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春秋决狱及其影响

2019-09-10 02:52刘丰
大东方 2019年5期

刘丰

摘 要:春秋决狱是一种引用儒家经义作为案件的审判依据,起于汉武帝时期,独特的审判方式以及原心定罪、亲亲相隐、功过相抵的裁判原则等不仅在当时解决了很多法律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而且对后世影响深远,对我们现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依然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春秋决狱;原心定罪;亲亲相隐;功过相抵

一、春秋决狱概述

(一)春秋决狱的含义

春秋决狱,又叫“引经决狱”,就是当汉代官员遇到疑难案件无法从现有法律解决问题时运用儒家经典著作中的抽象原则作为案件审判的依据。

《汉书·应劭传》:“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提到“春秋决狱”大家都明白指的是运用儒家经典作为审判疑难案件的依据,所以并不会仅限于《春秋》一书而产生歧义;其次,断案过程中虽然也会引用《诗》、《书》、《礼》、《易》等其他儒家经义但主要还是依据《春秋》中的故事,而且自打董仲舒开始一直到后世学者的研究都习惯性默认了这种叫法,那么我们也就尊重并沿袭这一习惯。

(二)春秋决狱产生的历史背景

春秋决狱产生于汉代可以说是历史的选择。刘邦推翻秦朝暴虐统治之后建立了汉朝,因为见证了秦朝的灭亡,他深知百姓需要的是安定的社会环境,所以汉初时期采用了道家的黄老思想,无为而治,与民休憩,以恢复社会生产力从而稳定统治。经过长时间的修整,到了汉武帝时期各方面条件都已成熟。

1.经济条件的支持。以农业为主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发展,满足了农民的基本需求,百姓安居乐业,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为各项事物的发展提供了前提。这时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要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发生变化。

2.政治稳定的需要。不单百姓需要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统治者也需要维护稳定的统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带来纠纷的增多是统治者不愿意看到的,但是法律本身又具有滞后性不能解决新兴的社会矛盾,法律做不到就会求助于道德,这时就需要引用儒家经典中的道德标准来审理一些当时法律所不能解决的疑难问题。

3.思想发展的进步。儒家文化崇尚礼教,他们认为严格的法律只能规范一时不能从根本上使人觉悟,虽然有一定作用但不是最好的治理国家的方式。而是应该教化于民,通过思想道德的教化从根本上使民众发自内心的自觉地规范自己。

(三)春秋决狱的审判原则

1.原心定罪

原心定罪是指司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不仅要看案件事实本身而且要探究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依据动机来决定是否有罪。这是春秋决狱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意思就是说依照《春秋》来审判案件的时候,一看案件事实二看主观动机,有犯罪动机的即使犯罪未遂也应该受到惩罚,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应该加重惩罚,而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2.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是说犯罪人的亲属可以替他隐瞒犯罪事实,不举报不作证的不按犯罪处理。孔子认为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都是人之常情,出于血浓于水的亲情相互替对方隐瞒不希望自己的亲人受到法律制裁,情有可原所以不处罚这种行为而且还应该提倡。

3.功过相抵

功过相抵原则是指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功绩和罪过,以功绩折抵所犯之罪后给出判决。此原则颇具儒家特色,儒家认为功过都属于此人。而法家认为功是功过是过,二者不应混为一谈应该赏罚分明。

君王打猎到一只鹿让大夫带回来,大夫路上看见母鹿跟着一直悲鸣,他有感于怀然后放了小鹿。回来君王不高兴了准备治他罪的时候君王生病了觉得大夫很仁慈可以把自己的儿子托付于他。董仲舒说君主打猎的时候大夫不劝阻并不是仁义,然而半路感动于母鹿违背君命放了小鹿,可以功过相抵赦免但不应该提拔。

二、春秋决狱的影响

春秋决狱作为一种审判方式从汉朝延续至唐朝,乃至宋明清依然有迹可循,其影响力可见一斑。但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既不能完全肯定更不能全面否定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

(一)春秋决狱的积极影响

1、推动法律儒家化

法家思想在战国时期和秦朝备受统治者青睐,他们需要严刑峻法维护社会稳定但是极易造成暴虐统治,所以秦二世亡国。汉代帝王明白严酷的法律虽然看似便于统治但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只靠法律来维护统治极易埋下隐患。汉高祖时“无为而治”休养生息的政策,旨在恢复生产力,为后来的发展打下经济基础。汉武帝推行“外儒内法”给了儒家文化登台亮相的好机会,董仲舒的春秋决狱顺应而生。春秋决狱用到案件中,司法官据此审理案件如此一来儒家经义的地位就相当于法律,而且还用儒家经义来解释法律,无形中法律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带有儒家的色彩,所以汉代的法律不似从前那般严酷,已经被儒家化了。董仲舒等儒者一方面对民众普及儒家的仁爱思想,另一方面用《春秋》的微言大义解决疑难案件,百姓易于接受的同时又满足了统治者的需求,可以说达到了双赢的结果。而儒家文化也以这种温和的方式逐渐渗透到各个领域,从而成为几千年来中华文化的主导和精髓。

2、提高法律运用的科学化

法家所制定的严酷刑罚,只要有犯罪行为与之对应就要受到处罚,过于机械。相比而言,春秋决狱的原心定罪原则考虑行为人犯罪的主观动机,把主观动机与客观事实相结合来审理案件,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合理性。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法律条文也是固定的,生搬硬套不利于解决问题,所以法律在运用中也应考虑实施效果,处理不好应用不当百姓就会滋生怨念进而危及统治走向灭亡。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使法律的运用更加科學化。儒家崇尚以民为本,教化于民,仅用法律惩罚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反对不教而杀,相比法家来说儒家的处罚手段温和也更人性化,主张教化多于惩罚,使人自省自悟自我反思从根本上认识自己的错误因此变得善良仁德自我约束不再犯罪,百姓自觉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从而达到统治的最高层次。

3、促进法律理论的完善

其一,儒家原心定罪的原则考虑行为人犯罪的主观因素,比如说犯罪动机、犯罪心理以及犯罪目的,综合探索多种因素然后下结论看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把主客观因素相结合完善了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促进了刑罚制度的发展。其二,通过儒家经义解释并应用法律条文,不单使法律儒家化而且促进了律学的进步,使解释法律逐步发展成为一门科学且对后世影响深远,唐朝时的《唐律疏议》就是律学发展到顶峰的表现。

(二)春秋决狱的消极影响

首先,破坏法律稳定性,滋生腐败。通过经义中抽象的原则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这让司法官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想法解释经义。随之而来存在的风险就是一方面过度的自由解释破坏了法律的稳定性,法律本身制定出来就是需要大家遵守的,目的是纠正已有的错误并且防范未发生的犯罪;另一方面极易产生司法官员主观臆断,滋生腐败现象。

其次,容易产生主观归罪。原心定罪原则固然是好,但过于考虑主观因素会出现司法官员断章取义,造成主观归罪的情况。《春秋》中的原则可能存在互相矛盾的情况,但前提是有特定情节的,好比俗话说“亡羊补牢未为迟”也但也有说“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二者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各有道理。如果审判的官员认为就应该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解释,即使行为人本身不是出于此动机而被强行解释成这样然后定罪处罚也是很大的问题。

三、对现代社会的借鉴意义

(一)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治理社会的工具,道德是人本身的自我价值观的体现。作为上层建筑二者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二者关系密切,互相影响,法律做不到的会求助于道德,道德难以规制的也要依靠法律。

(二)借鉴运用判例法和法官自由裁量权

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就是在当时法律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引用儒家经义作出判决,相当于用司法判例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且司法官解释儒家经义运用自由裁量权,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是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但是法律本身制定出来就具有滞后性,无法应对新的社会问题,这时我们应该借鉴春秋决狱的方法,适当引入司法判例并且在合理限度内让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灵活运用,使案件的判决更加公正合理。

结语

春秋决狱对于现代社会的影响有利有弊,我们依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借鉴有利方面。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使二者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后汉书·应劭传[M]

[2]论语·为政[M]

[3]董仲舒:《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3页

[4]李蔥等,《太平御览》(第三册)卷六百四十[M].北京:中华书局,1985

[5]杜佑,东晋成帝咸和五年,散骑侍郎贺乔妻于氏上表[M]通典(中册)卷六十九.長沙:岳麓书社,1995.

[6]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册(2)[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