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分享经济及其法律规制原则

2019-09-10 12:24徐颖
法治研究 2019年4期
关键词:闲置规制经营者

徐颖

摘要:泛分享经济可以分为非闲置资源分享和分享经济两类。非闲置资源分享企业利用分享经济的名义和模式经营,误导了消费者,实际其不具分享经济减少消费、促进环境保护的作用,应对两者进行区分。缺乏监管导致泛分享经济的发展存在诸多问题,包括规模不断扩大,同质化严重;模糊了商业行为和私人行为的界限导致法律适用困难;打破了分区策略,影响了相邻者权益;非闲置资源分享阻碍了分享经济的发展并存在监管套利行为。为此,有必要适用统一规制、信息规制、分类规制、设立实验性监管和落日条款原则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泛分享经济分享经济非闲置资源分享法律规制必要性法律规制原则

分享经济自兴起以来就以其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减少消费、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理念在国内外迅速传播。虽然分享经济的定义尚未达成一致,但其起源于博茨曼(Botsman)和罗杰斯(Rogers)提出的以分享闲置资源为基础、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协作消费(CollaborativeConsumption)模式在学者中已达成共识。关于分享经济模式的本质,多数学者认为其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促进闲置资源的利用,以使用权代替所有权的经济模式,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保护环境并加强社交联系。其特点在于以闲置资源为对象,出借者保持所有权、借用者支付费用、由技术平台促进。从实际情形来看,最初兴起的分享经济在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政府对分享经济一直持支持态度,“十三五”规划、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十九大”报告中都提出要促进分享经济的发展,《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指出,支持发展共享经济,发改委也就《分享经济发展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背景下,我国各种分享经济或被冠以分享经济名义的商业形式爆发式兴起。经营者之所以借用分享经济之名,意在利用我国现阶段分享经济监管宽松的政策优势及社会对分享经济较为推崇之风气,谋取盈利,这就导致了协作消费(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模式被扩大化,我国进入泛分享经济时代。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法律制度仍是以传统经济为基础构建的,无法有效规制泛分享经济,这造成了消费者和社会需承担的风险等增加,监管者面临新的挑战。本文拟在分析泛分享经济现象及其法律规制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泛分享经济的规制原则。

一、泛分享经济分析

泛分享经济是指一切以分享经济为名或以其模式经营的经济形式,既包含以分享闲置资源为对象的分享经济,也包含专业资源和企业的分享。我国无论是学者、消费者、经营者还是社会大众,甚至是监管者,都存在混淆分享经济实质的情形,导致了泛分享经济的出现。已发布的各类调查报告、统计数据、报道中的“分享经济”其实质是“泛分享经济”。为行文方便,下文中将泛分享经济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闲置资源为分享对象的分享经济,另一类是以分享经济为名,运营模式也与分享经济类似,实质为专业资源分享的经济模式,称为非闲置资源分享。

(一)分享经济与非闲置资源分享

非闲置资源分享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经营者要扩大市场只能促使更多的资源加入分享,分散的闲散资源规模难以满足经营者对利益的追求,企业只能购置或租赁资源加入分享市场,导致了泛分享经济的产生。也有一些企业经营之初则以白有或租赁资源加入分享市场,如共享单车、途家的自有公寓。这种做法偏离了分享经济以闲置资源为分享对象、减少消费、保护环境的本质,导致商品和服务价格上升、过度消费、负外部性增大。之前闲置的资源仍然闲置,为了追求利益和市场占有率而盲目投入的资本产生大量浪费,如“共享单车坟场”的出现,过多的共享单车堵塞道路,共享单车企业、共享充电宝企业的倒闭等。

非闲置资源分享的经营者以分享经济为名,利用了分享经济的经营模式。分享经济的经营模式是“产能过剩+分享平台+人人参与”,即资源所有人先加入平台,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云计算、大数据等手段,将闲置资源分享给需要的人,在这个过程中人人都可以是闲置资源的分享者,也可以是使用者。分享经济平台以轻资产方式运营,本身不提供商品和服务,所起的作用是通过技术和相应的管理手段促进供需双方交易成功,分享的资源是供方的闲置资源,利用评价机制缓解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问题。非闲置资源分享以分享经济的模式和理念经营,但企业和专业资源开始参与分享,企业通过自己建立的平台分享由自己提供的资源,利用押金和评价体系解决信用问题,分享对象从闲置资源转化为非闲置资源,这种形式在整个泛分享经济市场中占有比例不断增加。从发展较快的几个领域来看,共享单车车辆的提供者為企业,北京地区提供网约车服务的专职司机占八成@,途家主要在平台上出租自营房屋等,这些都与分享闲置资源的分享经济不同,是非闲置资源分享的典型代表。

(二)分享经济与非闲置资源分享的差异

非闲置资源分享仅包含消费者和平台两方主体,资源使用者不可能成为资源的提供者,人人参与无法实现。分享经济包含了资源提供者、平台、资源使用者三方主体,而资源提供者可以成为使用者,使用者也可以成为资源的提供者。非闲置资源分享与分享经济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平台作用不同。分享经济平台起到的是搜集闲置资源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将其与需求者信息进行匹配,平台本身不是资源提供者,但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交流系统、支付系统、评价系统,并制定一系列规则,对交易形式作出了要求,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非闲置资源分享的经营者是商品和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平台则是由其建立的分享自有资源的网站,无需搜集闲置资源的信息,不需要其他资源提供者的加入,对交易及定价有完全的控制权。平台以重资产方式运营,通过自己建立的平台以短时租赁、售卖、提供短时服务的方式开展业务。如共享单车由企业提供,平台由企业建立,单车样式、颜色、收费标准、投放位置由企业决定。如果是分享经济,单车的来源应当是个人闲置的单车,平台起到促进人车匹配的作用。

第二,被分享资源的性质不同。分享经济中被分享的资源是闲置资源,属于资源的再分配,没有增加资源的原有数量,促进了资源的利用效率。正是这一属性造就了分享经济减少消费、促进环境保护的作用。非闲置资源分享经营者通过平台分享的资源是自有资源,可能是重新购置、生产或租赁的专门用于分享的资源,不再具有“闲置”属性,增加了消费。如共享单车是由经营者按照统一的样式由指定的工厂专门生产的,而非个人手中的闲置单车,单车在整体数量上是增加的,属于非闲置资源的分享。

第三,盈利方式不同。分享经济中,资源提供者和平台两方都可以获得一定收益。闲置资源提供者以出让资源的暂时使用权为代价获利,平台则以抽取交易额一定比例的方式和广告费用获利。非闲置资源的分享中,只有经营者一方获利,盈利方式则是直接获得全部交易额。如滴滴打车,属于分享经济,获利者包括司机和平台,司机通过接受订单并运送乘车人到目的地而获得乘车费用,平台则从每一份订单中抽取一定的比例。共享单车属于非闲置资源分享,获利者为共享单车经营者,骑车人所付的所有费用归经营者所有。

第四,信用机制不同。分享经济中平台不参与交易,为保证双方的信任和交易的顺利进行,利用评价机制约束供需双方,起到了优胜劣汰和缓解信息不对称的作用。非闲置资源分享中,资源提供者为平台本身,无法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解决纠纷,多采取押金机制解决信用问题。要求消费者缴纳一定数量的押金才能使用商品或服务,这种机制对消费者造成了约束,使其很难在不同平台间自由选择。如多数共享单车平台不设评价机制,消费者除非亲自使用,无法了解单车情况,只有缴纳一定数量的押金才能使用。

第五,对消费、环境的影响不同。分享经济减少消费、保护环境的作用无需赘述。但非闲置资源的分享并未发挥减少消费、保护环境的作用,缺乏监管导致其负外部性完全由社会买单。如共享单车大量投放,其生产、制造、运输本身就带来大量的资源消耗。经营企业和投放数量过多造成供大于求,企业大量倒闭,单车被闲置、丢弃。共享单车兴起前个人拥有的自行车也大量被闲置,造成资源的消费。单车随意停放,阻碍交通,威胁公共安全。缺乏有效的维修和管理,给儿童及其他骑车人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等,其经营行为也涉嫌违反相关城市的管理办法在一些城市被禁止。

不可否认,泛分享经济对经济增长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其中非闲置资源分享与分享经济的差异应当仔细鉴别,混为一谈的方式不利于分享经济的长远发展,需要针对两者不同的特征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

二、泛分享經济法律规制必要性分析

泛分享经济促进了经济增长,不应被禁止,但无论是其中的分享经济还是非闲置资源的分享都未得到有效规制,长此以往将对经济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具有规制的必要性。

(一)规模大、同质化严重

我国在分享经济发展初期未对其进行规制的一方面原因是其规模过小,且闲置资源的数量本身有限,加之并非所有的闲置资源都加入了分享经济市场,整个市场的规模不会过大,对社会和经济影响小。泛分享经济企业既有提供更多商品和服务的能力,也有为了获取利益而扩大市场的动机,市场规模的扩大是必然结果。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2017年2月发布的《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显示,2016年分享经济交易额为34520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03%,融资规模为1710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30%。参与分享经济的人数为6亿人。此报告中的“分享经济”,既包含以分享闲置资源为基础的分享经济,也包含一切以分享经济为名的各种经济形式,如网约车的滴滴、共享单车的摩拜、住房分享的途家、共享充电宝等,这其中分享闲置资源为基础的分享经济模式只占很小部分,更多的是非闲置资源的分享。总体来看,我国的泛分享经济规模较大,已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同时,泛分享经济进入门槛低导致同质化严重。这种经济形式下经营者开展经营的必备工具是手机应用或网站及配套的互联网技术,智能手机已经普及,开发手机应用和网站对企业来说非常简单,只要投入较低的成本就可以经营。加之泛分享经济缺乏市场准入制度,在经济的利益驱动下,各企业纷纷布局泛分享经济市场,无论是出行分享、住房分享、食品分享领域,都有众多的经营者,但是各经营者之间提供的服务类型相似,缺乏创新,同质化严重,供大于求,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如各种共享单车提供的都是单车的短时租赁服务,单车数量不断增加,远远超过了客户需求,导致企业大量倒闭和资源的浪费。

(二)模糊了商业行为和私人行为的界限

人的行为一般有三个动机:个人动机、商业动机、慈善动机,法律针对不同动机作出的行为规制方式不同,正如我国法律对做慈善的企业进行税收减免,个人借贷和企业借贷的规制措施不同,都是因为行为的动机不同。最初的分享经济参与者加入平台的动机是为了将闲置资源分享给他人,促进资源的利用和获得一定的补贴,可以归类为出于个人动机,属于私人行为,可免于规制。但在泛分享经济时代,大量的专业人员和企业出于商业动机加入平台,将其作为谋利方式,应当归类为商业行为,对其进行规制。泛分享经济中商业行为与私人行为的界限被混淆,各种出于商业目的的行为打着私人行为的旗号,企图免于规制。如专门租赁或购买房屋将其在网站上出租的行为应当归于商业行为,而将自己居住房屋内暂时不用的卧室进行短期出租则可归类为私人行为,泛分享经济的经营模式模糊了两者的界限。

商业行为和个人行为界限的模糊导致了法律适用困难。将适用于专业资源提供者的法律适用于小的、非专业的提供者将增加进入障碍,阻碍创新,涉及到的税收、保险、责任承担等问题对于非专业的提供者来说负担过重,使其无法承担。如果对于非专业资源提供者和专业资源提供者都适用私人行为的规制措施,将导致专业资源提供者利用规制漏洞谋利。大规模、专业化的缺乏规制的资源分享行为,带来了大量的风险,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消费者和社会利益受到损害。同时,泛分享经济经营者提供与其他传统经营者一样的服务、获得同样的利益却无需承担相同的责任,将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和社会,这种情况需要规制。

(三)打破分区策略、影响相邻者权益

各城市都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城市规划,住宅区和商业区分开、限制业主利用住宅从事经营行为是基本原则。住宅区和商业区在区域功能设置、交通、房租、水电煤气费用、可以容纳人数等方面都有差异。不同功能区根据人员流量和使用率配备了不同的基础设施及相应的公共服务。泛分享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分区策略被打破,区域规划目标难以实现,影响相邻者的权益和本地区人员的生活质量。

泛分享经济中的经营者将大量购买或租赁的住宅通过平台进行分享,其行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分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泛分享经济的发展使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三个权利的行使发生了冲突,分区政策被打破,相邻者权益受到影响。以房屋分享为例,泛分享经济中企业将自有或租用的房屋通过平台出租可以看作是对专有部分使用、收益权利的行使。但是其专有权利的行使过程中涉及到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如租客对电梯、车位、绿地、过道、走廊等共有部分的占用,必然危害到其他共有权人的利益。原来为本小区居民服务的基础设施需要承载更多的人员,造成了公共设施紧缺,其他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

同时,人口的增加意味着环境更加嘈杂,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邻里不和,引发社会矛盾。外来人员流动快且杂,增加了小区不安全因素,防火防盗压力增大。未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国家税费大量流失,环境污染,包括嗅觉污染、听觉污染和视觉污染,影响小区的居住环境和其他业主的身体健康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四)阻碍分享经济发展

分享经济在兴起之初受到大众和国家政策的支持是因其自身具备促进闲置资源的利用、环境保護、增加收入等优势,有利于改变过度消费、资源消耗过度的发展现状,能够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是健康、绿色发展的必由之路。非闲置资源分享虽然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其实际上增加了消费和资源的消耗,无益于环境保护。从现在的发展情况来看,非闲置资源的分享不仅威胁到传统商业模式也阻碍了分享经济的发展。

非闲置资源分享阻碍了分享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点。

第一,非闲置资源分享经营者多以分享经济为名误导消费者,抢占分享经济的市场。消费者本身对分享经济的内涵及其运行模式并不了解,无法辨别分享经济与非闲置资源分享。非闲置资源分享的经营者利用分享经济之名的行为使消费者认为其对社会、环境有利,对其更加青睐和包容,吸引了更多客户。加之非闲置资源分享企业创立之初往往以“免费”“补贴”“红包”的方式吸引大量顾客。

第二,非闲置资源分享的商品和服务更专业。分享经济服务提供者的经济及各方面实力无法与企业和专业人员对抗,其提供服务的完美程度无法与之媲美,因其对环境的有益和服务的个性化,消费者和社会对其较为包容。但是出现了同样宣称对环境和社会有益的比其更专业、周到、低价甚至“免费”的服务,顾客本能地会选择非闲置资源的分享,分享经济的市场被抢占。企业和专业资源提供者有能力扩大商品和服务的规模、丰富种类,闲置资源的提供者却无法做到。长此发展,分享经济生存空间变小,直至退出市场。

虽然经营者采取各种方式获得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消费者选择更为专业的服务也理所当然,但是应当注意到我们的生活环境日益恶化,过度消费、环境污染已经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建设“美丽中国”是发展目标,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企业都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分享经济才是未来的经济发展趋势。同时,非闲置资源的分享是借分享经济之名,规避了监管,误导了消费者,才获得了竞争上的优势,对于分享经济来说,并不公平,应当采取规制措施,保证非闲置资源的发展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促进分享经济的发展,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齐头并进。

(五)存在监管套利行为

监管套利是指当相同的经济实质可以通过多个交易策略实现,且不同的交易策略监管制度不同时,市场主体利用监管制度间的差异性或制度内部的不一致性,为降低成本或获得利润而设计的,以规避较严监管制度为目的的交易形式。经济实质相同交易实质不同的经济行为的监管制度不同源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全性,其无法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出足够精确的界定。非闲置资源分享的经营行为与相对应的传统行业经营实质相同,但监管方式不同,导致了非闲置资源分享的经营者以分享经济之名,进行监管套利。分享经济以闲置资源为基础的经营模式注定其规模不会太大,对整体经济发展影响小,加之其在社会、环境、提高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国在其发展初期对其采取放任的态度,而对于相同经济实质的传统行业规制较为严格,非闲置资源分享企业利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无法精确区分分享经济及传统行业,借助分享经济之名行监管套利之实,不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制。这对分享经济和相同实质的传统行业经营者来说都不公平,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对消费者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以住房分享为例,住房分享包括分享经济的C2C(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和非闲置资源分享的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C2C模式是个人房主直接将房屋通过平台进行短租,即将自住房屋的卧室、沙发、暂时不用的住房偶尔出租,以蚂蚁短租、小猪、住百家为代表。B2C模式则是企业通过收购、租赁等方式大量收集分散的房源,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装修装饰、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整租模式为主并提供相对标准化的线下服务,以途家、安途为代表。

C2C模式和B2C都是以时租或日租的方式为顾客提供住宿场所的服务,这与2017年2月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旅馆的定义相同,虽然其交易形式有差别,但其经济实质是旅馆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较大,属于我国规制较为严格的特种行业。我国法律规定旅馆业经营者应当获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等。C2C模式将自住房屋中空闲的卧室或暂时不住的房屋偶尔出租的形式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代表。出租频率低、住户少、规模较小、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对周边环境及整个经济发展影响小,个人既可以是住房分享的提供者也可以是消费者,房主责任承担能力弱、无需雇佣相应的工作人员,其经营方式与宾馆行业有差别,不受旅馆业的法律规制具有合理性。B2C模式不具有分享经济分享闲置资源、促进环境保护的特征,其规模已发展到对社会及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地步,且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标准化服务、需要雇佣相应的服务人员、经营行为对消费者及周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威胁大、易被利用进行犯罪行为等,应当与分享经济模式相区分,适用传统旅馆业的监管方式。B2C经营者通过利用分享经济的经营模式和名义,转变了经营形式,试图将其纳入到分享经济的监管范围中,不遵守旅馆业的监管制度,属于从一种监管形式到另一种监管形式的监管套利行为。通过监管套利以更少的成本,取得了更多的利益,却将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和社会,造成了对传统行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

泛分享经济规模大、同质化严重,模糊了商业行为和私人行为的界限,打破了分区策略、影响了相邻者权益,阻碍了分享经济的发展,以分享经济为名进行监管套利。自我规制已经无法应对其负外部性,提供的保险等也只能起到事后弥补的作用,无法事先预防损害的发生,导致了市场的无序竞争和资源的浪费,对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带来影响,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规制。

三、泛分享经济法律规制原则

泛分享经济的法律规制包含分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也包含非闲置资源分享的法律规制,规制方式应有不同。我国现在各种政策、文件中指出的分享经济模式与本文中的泛分享经济等同,是范围较大的概念。互联网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导致泛分享经济领域的不断创新,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不可预见性,设定固定的条款将会阻碍创新,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也易遭到破坏,可以设定如下规制原则:

(一)统一规制原则

统一规制的涵义是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泛分享经济法律制度。提出这一规制原则有以下理由:

第一,泛分享经济模式下,市场规模越大边际成本越低,统一规制有利于全国大市场的建立。与统一规制相反的则是各地规制,即各地区出台相应的规制措施,对经营者提出不同的要求,这样势必增加经营成本。一个组织、一套人员能解决的事情,现在需要在经营地分别配备不同的人员。以我国行政区划的数量来看,其经营成本将增加数倍,但却未必能够起到更好的规制效果。各地出于保护本地传统行业及税收利益等考虑,出台的规制措施可能阻碍泛分享经济的发展。如我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授权地方出台相应的细则。各地要求经营者在本地建立分支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的做法,导致经营者成本大量增加,大量不符合本地規定中关于户籍、轴距等要求的车辆、司机依然非法运营。不仅阻碍了分享经济的发展,本地群众的出行问题未得到解决,法律的权威性也受到损害。

第二,统一规制措施具有可行性。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接受中央领导,只要制定了统一的规制措施,地方监管部门就应当执行(特殊情况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等除外),这是统一规制措施得以实施的前提。担心资源过剩并非各地分别制定规制措施的理由。根据供求理论,供大于求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降低,经营者会因利润减少而退出市场,当市场中的商品和服务供不应求时,价格上升,经营者增加。因此,市场自身就能实现供求平衡,无需地方行政手段的干预。同时,经营者也有遵守统一规制措施的动机。泛分享经济资源和服务提供者众多,互联网及自媒体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速度成倍增加,有利于帮助消费者选择质优价廉的服务,而且物流和交通的发展使得跨区域选择商品和服务更为便利,统一规制更有利于经营者以商品和服务质量为宗旨,不受各地不同规制措施的束缚。经营者为了在众多同质化的经营者中脱颖而出,实现利益最大化,将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本平台及其资源提供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因此,只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商品和服务最低标准,平台就有遵守甚至提高标准的动力,无需本地另行制定标准。

制定统一的规制措施可以将全国作为一个大市场进行资源的配置,最大限度的保障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泛分享经济的法律规制措施只要制定商品及服务的最低标准,平台若想获得长远发展,即会按照规定保障商品及服务质量,只有出现市场失灵时才需要监管机构的干预。在我国简政放权、取消大量行政许可、发展分享经济的大背景下,应当以最小的行政干预达成最好的监管效果为原则,统一规制既符合这一要求,也最符合泛分享经济的市场特征。

(二)信息规制原则

传统深度规制工具通常以命令或者禁止的方式对规制对象作出强制性要求,典型的深度规制工具有行政许可与市场准入规制、价格规制、产品或服务质量与安全规制等。我国政府也意识到此种规制方式不宜过多运用,对于市场应给予更多的自由,简政放权就是最好的体现。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定位系统的发展,监管方式也应与时俱进。信息规制的题中之义是监管部门充分运用经营行为产生的大量数据并加以分析,以信息手段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以替代事前许可等传统深度规制工具,可以避免利益团体的影响,减少市场进入障碍,有利于消费者的保护。泛分享经济本身是基于互联网、物联网、LBS(Location Based Service)等技术发展起来的,运营中必将产生大量数据,包括资源提供者信息、服务时间、消费者信息、使用情况、收费情况、评价信息等。监管者通过分析数据就能够掌握其经营情况,随时监管,且面对泛分享经济参与者众多、流动性大的特征,传统深度规制工具将面临监管成本大、难以取得良好效果的困境,应当采取信息规制的方式。

信息规制较之传统深度规制工具的优势在于:第一,降低监管成本。与传统行政规制方式相比,监管部门无需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为泛分享经济众多的参与者进行事前许可,只需通过经营者的数据或提交的相关报告就能实现监管目的。第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泛分享经济中很多信息对公共服务非常有益,之前获得此类信息需要耗费成本进行实地调查,现在从泛分享经济经营者的经营数据中就可以获得更加丰富、精确的信息。如网约车事故情况、乘客的上下车地点、订单数量、接单率等可以反映当地的交通状况、人员密集程度等信息,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数据分析结果改善交通状况、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助于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第三,信息规制与泛分享经济更加契合。泛分享经济经营者获取、分析、处理数据的能力是扩大规模、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关键。信息越丰富、完整,越能够吸引消费者,越能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所有的经营行为及存在的问题都能通过数据及时反映,而这些数据正是信息规制的基础,为信息规制提供了依据,传统深度规制工具则无法充分利用数据的价值。

對泛分享经济采取信息规制原则要求平台定期提交包含但不限于注册者信息、背景审查信息、消费者信息、使用频率、资源提供者信息、资源信息、保险信息、事故信息、收益信息、评价信息、歧视信息、匹配成功率信息等的报告。在此期间,监管部门可以随时要求对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经营者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监管部门只有与时俱进,充分利用信息规制工具才能更好的进行监管并促进经济发展。

(三)分类规制原则

在我国大力发展经济的背景下,不可能禁止非闲置资源的分享,这也是我国泛分享经济形成的原因,但非闲置资源和闲置资源的差异决定了应对其分类监管。如美国旧金山就出台了规定,防止专业资源进入房屋分享市场,要求在线短租的房屋所有者在一年内占有出租房屋的时间需超过275天。波特兰将可用于在线短租的房屋分为两类,A类是最多两个卧室出租给过夜的顾客,B类是三个或更多卧室出租给顾客,两类房屋规制措施不同,但都要求房主居住在房屋中,并且一年内占有房屋至少270天。

按照被分享资源的性质不同,泛分享经济可分为闲置资源分享(分享经济)和非闲置资源分享两类。闲置资源分享指参与者分享闲置资源获得少量收益并不以此为业,如私家车主利用空余时间加入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短期分享房屋内的卧室、将闲置的车辆进行短期出租等。非闲置资源分享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资源提供者为私人,以此为职业和主要收入来源,如专门购置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并以此为职业的司机,购置或租用房屋专门用于出租的房主等,这种形式最容易与分享经济相混淆。二是专门提供资源分享服务的企业,如共享单车企业、途家的B2C模式等。在资源提供者皆为私人时,区分闲置资源分享和非闲置资源分享的标准可以参照美国旧金山、波特兰对于在线短租的规定,根据一定时间内提供分享服务的时间、数量、频率、分享者本身的使用情况,设置一定的标准进行区分。值得一提的是,当分享者本身为企业,但是并非经营资源分享的企业,而是将企业暂时不用的资源如厂房、工位、机器等加入平台进行分享,应视其分享的时间、数量、频率等将其归为非闲置资源分享或闲置资源分享。

非闲置资源分享和闲置资源分享存在差别,应当对其进行分类规制。非闲置资源分享实质是加入互联网、大数据、LBS等技术的传统行业,提供服务的频率、数量大,因其缺乏监管对消费者及公共安全带来的风险大,经营者风险承担能力强,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应当受到保护。在我国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制措施之前,可以适用相应的传统行业法律规制措施,以降低其带来的风险,规范市场秩序。闲置资源分享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分享的规模小、频率低、收益较少,对消费者和公共安全带来的风险较小,同时分享者本身也具有脆弱性,利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大,承担风险的能力却不足。应采取更为宽松、鼓励的政策,对于规模过小的,可以免于监管。

对于闲置资源分享的监管,由监管机构对平台进行监管,并设置规则由平台对参与者进行监管是最好的选择。第一,平台监管成本低。闲置资源分享者众多,且处于不断的流动中,监管机构如果直接对其进行监管将耗费大量成本。平台是分享者的直接接触方,能够获得直接数据,能够监督参与者的行为,有能力以最低的成本达成最好的监管效果。第二,平台具有规则的强制执行能力。无论是网约车平台还是短租平台,都制定了规则,保证只有符合要求的司机和房主才能够接入平台,一旦参与者不遵守规则可以采取罚款、暂时封号、永久封号的处罚措施,保证了平台的规则执行力。第三,平台具有执行规则的动机。平台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是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平台将对提供的资源和服务进行质量上的控制,实现优胜劣汰,所以平台将自发的执行甚至提高规则的标准。如各网约车平台和房屋分享平台都有各自的筛选机制,保障通过平台分享资源的质量。第四,评价体系发挥作用。分享经济各平台都采用评价体系对供需双方进行规制,评价内容有助于买卖双方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帮助解决市场失灵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信誉差的卖家将会得到更少的顾客或搜索时排行靠后,直至退出平台,对于信誉差的买家,卖家可能会拒绝服务或提高价格。因此,由监管机构对平台进行监管,并设置规则由平台对参与者进行监管能够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

同时,一些非闲置资源经营者打着“节能环保”的旗号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也应引起重视。虽然我国鼓励泛分享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应充分认识到,一些泛分享经济企业及其经营方式并不能起到减少消费、保护环境的作用,应将其与分享经济进行区分,以鼓励真正有利于环境和社会类型的分享经济的发展。可以由监管者或行业协会制定一系列的认证标准,包括其分享的是否为闲置资源、是否促进了生产、是否增加了消费、是否有利于环境保护、是否有利于解决城市问题等。这些认证标准需要在对经营者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的调研、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过程是资源从出现到被消费的整个过程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包括运输、邮递等。经过认证的企业可以参照ISO9001认证的做法,颁发某种认证标识,可以添加到企业的宣传、商业标识中,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则禁止以此为宣传口号,对于通过认证的企业在政策及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这种做法有助于企业认清实质,帮助消费者辨别有利于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的企业,也能够促使企业为通过认证而采取更有利于环境、社会的经营方式。

(四)设置实验性监管和落日条款

泛分享经济是互联网及新技术发展的产物,并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未来的经营方式不可预见,对于监管者来说是新事物,可以用实验性监管和落日条款来应对。实验性监管是在一个地区内适用规制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在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决定其后续的效力及适用范围。落日条款是指在立法中专门规定某一法律规范的有效期间,在有效期届满之前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认其效力,否则该法律规范在有效期间届满时即如日落西沉般失效的条款。落日条款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淘汰机制,淘汰一些不合时宜或不必要的规范,以适应经济社会的急剧变化。

泛分享经济的法律规制可以由实验f生监管和落日条款相配合。泛分享经济的发展情况已经到了需要规制的地步,但是法律的滞后性加之泛分享经济不可預料的创新性使得实验性监管措施和落日条款有了应用的必要性。落日条款可以平衡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法律自身要求具有稳定性,一旦制定就不应朝令夕改,但是泛分享经济的创新每天都在发生,要求相关的法律规制措施具有灵活性。实验性监管措施配合落日条款的运用可以在保证泛分享经济经营行为得到法律规制的同时不阻碍创新,在实验性监管措施中规定的落日条款条件成就之前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实施效果良好的可以继续实施,如果泛分享经济出现了新的创新内容导致监管措施不再适用或监管措施本身存在问题则可修改或废止。

我国具备进行实验性监管和适用落日条款的条件。可以在特定的城市出台不同的泛分享经济法律规制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估,吸取经验,不断改进,发现最优的规制方式加以推广。虽然实验性监管措施和落日条款可能对当地相关行业造成影响,但是较之在全国范围内贸然推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管措施,影响要小得多,国家也可以通过政策上的安排一定程度上降低不利影响。实验性监管和落日条款的设置有利于泛分享经济经营者和投资者对法律制度建立心理预期,作出合理安排,避免法律效力期间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同时保证法律的权威性。

泛分享经济规模的扩大、同质化严重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泛分享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模糊了商业行为和私人行为的界限,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打破了分区策略,影响了相邻者权益,并且非闲置资源的分享阻碍了分享经济的发展,存在监管套利的行为,将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和社会,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在规制中应当遵守统一规制、信息规制、分类规制、设置实验性监管和落日条款的原则以适应泛分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障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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