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造价审核报告核查的思考

2019-09-10 07:22王辉
环球市场 2019年30期
关键词:核查工程造价

王辉

摘要:核查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的开展可以有效的对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进行维护,其也是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文中,主要就对工程造价审核报告核查进行介绍,为更好的开展核查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核查;审核报告;工程造价

伴随审计体制改革,新修订的《审计条例》赋予了审计机构对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报告进行核查的新职能,结合工作实践,谈谈几个方面的思考。

一、对核查工作的认识

核查是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体现,围绕对审核报告真实、合法、公允性的审查,追问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责任,维护建设单位经济利益。

(一)属性。核查工作必然肩负审计监督的神圣使命,对于工程建设单位而言,它是独立于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之外的行政监督,不属于建设管理的工作检查范畴。

(二)对象。核查对象是审核报告,通过核实工程造价,查纠工程建设单位、人员违规违纪违法以及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履职不当问题,追问相关人员责任。虽然以工程造价为载体,但目的是量化责任、统计损失,和传统的造价复核有本质区别。

(三)意义。通过核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决策指示的具体行动,是贯彻新条例审计职能的实际举措,是改革新征程审计服务的必然要求,更是规范建设单位造价管理的现实需要。

二、核查实施应把握的关键点

(一)审查内容。围绕核查目标,重点审查以下内容:①工程造价审计结论。审查招投标、合同订立、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价格确定和争议处理等资料,核实工程造价真实、合理等情况。②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履职情况。竣工结算审查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等,核实贯彻政策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执行执业准则等情况。③建设单位造价管理情况。审查合同订立执行、签证变更确认、结算资料把关等环节,核实工程造价管理真实、合法、有效情况。

(二)搜集证据。围绕核查实施方案明确的核查事项进行,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视听材料等,一般采取检查、询问、调查、计算、谈话等方法获取,针对具体核查目标,主要分为以下三类:①工程造价类。工程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结算审查情况说明,建筑材料价格信息,行业定额等。②履职行为类。造价咨询合同,审价机构资质、业绩、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工作底稿、协调会议纪要等。③管理决策类。项目立项、设计任务书、建设计划、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设计交底、工程变更、费用索赔、现场签证、暂估价材料设备核价、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

(三)解决争议。对于核查争议,一般按照以下三个层次递进解决:①协商会商。核查组就初步核查意见,与建设单位和审价机构进行协商会商,争取达成共识,同时收集施工单位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施工单位参加协商会商。②专家咨询。出现重大分歧的,核查组可以邀请权威专家参加协商会商,形成记录纪要。③通报处理。审价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核查意见的,建设单位可以通报政府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调查处理。

三、核查结果的处理和应用

核查发现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财经违法行为,以及社会中介审价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行为,分别处理如下:

(一)建设单位和人员。按照建设单位系统有关规定办理。

(二)社会审价机构。对社会审价机构履职不当造成竣工结算审查结果综合误差率在3%5%的,可以由审计机构通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以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采购机构。对不如实提供资料、搞欺诈、消极不配合的或者履职不当造成综合误差率超过5%的,则通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处理。

(三)其他。审计机构在核查中发现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制度缺陷,或者行业、系统中普遍性管理问题,可以向相关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出具审计建议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规范核查工作的措施建议

建设单位应该履行支持配合核查工作的义务,审计机构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核查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一)建设单位方面

1.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明确施工单位、审价机构等相关单位配合核查工作,落实核查意见等要求。①在招标文件,施工、造价咨询等合同条款中协商约定;②已签订合同的,以书面承诺或补充协议等方式协商明确。

2.信息报送。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数据资料报送审计机构:①工程项目信息,主要是工程项目计划下达、开工、招标等关键节点信息;②审价机构信息,主要是建设单位建立(调整)审价机构库或者社会审价机构服务采购情况等。

3.造价备案。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落实工程造价备案制度。

(二)审计机构方面

1.信息管理。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库,并加强对报送数据资料的审查、管理、分析和利用,发现问题的反馈建设单位或者采购主管部门整改;审计机构结合日常工作和专项任务,对建设单位相关工作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合同约定不当、不如实报送情况、不不正确履行职责等问题。

2.资源利用。开展核查工作,应当以审计机构自有人员为主,也可以借鉴社会力量。对涉及敏感问题或社会影响大的项目,探索由审计机构负责,社会力量参加,合理分工,共同实施的新模式,提高核查效率。

3.工作检查。对核查工作的质量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结合日常管理工作、项目现场督导、备案报告检查等组织。检查中发现核查工作违反有关规定的、核查调整结果出现偏差的,责令改正。出现严重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其他方面

1.责任追究。在审计系统内对核查發现的问题进行统一规范,联合国家住建部、财务部等出台联合制约措施,通过严格的监督手段,倒逼审价机构加强内控、提升技能、规范执业。

2.人才培养。审计机构应当为所属审计人员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创造条件,并鼓励所属审计人员积极参加工程造价相关资质证书考试,从而提高核查工作能力,确保核查结果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李延琦.工程造价审核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J].黑龙江科学,2019,10(06):124-125.

[2]杨为民.提高工程造价审核质量的思考[J].职业,2018(19):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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