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律制度供给研究

2019-09-10 07:22武晋伟
速读·上旬 2019年8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

武晋伟

◆摘 要:[目的/意义]为进一步完善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提供参考。[方法/过程]梳理了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律制度供给的现状,阐释了《公共图书馆法》的历史贡献,深入分析了其不足之处,最后提出构建完整的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具体措施。[结果/结论]为在具体的执行层面深化法律规定,帮助《公共图书馆法》更好地实施,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地方规章、行政性规范性文件,通过它们的紧密衔接,构建完整的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

◆关键词:制度供给;《公共图书馆法》;法律体系

1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指出,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从供给侧入手,针对经济结构性问题而推进的改革。其实质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图书馆也存在类似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但图书馆在供给质量和效率方面却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供给能力不足、不充分现象十分突出。如何转变发展思路,提升服务水平,依然是当前公共图书馆建设的迫切任务。

2公共图书馆制度供给概述

源于公共图书馆的公益属性,政府必须根据人类最基本、最具普适性的价值观,诸如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取向,向公共图书馆生产与供应制度框架与体系,这种制度框架与体系的生产与供给就是制度供给。良好的制度供给可以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创设一个良好的秩序环境,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得到维护和实现,并有效地规范政府、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和图书馆利用者的行为,规避风险与投机行为的发生,从而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纳入到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公共图书馆制度供给就是公共产品供给的特殊形式。李国新教授认为,“所谓公共图书馆制度供给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规章、规划。”从供给主体的角度,公共图书馆制度供给有宏观、中观、微观之分。对于公共图书馆事业而言,宏观层面的制度供给就是国家与政府所提供的宏观制度。

3构建完整的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

3.1加强《公共图书馆法》与国家基本法律的配套衔接

国家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规定国家基本制度与公民权利义务及其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宪法与国家基本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引领并规范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虽然国家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还未直接关注到公共图书馆领域,但随着社会对图书馆认可程度的逐步提高,这就要求图书馆界以一种开放的姿态积极关注国家基本法律,深入研究国家基本法律对公共图书馆的普遍适用问题,主动参与到与公共图书馆活动相关的国家基本法律事项的制定过程中。

3.2突出宪法对公共图书馆的保障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负责规范国家与社会生活最为重要的问题。《公共图书馆法》作为一般性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法文件。《公共图书馆法》作为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我国宪法对图书馆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图书馆事业,这为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从而构成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最为根本的法律保障。

3.3加强《公共图书馆法》与行政法規的配套衔接

所谓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总理签署并颁布的规范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制定图书馆专门法,国务院可以根据专门法的精神制定行政法规,对专门法的精神及原则性规定做出进一步深化。并在时机适当时,直接将成熟的实践经验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升为国家法律。如《公共图书馆法》颁布后,国务院要针对其中涉及到具体的详细问题,做出比较细致的规定,出台实施条例与实施细则,指导法律实施过程中对相关事项、问题做出认定、结论及处理。

3.4加强《公共图书馆法》与部门规章的配套衔接

国务院相关部委,如文化部可以依据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我国已颁布的部门图书馆规章有几十部,如2016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等。这些部门规章对于规范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公共图书馆法》出台后,相关部委应适时地制定继续完善此类部门规章来保证上位法的有效实施。

4结语

纵观各国现行的图书馆法律体系,图书馆专门法虽然构成了其基础,但数量不多,内容也主要围绕着图书馆的性质、设置目的、功能与管理体制而展开的。换句话说,专门法并没有覆盖图书馆活动的每一环节,其主要任务是规范图书馆自身的主要活动,如设立、建设、管理、服务与保障。所以,指望通过几部图书馆专门法,解决图书馆活动方面的方方面面的问题,是不现实的。图书馆活动涉及的更多方面,在现行的法律体系,是通过与图书馆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方面法律中有关图书馆的规定。如美国、日本等公共图书馆事业发达国家针对图书馆的法律规范,已经形成了覆盖图书馆活动各个方面的法律体系。几乎图书馆活动涉及的所有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这也是公共图书馆事业发达国家法治建设较为突出的标志。

参考文献

[1]梁欣.基于公民文化权利保障的公共图书馆制度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06.

[2]梁欣.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的政府制度供给责任[J].图书情报工作,2009,53(17):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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