我们更应为执法者免去后顾之忧,杜绝诬告陷害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法律文书说理性

在“章国锡案”中法院不予认可章国锡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仅说明其伤势不是由刑讯逼供造成,对于伤势是怎样造成的却未加以详细解释。对于当事人乃至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这样的判决很难令人信服。让当事人准确理解法律文书,是法律工作者的义务。法律文书只有由具有说理性,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才能使纸上的法成为现实中的法,规范和引导公众的生活,强化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在非法证据排除上,说理部分绝不能过于简单,草草了事,当发现不能自圆其说时,就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

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蕴含着查明事实真相、保障人权、程序正义、彰显法律权威等诸多价值。我国自引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至今不断修正与完善,在案件侦查和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价值,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我们应立足于我国现有法治环境,从三大诉讼法中的具体实践,深入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司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实体规定和程序机制等方面不断细化相关法律规定,促使其不断趋于科学化和成熟化。

参考文献:

1.武文举:《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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