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乡土中国》有感

2019-09-10 09:25陈婷婷
新生代·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乡土中国

【摘要】:费孝通的乡土中国理论为我们提供了理解乡土社会的基本框架,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的社会类型已经在逐渐的脱离“乡土中国”的范畴,本文将从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熟人社会的变迁、村庄权利结构三个方面分析。

【关键词】:乡土中国 熟人社会 村庄权利结构

一、乡土中国的“乡”与“土”

费孝通在乡土本色这章指出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生活在这里的人是土头土脑的乡下人,他们才是中国社会的基层;乡下人离不开泥土,因为在乡下住,种地是最普通的谋生办法;靠种地谋生的人才明白泥土的可贵,城里人可以用土气来藐视乡下人,但是乡下,“土”是他们的命根,直接靠农业来谋生的人是粘着在土地上的,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上述费孝通的观点都在说明在过去的中国的乡土社会里,农民和土地是粘在一起的,而乡土社会的生活是一个生于斯、死于斯的具有地方性的社会。然而进入2000年以后,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农民收入的一半以上来自村庄以外,传统的相对封闭的村庄结构解体村庄边界日益模糊,村庄社会出现了多元化和异质性的增加。并且随着土地的经济效益低下很多农民选择自发撂荒;或者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加快,导致许多耕地转为非农用地;还有一大部分耕地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转型而被“流转”,种种现象表明现在很多的农民已经无“农”可务,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被重新塑造,乡土社会也不再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地方性社会了。

二、熟人社会与“半熟人社会”

费孝通认为传统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这个社会有公认一致的规矩,人和人之间非常熟悉,是个面对面的社会,有话可以当面说明白,不必求助于文字,在这个社会里不但文字是多余的,连语言都并不是传情达意的唯一象征体系。而进入21世纪的乡土社会,随着合村并组、农民工外出务工、资本下乡承包商入村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村庄社会多元化,异质性增加,村民之间熟悉程度大大降低。以笔者家乡为例,合村并组后,原来小的自然村变成了大的行政村,“都是一个村的”彼此却并不熟悉;过去那种农忙时“换(pian)工”,邻里间互相帮忙,约定好“先收谁家的,再收谁家的”,农闲时聚堆“浪闲”的场景已经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土地流转后承包商大规模的机械化耕作,而村里的主要劳动力则多半进城务工,不到年关,不见人影。少数留守的妇女也撸起袖子搞经济,在附近流转土地的企业打工,并没有时间去“串门、浪闲”。乡村变得孤寂,失去了生机。冬日傍晚家家户户“烧炕”后邻里间的相互寒暄也不复存在了,可以寻见的只有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那期盼家人归来的眼神。还有部分村民在外做生意挣了钱,选择定居城镇卖掉了农村的房屋与土地,毫不犹豫的隔断了与原本村庄的联系,而他的邻居务工回家后才会发现自己那几十年的老伙伴已经抛下他搬走了。村里的原生居民迁出,承包商这种外来人在农村土地的吸引下进入了村庄。村庄由“熟人社会”变成了“半熟人社会”。

三、鄉土社会变迁中的村庄权利结构

费孝通在无为而治和长老统治这两章中提到乡土社会是一个变化很少的社会,其文化是稳定的,很少有新问题,生活是一套传统的办法。乡土社会里的权利结构,虽名义上说是“专制”“独裁”,但是除了自己不想持续的末代皇帝之外,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而占比重更多的是教化性的权利,也就是长老统治。而在笔者调研的北方农村,随着农村人口的流出,村庄传统已经解体,原本的乡村权利的文化网络弱化,村庄的权利结构开始重组。以村干部为代表的国家权利是当前村庄权利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是国家政策真正的执行者和推动者。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被国家政策吸引而来的外来人“承包商”,他们不直接与全体村民打交道,而是通过村干部发挥其影响力,他们看中村里的哪些土地,村干部就会动员村民流转那些土地。他们给村民流转费用,同时也提供就业岗位。作为村庄主体的村民也有了明显的分化,以青壮年为主并且具有一技之长的村民鼓足干劲在城市务工搞经济,一旦他们经济实力允许他们在城市立足,并融入城市,他们会毫不留恋的举家迁往城市,村庄的事物并不是他们的关心的重点,村庄的“大事小情”他们也没空参与。另一部分依靠种田为生的青壮年村民则成为了村庄治理的依靠力量,他们热心村庄事物,对村庄的变化十分在意,抵触“承包商”,不愿参与土地流转。第三类村民是留守在村庄的老人们,他们有的是退休干部回村养老,德高望重,具有一定影响力,是村干部拉拢的对象,另一部分是享受低保或者建档立卡户的“空巢老人”,他们一般都十分配合村干部的工作,以便能一直享受国家补贴照顾。总的来说,潜移默化的教化性权利衰落,依靠政治权利以及经济实力的权利在村庄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四、结论

费孝通的《乡土中国》是不朽的经典,每次读都会给我很多启发,结合费老的这本书看当前乡村变迁是十分有意义的,能够使我们更直观的感受乡土社会的变化。无论是重新定义的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还是步入“半熟人社会”的乡村,还是重组的乡村权利结构都表明中国的社会类型已经在逐渐的脱离“乡土中国”的范畴。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0

【2】贺雪峰.新乡土中国[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9

作者简介:陈婷婷(1992—),女,汉族,宁夏吴忠人,法学硕士,宁夏大学201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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