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激讨薪警情处置

2019-09-10 07:22崔成有
派出所工作 2019年12期
关键词:剧毒人民警察公共安全

崔成有

常见的过激讨薪方式包括,集体宣称服农药讨薪、持危爆物品宣称自杀讨薪、前往天桥或楼顶等高处宣称自杀讨薪、持凶器挟持人质讨薪等。

处置过程中,应本着“安全第一、化解事态第一、多部门联动第一,有效防范应对风险”的原则,以优势警力和优势资源予以处置。

【操作规程】

1.科学接警。接警时,要向报警人详细了解纠纷的内容、形式、开始时间、人员规模等情况,并向指挥中心报告。报警人提供微信、微博的,要尽量请其发送现场照片、视频等,为处警做好准备。

2.按以下次序选择需携带的处警装备: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手枪、伸缩警棍、催泪喷射器、警用急救包、手铐、警用强光手电(夜间)等。

3.及时处警。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讨薪人员具体身份、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4.在工地、公司、职能部门等处聚集讨薪的,民警进入现场时切忌和任何一方表现出相识、相熟等情况,站位和身份角色选定务必凸显中立性。

5.及时向上级(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态势情况,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将警情通知应急管理(消防)和相关部门、警种,分工调配警力,做好警情处置和网络舆情应对准备。

6.及时通知工商部门、劳动部门、用工单位、医疗救护等人员到场,视情联系讨薪人员亲友到场协助劝解。

7.区分现场情况,因地制宜处置。对威胁以服毒方式讨薪的,在开展劝解工作的同时要设法了解讨薪人员所持农药、毒物的种类,做好解毒和急救准备。对持煤气罐等危爆物品威胁讨薪的,在开展劝解工作的同时要设法、稳妥断电或打开门窗稀释气体浓度。对手持打火机等打火装置的,要准备好高压水枪,做好打落准备。危及公共安全,危险较大,不予制止将对他人和公共安全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使用武器制伏。对威胁以高坠方式讨薪的,要认真判明现场建筑格局、承重能力等,在民警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予以劝解,视情施救。对以劫持人质方式威胁讨薪的,按照反劫持人质的处置规程处理。

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按规定提取、封存执法记录仪;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梳理事件基本情况,通报舆情等部门,后者结合有无引发网络炒作、舆论质疑等具体情况,视情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公布案件情况,以正舆论视听。

【注意事项】

1.过激讨薪行为往往围观群众较多,现场秩序混乱,注意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

2.对人数较多、有形成群体性事件苗头的,调解时应优先顺应群体诉求,并选择男性长者作为重点劝解对象。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11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眾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第9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信、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第10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3.《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4条: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二)当场盘问、检查;(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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