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救人被要求出示医师证”引热议

2019-09-10 07:22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12期
关键词:陈医生救人民法

事件回放:

3月17日中午,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耳鼻喉科医生陈瑞在由柳州去南宁东的动车上,忽然听到车内广播紧急呼叫,说三号车厢内有一位乘客不舒服,急需有医生乘客帮忙救治。陈医生立刻起身赶往三号车厢。

陈医生到达后发现是一位40多岁的男性乘客,诉左腹疼痛,伴恶心,大汗淋漓。陈医生详细询问病史,发现该男子神清,精神尚可,对答切题,心率约70次/分钟…… 初步判断可能是胃肠功能紊乱、肠炎,建议吸氧,并就地取材,为患者服用了列车上备用药箱里的藿香正气丸,患者腹痛慢慢得以缓解。

陈医生建议他下车后到医院去诊治,最好完善腹部彩超及肠镜检查等。但是,就在陈医生结束本次救人准备返回自己车厢时,却被列车乘务员叫住,要求她出示医师证。

陈医生一怔,难道自己好心帮忙救人居然被怀疑冒充医生行医?陈医生表示自己没有携带医师证,乘务人员于是又提出查看她的身份证和车票,并进行拍照存案。同时,列车工作人员还要求她写一份情况说明,并要求必须在文末注明以上内容是她本人亲笔所写,然后签名画押,留下具体联系方式。此时,陈医生也发现,原来在她对腹痛乘客实施救治的整个诊疗过程中,列车工作人员都站在一旁全程录像。

陈医生的遭遇,让包括医生在内的众多网民感到愤慨,表示“以后谁还愿意救人?”随后南宁客运段发表道歉声明。

舆论热议:

这种做法让人“寒心”

@白色马蹄莲 如果救人要查看医师证,那么以后路上遇到突发事件,那些会急救知识却不是医师的普通老百姓岂不是都不敢动了,大家都站在旁边看,等着救护车来吗?

@双龙卉 这是铁路部门为了“甩锅”——万一患病乘客有个三长两短,可以找施救者来担责。这种做法,肯定会让见义勇为者有所顾虑,害怕“引火上身”。长此以往,谁还愿意站出来帮忙施救?

也并非说不通

@赤子心 乘务员查看来者到底是不是医生,能不能救治乘客,也是他们应尽的义务。留下医生的姓名联系方式,拍摄和写下诊疗经过,便于后续治疗,也并非说不通。

@小边哥 这样做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保护了医生,如果没有录音录像和人证物证。大伙一下车各奔东西,万一患者有个三长两短,或者家属讹诈,那时候施救的医生才是有嘴说不清呢。

急救立法上亟待推进

@王正刚 列车方面也是怕病人将来索赔。只能说,“谁闹谁有理”让很多人不敢见义勇为、害怕被赖上。这需要国家从机制上来改善、需要媒体从弘扬正气上来宣传。当年那些碰瓷们、医闹们作的孽,已经在让全社会来承担后果了。

@晖子 这个事件对各方来说,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但这个小插曲也反映出我国在急救立法上亟待推进。一条民法总则对紧急施救的免责条款,毕竟只是一条条文,现实的情况太复杂,加强立法,才能让更多善念无障碍地付诸实施,成为善行。

让见义勇为者勇往直前

有人需要急救,是否应该伸出援手?这本来不是一个问题。但是当这个情理中很好回答的问题变成生活中的一个现实问题,对此必须作出“出手”还是“旁观”的一个现实抉择时,相信所有人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犹豫。毕竟,救人的专业性极强,不是一般人想救就能救的。救人的风险很高,不排除救人之后会出现担责的可能。这个时候,能够坚定地站出来选择出手的人,社会应该是点赞和鼓励,以及对这种善念和善行的呵护。

此前,类似让人心寒的事发生过不止一起两起,热心助人反被讹诈,挺身而出反受惩罚。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却非常重要的一个事实是:见义勇为,有法律撑腰!

在刚刚过去的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中,赵宇无罪获释,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我们就已经清晰地看到,我国没有让见义勇为者痛楚的法律,更没有让见义勇为者伤心的道理。

还有《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向需要帮助的人伸出援手的底气所在,尽力而为,没有责任,没有麻烦,法律的利剑帮所有人斩断后顾之忧,让善念无障碍地变为善举。

看似简单的条款呵护着医者仁心,更呵护着我们每一个人救人于危难之中的热情和本能。在法律维护的社会秩序里,没有强人所难,更不会有“强好人所难”。民法中这简单的一句话,是保障见义勇为者权利的底线,更是引领社会温暖向善的出发点。

正義无罪,救人无责。中国的刑法如此,民法也是如此,保护、支持、鼓励永远是法律对一切见义勇为行为不变的态度。在法治的保障下,只会让见义勇为者更能勇往直前。

(综合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长安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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