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

2019-09-10 07:50张梦婷王元汤陈斌肖培
大东方 2019年1期
关键词:相关建议

张梦婷 王元 汤陈斌 肖培

摘  要: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后备军,是一个国家后续发展的关键。随着社会科技、信息的发展,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着未成年的成长,从而诱发其犯罪增加社会的危害性。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和相关措施是极具有进步意义。未成年人有着与成年人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的特征,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后对其犯罪前科的封存对于其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有着重要作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关键词:犯罪原因;封存制度;相关建议

一、青少年犯罪原因

在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中未成年人都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其有着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人格不稳定等种种特征,再加之社会的诱惑的因素较多往往导致未成年人群体是社会犯罪的一大群体。笔者结合相关文献以及实际调查归纳了以下几个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第一,相关知识掌握浅薄。未成年的一般只接受了高中以前单纯的课本知识,故接受文化教育少。且在我国的中学教育中,法律知识教育欠发,常常导致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几乎对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危害、是否负责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无所知。第二,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有着极其大的影响。家庭教育是一个人成长的最初接受的教育,往往在人的启蒙成长中有着特殊的作用。不同家庭的教育模式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溺爱型家庭常常会培育出独立性差的孩子;打骂型家庭常常会导致孩子遇见问题会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这往往就会让他们会产生犯罪行为;留守性家庭的留守儿童由于缺乏亲人的关怀也会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第三,自我“三观”的影响。众所周知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对自己周围事物的判断有着尤为重要的作用,例如享乐主义、哥们主义、拜金主义等扭曲的价值观必然会影响其成长。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正确的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更不能准确的知道自己是否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是各种社会因素和社会矛盾共同作用的综合反映,也是自身主客观因素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结果。

二、封存制度

中国曾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里的封存制度是有前提条件即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这样的限制条件往往导致在后续的法治实践中并未真正而具体的落实,同时不得不承认的是在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的不断地发展,在一定的程度上提升未成年人犯罪率,故在2012时提出该“封存制度”极其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在封存制度提出之时消灭制度也是存在的,笔者这里对两种制度做出一定的如下区分:一方面,前科消灭旨在对犯罪记录彻底地抹除,即成年后等同于未犯罪,而前科封存仅仅是对犯罪记录的一种暂时的保密和不予披露;在成年之后记录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前科被消灭后不存在解封或者重新启动的问题,但是前科被封存后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特定的司法机构查询、解封或者重新启动。

笔者在这里极其的赞同封存制度,理由如下:第一,若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都将在成年之后消灭,那么是不是天生犯罪人的未成年人可以为所欲为,显然这样做法之不当,这样的一笔购销的制度不但不能真正的帮助未成年的成长反而会提升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增加了社会危害性。相反,封存制度可以在成年之后帮助其更好的升学和就业,同时知道自己曾经具有犯罪记录会督促自己更加遵守法律法规社会规则,从而降低成年以后的犯罪率,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其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实现了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刑罚的根本目的不是惩罚犯罪,而是在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封存制度既让未成年人知道犯罪的不良后果即前科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在成年之后对其学习和工作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极低点,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法制教育的作用,同时对于其他的未成年人也有一定的警示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从社会角度考虑,对其实施刑罚的特殊预防直至一般预防,降低整个社会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从未成年人自我的角度,则有利于引导有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走向正轨,预防其再犯。第三,契合世界立法潮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是历来各个国家在各个时期应该的必有举措,但是保护并不代表纵容未成年人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的犯罪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也应该对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惩罚的措施。故保护未成年人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中国出台相应前科封存制度的措施是符合世界潮流发展,是结合中国的特殊社會主义国情保护未成年的的合理发展。

三、相关建议

未成年司法惩罚和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国仍有很长的路要走,积极的相关措建议是推定制度落实的有效方法。目前社会各界对封存制度的具体措施而言,比较认同应设立起专门的档案机构,实行严格保密制度。此外笔者认为应该培育社会“宽容的未成年人”良好的社会风气,这对于未成年的犯罪改正是极其的重要的,同时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必然的要求。

犯罪前科也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况且作为未成年人而言犯罪前科则显得更加的重要。犯罪封存制度侵不仅了未成年犯罪人的隐私权,更利于未成年人之后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国正在深化着多个方面的改革,法治中国正在进行时,司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应该与时俱进具有当代的意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应该给予未成年人实时的包容,法律是严格和包容的的协调体,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国家法治的亲和力和人性的特点,同时也彰显国家的包容的理念。

参考文献:

[1]浅析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  王伟奇  2012 12 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3 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3 01

[4]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2017 06

(作者单位:西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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