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适度规模家庭农场

2019-09-10 17:55闫英丽
青年生活 2019年6期
关键词:家庭农场基本特征产权

闫英丽

摘 要:家庭农场来源于西方,2013年以来,家庭农场作为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载体出现,其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农村空心化、土地荒芜等问题,推动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但是在发展至今,家庭农场与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之间概念相对模糊,因此进一步深入研究家庭农场的内涵、基本特征产权性质,对家庭农场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适度规模;;家庭农场;;内涵;基本特征;产权

一、家庭农场的含义

关于家庭农场的概念,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定义是在广义上对家庭农场作的解释。2013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家庭农场调查工作的通知》在对家庭农场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从以下七个方面对其进行具体定位:家庭农场主的户籍性质,即农业户口,农场的劳动力构成以家庭成员为主;以农业收入为主;有相对稳定的土地可经营,且土地具备相应的规模;家庭农场经营者的文化素质虽然不作规定,但农场主要有相对娴熟的农业操作经验;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方面要有一定的规范性,如家庭农场发展规划、业务详细记录、账单收入等方面要有规范性;对该地区有一定的带动作用。其中着重强调的是家庭农场经营者的户籍性质。

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户籍性质的认定。在此背景下,四川省2015年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意见》没有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户籍进行限制,也就意味着长期生活在城市的人口,只要能种地,会种地,有种地的资本都可以下乡种地。四川省以农业部对家庭农场认定为前提,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对家庭农场组织形式、劳力构成、文化程度、生产规模、收入构成、经营管理、制度建设等七个方面进行了狭义上的定义。笔者认为家庭农场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家庭为单位,以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管理运营,通过农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

(一)家庭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即“统”“分”,家庭农场本身包含了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经营,家庭经营是我国长期以来农业生产的主要经营方式,是对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分”的创新,可以保留传统的家庭经营,以家庭农场主为主体凝结家庭内核,发挥家庭成员的凝聚力量,同时,根据其经营的农业季节性特点,适当的雇佣少量的劳动力,最后以其收入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

(二)适度规模

家庭农场是适应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探索的结合体,是对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的实践,其发展不仅要坚持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要满足一定的规模,才能够达到一定的规模效益。但是家庭农场作为新型经营主体,依旧“受资源动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的限制,使得经营规模必须处在可控的范围内”。除此之外,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依旧没有改变,尽管城镇化过程中,我国已实现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但是目前我国农村人地矛盾依旧存在,因此也决定了我国家庭农场的规模不能像美国等国家的家庭农场经营的规模,更适合走“小而精”的模式。

(三)集约化、商品化

集约化是家庭农场生产的特点之一,主要表现在:其一,集中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领域内的专业化生产,提高家庭成员中主要劳动力的生产效率;其二,通过流转、代耕等方式获得土地,达到一定适度规模,进行集中生产,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其三,通过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以及政府扶持和帮助等形式,以及集中自有的分散资金,进行家庭农场前期投入和生产,提高投入成本的经济效益。家庭农场的商品化是指:家庭农场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的目的,以转变传统农户自给自足的经营理念为初衷,最终将其经营的农场品推向市场,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其生产的农产品的种类、数量,依据市场价格机制调整农产品的价格,将农产品作为商品进行经营,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三、家庭农场的产权性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最终要实现的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作为实现共产主义不可跨越的阶段,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先后经历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通过改革不断的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离。为了推动农业现代化,顺应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趋势,党中央全面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对农地进行扩权赋能,其根本在于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家庭农场作为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主体,其发展所需要的土地,无论是农户自有的承包经营的土地,还是通过多样的方式流转的土地,其土地本身的性质不发生改变,产权仍是集体所有。但是却将之前的承包经营权细化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即土地的承包权仍归农户所有,但赋予农户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等更多的权能;经营权归家庭农场主所有,家庭农场主有权对经营的土地进行有效的改良分配,获得相应的收益。为确保三权分置工作的有效性,为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一个宽松且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

参考文献

[1]史博臻.上海郊区兴起家庭农场松江模式[EB/OL].http://finance.sina.com.cn/nongye/nygd/20130226/135614650619.shtml,2013-2-26.

[2]高强等.家庭农场的制度解析:特征、发生机制与效应[J].经济学家,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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