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检察工作中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

2019-09-10 22:25王辉李绍荣
锦绣·上旬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证明标准认罪认罚

王辉 李绍荣

摘 要:认罪认罚制度开展以来,开展过程中发现检察工作中存在文书不简化、事务性工作加大、证明标准该如何把握、如何把握精准化量刑等问题急需解决。

关键词:认罪认罚;精准量刑;证明标准;文书简化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新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公布以来,全国检察系统广泛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各地在实践中取得不少成绩也遇到不少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制度开展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刑事司法犯罪日益凸显轻型化,全国多数地区危险驾驶、盗窃、交通肇事等轻型犯罪案件占案件总体半数以上,例如本院所在三明地区每年危险驾驶、盗窃、交通肇事等情形犯罪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75%。在优化办案配置、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和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司法员额制的背景下,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现实意义重大。同时对被刑事追诉之人来说,据此能够获得制度意义上予以肯定的量刑的优惠等从宽处置;对被害人来说,据此可以使合法权益得到更切实的保障;对证人来说,可以因此无需再出庭作证。对社会来说,因为被刑事追诉之人的认罪认罚,可以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秩序并减少戾气。

二、认罪认罚制度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一)文书不够简化、事务性工作加大。随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开展,除了需要生成的原有诉讼文书,如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起诉书、送达回证之外,还需生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文书的工作量未得到简化,反倒是增加。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没辩护人的情况下必须有值班律师,同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必须在场,这样导致本来只要提审一次就可完事的,变成需要提前约好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待提审结束后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若第一次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没有空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能为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第二提审犯罪嫌疑人。

(二)认罪认罚的证明标准该如何把握。自認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开展以来,各地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各不相同,各地的实践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认定标准。

第一种,严格坚守法定证明标准,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不得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代替案件的侦查、检察和审判职能”。

第二种,相对严格的证明标准,即明确将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规定为“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对证据的质量提出限制性要求,例如个别地区在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对证明标准的要求进行降低,只要达到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及在证据裁判规则下排除合理怀疑即可。且在实证调研也发现,多数法官、检察官和警察都主张降低速裁程序案件的证明标准。1

(三)如何把握精准化量刑。以往公诉工作主要任务是指控犯罪,多数检察官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定何种罪名有下大功夫去学习研究,在量刑建议方面较少学习,发表公诉意见时往往都不发表量刑建议或者仅发表刑法中规定的某个罪名的量刑档。然而根据高检院关于开展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精神,要求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的是相对精准及明确给出精确或者幅度相对较小的量刑建议,例如福建省要求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量刑幅度不能超过一个月。同时目前最高法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虽有制定量刑规范化文件,但目前规定的罪名仅有20、30种,若不在规范化文件中罪名该如何量刑也是一个问题。

三、解决对策及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国家之上而下的顶层制度设计,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案效率及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秩序并减少戾气具有十分重大意义。对于上述存在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批量集约办案并大胆对文书进行简化,成立专门的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组,并配齐配强辅助人员,同时进行批量集约办案,通过批量集约办案将大量事务性工作统一办理提高效率,同时办案部门大胆对文书进行简化,将相关诉讼告知文书简化至一份文书中进行一次告知。

第二,应准守法定证明标准,在办案过程中应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虽然犯罪嫌疑人认罪,但没有其他证据,或者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同时对常见罪名进行证据分析,制定相关罪名证据指引辅助办案人员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

第三,转变办案理念强化量刑建议的运用,转变办案人员的办案理念,加强量刑建议方面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运用量刑建议的能力。同时对于未在量刑规范化出现的不常见罪名,应加强与法院关于该罪名量刑建议的沟通,是两家达成一致的量刑。

注释:

根据广东工业大学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2017年3月就广东地区速裁程序试点效果进行的问卷调查,72%的法官、69%的检察官、88%的警察都对在速裁程序案件中降低证明标准持赞同态度(参见吴月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控制若干问题研究》,载《2017年度中国刑事诉讼法治与司法改革高端论坛论文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庆,2017年6月,第184页)。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就速裁程序试点效果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与此类似(参见前引[7],陈瑞华文,第40页)

作者简介:

王辉(1990.4—),男,福建沙县人,大学本科,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学。

李绍荣(1977.11—),男,福建沙县人,大学本科,沙县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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