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再审

2019-09-10 01:52游江南
锦绣·中旬刊 2019年12期

摘 要:随着司法的普遍化和公开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利用司法途径,进行恶意诉讼,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第三人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权利的救济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主要分为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参加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关键词: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撤销之诉:再审

引言

理论上,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第三人权利救济相对还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实践中,不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案外人执行异议或者案外人申请再审,撤销或者改变一个生效判决、裁定会受到很多案外因素的制约,未能很好实现设立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的初衷,所以如何让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在实际中充分发挥作用,减少和抑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

1、案外人另案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1.1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案外人有权另案提起确权诉讼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标的被查封以后,民事司法规定案外人针对被查封的执行标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以此救济自己的民事权利。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往往是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为前提和基础,以享有民事权益为由要求执行法院排除对标的执行行为。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真实享有民事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案外人向有管辖权法院另案提起确认权利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法院专属管辖,①其他法院无管辖权。但案外人就查封的执行标的另案提起确权诉讼,并非执行异议之诉,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异议之诉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05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看,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也就是说,案外人明确提出“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也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案外人对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确认权属或给付的诉讼请求,就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当然就不属于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如果案外人另案提起诉讼时,明确提出请求排除对标的执行,这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均不得受理。

1.2塑造一并提起确认请求的判决主文

明确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兼具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的效力,且与确认之诉程序有明显的区别和界限。因此,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对诉讼标的实体权利的争议,应当以调查案外人提出的权利是否具有阻碍执行的效力为诉讼的核心。换言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除了具有解决纠纷、保障权利的诉的一般目的,更重要的是要审查排除对标的物的转让和交付条件是否成立《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案外人同时要求确认其权利,人民法院可以与判决书一起作出判决,确认法院的判决可以回应权利确认问题。但与此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使用的表述是“同时提出”,这意味着法院的判决是否应当反映权利确认关系的确定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依据。

2、两诉冲突的成因分析

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确权诉讼有着不同的目的,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前者旨在将执行标的排除在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之外、以达到阻却执行的目的,后者侧重于对实体法律关系的确认。两诉可能产生冲突的原因在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时必然会对执行标的权属状况做出认定。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的对象是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在判断何种权益能够排除强制执行时需遵循以下规则。人民法院需首先判断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益,再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益,最后通过比较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益,判断案外人权益是否具有优先性。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案外人就执行标的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理应受理并做出判决。

3、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与再审

3.1赋予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实体异议事项的专属管辖权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主张确权诉讼的,应当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严格模式禁止案外人在执行过程另行提起确权诉讼,其根本目的在于预防法院间的矛盾裁判。执行标的被采取强制性措施后,其权属状况已经处于特殊的状态,理应由具备处置权的法院进行权属的认定。执行法院在受理确权诉讼时,应告知案外人该确权判决不能撤销强制执行行为,欲排除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执行行为的,应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3.2错误的生效判决如何被撤销的问题与思考

当然,案外人再审制度中,同时也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异议成立,且与原生效判决有关,执行异议成立也就意味着原判决、裁定是错误的,但是执行异议成立的裁定并不能改变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的判决依然是有效的,那么此时,生效的判决应当如何改变或者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只有对裁定不服,才可以去申请再审,但案外人不可能不服异议成立的裁定,因此案外人不能去申请再审,案外人唯一的途径只能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案外人既然选择了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就无法再提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和撤销之诉二者只能选其一?),但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均对已经选择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对原生效判决提起的撤销之訴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

结束语

综上,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再审作为重要的执行救济手段,其特有的功能是解决执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这与普通确权诉讼有着本质的不同。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院对某项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该财产已经处于非正常的状态,就该财产发生的权属争议,理应通过特殊的程序处理,但现有规定极易产生矛盾,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理顺。否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导致法院间的矛盾判决。因此,对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和撤销之诉如何选择需要明确,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对原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矛盾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1]苏冲.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8.

[2]吴厚蓉.案外人异议之诉研究[D].海南大学,2018.

作者简介:

游江南(1968.3-),男,毕业于武汉珞珈山,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46B59788-B242-477C-9FBC-8A13E7CD146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