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自杀行为 定性与处理浅析

2019-09-10 16:25樊泳余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定性处理

樊泳余

【摘要】: 司法实践中帮助自杀行为一般以故意杀人论处,引发公众质疑。单纯的帮助自杀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修正的构成,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应当在刑法中增设帮助自杀罪,对帮助自杀行为加以规制。

【关键词】:帮助自杀 定性 处理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5月16日,邓明建在多病缠身、瘫痪近20年的母亲的反复要求下买回了一瓶农药,其母亲自己喝下后死亡。2012年5月30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明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法院审理认为邓明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1】。

该案宣判后在社会上引发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

二、帮助自杀的界定和理论争议

(一)帮助自杀的界定

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并决定自杀的情况下,行为人帮助他人进行自杀的行为。在帮助自杀中,他人应当首先已有自杀的意图,其后行为人做出某行为,使得他人的自杀得以实现,这种行为表现为心理上或者物质上的帮助。比如鼓励自杀、提供自杀工具等。

(二)帮助自杀的理论争议

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帮助自杀独立定罪,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故意杀人论处。理论界对帮助自杀行为是否应当入罪存在相互对立的两种观点。一为肯定说,认为帮助自杀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对自杀者的死亡结果提供了原因力,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且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对自杀者的死亡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客观上造成了自杀者的死亡结果,故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二为否定说,认为我国刑法并未对帮助自杀行为定罪量刑,并且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不足以吸收帮助自杀行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帮助自杀行为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分析

(一)帮助自杀行为的种类

帮助自杀行为分为单纯的帮助自杀与复杂的帮助自杀:将不含有实行行为的帮助自杀称为单纯的帮助自杀,将含有实行行为的帮助自杀称为复杂的帮助自杀。

在复杂的帮助自杀的场合中,对自杀的实施和完成以及对死亡结果的追求起决定作用的不仅仅是自杀者本人,对其生命法益产生现实的、具体的危险的还包括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由于帮助自杀者的实行行为的介入,从而建立帮助自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因而帮助自杀者构成故意杀人。如重症患者痛不欲生,请求医生帮助其自杀解脱,医生为患者输入过量的麻醉剂、镇静剂致使患者死亡,这种情形就属于复杂的帮助自杀,医生构成故意杀人。

目前对于复杂的帮助自杀按故意杀人处理争议不大。争议较大的是单纯的帮助自杀,比如只是为自杀者提供毒药或者便利条件等,因为司法实务中这种类型的案例较多,司法机关基本上是按故意杀人处理,于是这种帮助自杀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就成为争议的核心问题。笔者认为单纯的帮助自杀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理由就是我国刑法并未规定自杀是犯罪,既然自杀不是犯罪行为,那么帮助自杀就不是帮助犯罪,当然就不是共犯行为,认定帮助自杀为故意杀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修正的构成。另外一点就是,常人很难理解,是自杀者本人寻求解脱了结自己的生命,事实上也是他自己亲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明明是自杀,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故意杀人,难以理解。公众普遍认为故意杀人应该是他杀,自杀和他杀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是一回事,在思想上很难认同司法机关将帮助自杀认定为故意杀人,由此产生质疑,引发争议。

(二)帮助自杀的违法性

之所以对帮助自杀的定性存在争议,除了基于共犯从属性认为帮助自杀不构成犯罪之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因。一是对帮助自杀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认识不同,二是我国刑法没有将帮助自杀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我国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帮助他人自杀无疑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相较于自杀更具有违法性。然而具有违法性并不等同于犯罪,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即便是某种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得以犯罪论处。

(三)帮助自杀的司法处理

我国没有将帮助自杀规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将该行为按故意杀人论处,这样处理一方面有违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有损法律权威。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将帮助自杀行为评价为犯罪,增设帮助自杀罪,将单纯的帮助自杀和复杂的帮助自杀行为一并纳入其规制范围。

在这方面我国有立法先例,例如刑法修正案(三)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作为一百二十条之一,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个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在此基础上,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行为纳入资助恐怖活动罪加以规制。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就是增设帮助自杀罪后,对于复杂的帮助自杀的处理问题。前面已经提到复杂的帮助自杀按故意杀人论处,在理论和实践中没有问题。增设帮助自杀罪以后,将单纯的帮助自杀和复杂的帮助自杀行为一并纳入其规制范围。对于单纯的帮助自杀来说不存在问题,而对于复杂的帮助自杀来说就会面临是按故意杀人还是按帮助自杀论处的问题。笔者以为按帮助自杀论处为宜。首先,帮助自杀的动机是“帮助”,其主观恶性程度相较于故意杀人要小的多,按帮助自杀论处更为科学准确,更易于公众理解和接受。其次,該问题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法规竞合问题,即一个行为,出于一个罪过,并且产生一个结果,由于法律条文内容存在着包容或者交叉关系,以致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适用法律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帮助自杀罪相对于故意杀人罪是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因此应当按帮助自杀罪论处。

【参考文献】:

【1】 腾讯网https://news.qq.com/a/20120530/000616.htm腾讯新闻: “孝子弑母案”今宣判 邓明建获刑三年缓期四年,2012年05月30日13:29羊城晚报罗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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