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分析与完善

2019-09-10 00:13黄磊张勇
锦绣·下旬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完善措施知识产权

黄磊 张勇

摘 要: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仅可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其经济主体利益,推动社会的法制化、秩序化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国自主创新意识,还有助于使我国刑法的内容得到有效丰富,推动我国法制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我国法制化建设水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问题;完善措施

引言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应当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这一点已经取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尽管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存在差异,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管控知识产权侵权的手段也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以及惩罚方式则具有很多共通之处。中国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我国各级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加强,同时,中国的法政机关在知识产权相关刑事案件的权利义务规范方面也取得了较大进步。[2]

1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存问题

1.1刑法配置缺乏合理性

根据我国《刑法》表明,其打击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方法有两种,一个是单处罚金型,另一个是自由处罚型,根据中国的《刑法》,从目前的情况可以看出,这些处罚方法和手段可以规范知识产权运用及保护的行为。无论是欧洲发达国家还是美国或中国,主要处罚违法行为的手段是资格金加上罚金刑,通过剥夺他们的资金和限制侵权人员的行为,产生了这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然而,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中国的知識产权仍然需要欧美国家的“适用资格罚”进行结合。中国提出的《刑法修正案》有助于预防惩罚的作用,包括保护知识产权侵犯的“从业禁止”内容,但是很难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因为在执法程序中处罚更多的是采用罚金的方式。[1]

1.2无法践行利益平衡原则

鉴于知识产权所固有的无形资产属性,这也就决定了其作用机理应当综合考虑到各项利益的平衡与划分,进而达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有机平衡,才能够维护市场经济的规范秩序。但如今刑法保护却缺乏针对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的利益衡量,在权利实施的过程中难以实现针对损害利益行为的恰当力度遏制,进而致使针对犯罪人的侵权行为难以形成有效打击,违背了利益平衡原则。

1.3保护范围有待提高

对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来说,《民法总则》中专门设置了对知识产权进行列举颁布的单行法,其中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设计权、发现权、发明权等等。但是《刑法》第三章指出,知识产权刑法侵权主要罪名包括: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七项内容。其主要针对的是专利权、著作权、秘密权、商标权,由此可见,刑法保护范围相对较窄,不能与《民法总则》相匹配。

2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完善对策

2.1加强多种机制合力,注重区别保护对待

由于知识产权因国家而异,并且具有国家之间的版权和专利权等特定特征,因此根据每个条款,权利和目的具有不同的特征,有必要加强有效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刑法保护的差异化方法。专利权到期后,原专利权拥有者所拥有的相应的排他权利立即终止,与之相对应的市场垄断优势将会丧失。与获取专利这一保护形式相比,技术秘密的所有者如果不愿意公开且其它竞争者也不能独立开发出来相同的技术方案,则技术秘密可以无限期的被保密下去,这使得该技术秘密所对应的技术成果被其他社会成员进行善意使用的几率大大减低,进而影响社会在技术创新与效率提升方面的进程。从这些角度来看,应当进一步提高对于专利权利的保护力度。[2]

2.2拓展刑法保护范围,正确协调法律关系

基于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局限性问题,应当进一步推动我国刑法保护范围的扩张,理顺与其他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交织关系,进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与效果得到有效提高。

一方面,应当结合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概况进行刑法保护范围的调整与扩张,以《刑法》的有关内容为基准,结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重要内容,构建一套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究其权利的本质角度考量,知识产权隶属于私权利的管辖范围,而刑法保护行为则属于政府所行使的行政手段,隶属于公权力的领属范围,因此应当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领属意义,将刑法保护的目的建立在维护国家法规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经济运营的层面上,引导我国公民树立对于知识产权的正确认识与尊重态度。同时,如今我国存在大量难以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应当进一步推动《刑法》中关于行政移送制度的建设,确保能够将行政手段与刑事手段有机联合,切实针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予以合法处罚、合规处理,进而借助执法资源共享体系的综合力量形成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实效性。[1]

另一方面,还应当合理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尺度,确保能够客观看待、合理处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刑法保护力度的加强并不意味着限制知识产权的传播渠道与利用空间,而是着力推动知识产权的有效创新,合理控制刑法保护的力度、约束刑法保护的边界,进而借助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的确立,既能够有效减少侵权犯罪行为的发生几率,也能够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的创新发展,进一步促进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的良性竞争与规范运行。

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提高刑法保护对中国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必须有效扩大《刑法》的范围,合理优化部署结构。使用严厉的刑法明确界定权利价值、区别保护措施,加深社会民众对知识产权类犯罪的认知,充分认识到智慧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知识产权类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同时吸取其它国家的先进经验改进我国的刑法制度,建立一套可不断适应变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3]

参考文献

[1]郑友德,曾旻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J].知识产权,2012,01:36-41.

[2]曾粤兴,魏思婧.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分析与完善[J].知识产权,2017,10:82-86+108.

[3]雷山漫,林亚刚.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J].法学杂志,2013,3410:77-83.

作者简介:

张勇,男,1982年7月7日,四川崇州人,汉,大学本科,二级检察官,刑法学。

猜你喜欢
刑法保护完善措施知识产权
论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保护知识产权 激发创新动能
2019年度PALM展参展商获取知识产权优胜奖获奖单位名单
中国知识产权量质齐升
论对代孕行为中遗传基因的刑法保护
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浅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相关问题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谈谈我国会计准则的实施与完善
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基础类课程教学新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