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撰背景下快递服务合同典型化的必要性

2019-09-10 16:51朱琳琳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17期

朱琳琳

摘  要:近些年来快递业发展迅速。短短几年,快递服务已经实现了部分省市乡镇快递网点全覆盖。随着快递合同的大量缔结,快递纠纷也频繁发生,如快递延误、短少、丢失、损坏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法律虽然具有滞后性,但法律对已经出现的新兴行业应当及时作出回应。在民法典编撰的大背景下,考虑到快递合同的典型性,有必要在合同编对快递合同加以规定。

关键词:快递合同;民法典编撰;典型化

前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伴生的快递业也势如破竹。快递合同在生活中大量缔结,随之而来也产生了大量的快递纠纷。如何对快递业进行规制已然成为社会的重点关注问题。我国现行1999年《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中并没有快递合同。但是近年来快递业急速发展,基本达到成熟,因此有必要对快递合同进行规定。当下我国正在编撰民法典,面临着将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具有典型性的合同纳入债编,对《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名合同(共15种)进行适当扩充,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问题。快递合同存在典型性,因此呼声很高。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增加了四中有名合同,包括保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和保理合同。学术界和社会重点关注的快递合同和医疗合同都“落榜”了。但快递合同独立于货运合同,存在典型性,因此有必要将快递合同典型化。

一、快递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

目前,在万众瞩目的民法典编撰大背景下,在合同编增加有名服务合同成为学术界和立法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而合同典型化要求该类合同应当是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合同类型。近些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快递服务作为电子商务的主渠道,是连接线上交易与线下履约的重要保障[1]。截至2017 年底,每万人1.6个快递网点,每百平方公里2.4个快递网点,快递乡镇网点覆盖率达到87. 3%,16个省(市)实现了乡镇快递网点全覆盖。[2] 根据2018年国家邮政局发布的《2017年快递市场监管报告》,2017年,中国快递业务量达到400.7亿件,同比增长28%,占据世界份额超40%,连续4年稳居世界第一。快递业务量增87.8亿件,对全球快递增长贡献率超50%。其中,11月为业务量最高月份,占全年11.8%。全年日均快件处理量1.1亿件,五年来提升超3倍。最高日处理快件量超3.3亿件,同比增31.9%。[3]但是从2013 年到2017年,尽管“双十一”期间快递服务量从1.52亿件增长到8.12亿件,增加了5.3倍,而1 亿件快递的签收时间却从9 天缩短为2.8天,满足了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要求,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已经形成协同发展之势。[4]

二、快递服务合同的典型性和复杂性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进行处理,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了9种服务合同,与快递服务合同最相类似的无疑是货运合同。有观点明确主张,快递服务合同属于货运合同。[5]但快递服务合同和货物合同在很多方面都存在极大的差别,不能简单地把快递合同归类于货运合同。货运合同的托运人一般是商人;而快递合同的消费者更多的是老百姓,存在社会利用的普遍性特点。货运合同的标的数额一般较大;而速递合同的标的数额一般比较小,乃至于一枚钥匙也可成为快递标的。货运合同往往履行周期比较长,且要求签订书面合同;而快递合同又称为速递合同,往往服务周期比较短,更加注重履行义务的迅速性,一般为口头合同。快递合同的服务标准一般是提供上门的直达服务,而且还包括(上门)收寄和投递两项独特的服务内容,货运服务在服务深度和消费者深度黏合性上显然不及快递服务。此外,快递服务还提供信件等载有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物品的速递服务,且快递合同本身涉及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也是快递合同不同于货运合同的特点之一。快递服务还提供实时查询等精细化服。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GB/T27917—2011)的规定,为充分满足用户知情权,快递企业应以信息化、网络化为基础,为用户提供快件所处服务环节及所在地理位置的实时查询服务。[6]在快递合同的收件人为第三人的情况下,快递合同存在涉他性。快递服务的日常化和速递性质又使之具有了格式性。由此看来,以长远计,有必要将快递合同典型化。

三、快递服务合同典型化的现实意义

快递服务社会利用的普遍性决定了快递合同在大多数场合下是口头合同、格式合同,进而决定了其存在潜在不利于消费者的风险。如何平衡快递方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的同时兼顾快递服务提供者的利益,都需要立法作出回应。鉴于消费者在快递法律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如信息不对称、经济地位不对等),在快件丢失、短少、损坏频发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的场景下如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都需要快递合同重点进行规制。并且快递服务良莠不齐,快递纠纷乃至快递事故的时有发生,都需要法律法规及时作出回应,引导快递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快递业服务质量。在民法典合同编对其典型化的情况下,则无需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及货运合同的规定,直接参照有名快递服务合同的规定处理纠纷将会事半功倍,也可阻止《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恰当扩张。此外,在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民法典编撰的大背景下,将快递合同等具有典型性合同纳入合同法分则,有利于民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也可为未来创立服务合同体系的提供理论储备。

结语

快递业作为电商发展的重点支撑以及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已经基本成熟,快递服务的在整个国家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快递业的经济重要性、典型性、成熟度以及纠纷的频发性都体现了快递合同典型化的必要性,如此方能为快递纠纷解决提供专门的法律规范,也为快递业的良好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郑佳宁.电商线下履约代收货款制度的法律规制与适用[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

[2]  見“2017 年四季度中国快递发展指数报告”,载国家邮政局官方网站http://www.spb.gov.cn/sj/zgkdfzzs/201801/t20180112_1467247.html,2019 年6 月24 日访问

[3]  见“2017年快递市场监管报告”,载国家邮政局官方网站 http://www.spb.gov.cn/zy/xxgg/201807/t20180711_1604873.html,2019年6月24日访问

[4]  郑佳宁. 快递服务合同的有名化[J].中国流通经济.2019年1月,第33卷第1期.

[5]  苏号朋、唐慧俊.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东方法学.2012(6)。

[6]  详见《快递服务》国家标准(GB/T27917—2011)第三部分(服务环节)5.5条规定。

作者简介:朱琳琳(1992.06—),女,重庆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