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 困难公益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2019-09-10 23:51
大社会 2019年6期
关键词:专职广东省总会

一、总则

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发起并在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设立广东省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困难公益帮扶基金,对遭受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承担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因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成员遭遇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形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给予困难补助、帮扶,体现广东社会组织大家庭的温暖。

二、基金来源

1.2018广东省社会组织“公益同行”慈善拍卖活动募集款项,及以后募集款项;

2.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会员及会员企业、个人捐款。

三、帮扶对象

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及其会员单位专职工作人员。

四、帮扶项目

1.重大疾病补助;

2.生活困难补助;

3.残疾子女补助;

4.失独家庭补助等。

五、补助条件

(一)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广州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二)残疾子女补助条件

1.有残疾人证;

2.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导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

(三)重大疾病补助条件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慢性肾衰竭、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搭桥、人体重要器官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骨髓)移植等。

(四)失独家庭补助条件

1.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

2.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

六、补助标准

(一)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广州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

2.家庭因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

(二)残疾子女补助标准

有殘疾证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符合残疾子女补助条件第二种情况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重大疾病补助标准

按其自费医疗费用数额确定补助标准。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扣除保险报销后,包含城镇职工社会统筹保险报销、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农村合作医疗等机构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在10000元—5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5000元;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10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四)失独家庭补助标准

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或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七、基金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向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公益慈善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公益慈善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报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批准。

(三)经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根据总会批准的名单和补助金额向申请人发放困难公益帮扶补助。

(四)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本基金权利:

1.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申请帮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欺诈行为;

2.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申请帮扶期间,有人投诉,经核实与实际不符或伪造资料;

3.出现上述骗领基金情况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将追缴骗领的帮扶款。拒不退还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将保留采取法律途径追缴的权利。

八、本办法自2019年6月30日起执行,解释权最终归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公益慈善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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