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思考

2019-09-10 07:22吴思淼
青年生活 2019年5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措施

吴思淼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收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有效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但由于公民意识薄弱、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等问题的客观存在,从而制约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有序开展,基于此,文章将就现阶段我国在公民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期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问题;措施

引言

个人所得税,不仅关系到公民的收入与消费水平,而且关系到国家整体的经济稳定,因此,针对现阶段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必须且亟需对其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推动社会的和谐、健康、有序发展。

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及内容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划为11类应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等收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取得的以上各项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扣除税率和定率扣除税率,把征税的重点集中在高收入者身上,体现多得多征,少得少征和公平税负的政策精神。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收入群体迅速崛起,贫富差距日益拉大。城市居民从事的行业越来越广,收入越来越宽,而农村居民主要来源于原始农产品,收入微薄,地域条件和工作性质的巨大差别,使得社会财富分配越来越悬殊,广大群众对此深感忧虑,穷人更穷,富人更富,社会如何稳定,经济如何协调发展?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既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又有重大的政治意义,为国家聚集资金,引导经济政策,调节国民收入分配,进而安抚民生,团结大众,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全民纳税意识薄弱,公民纳税意识比较薄弱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味着个人纯收入的减少,“纳税光荣”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可以说是没有可比性的。西方有句谚语:纳税与死亡都是不可避免,美国人认为纳税是伴随其一生的事情,能为国家纳税而感到骄傲和自豪。而我们由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税收在人民心中积留着难以消除的“苛捐杂税”的阴影,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存在抵触与抗拒的心里。

(二)以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进行纳税不够科学和合理

以个人为单位作为纳税义务人,没有考虑到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缺乏科学合理性。比如月收入同为7000元的两个三口之家(不考虑五险一金等扣除部分),一个家庭是丈夫收入7000,而妻子在家做全职太太,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这个家庭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7000-3500)*10%-105=245,一年下来就是245*12=2940元。另一个家庭收入是夫妻双方各有工作,每人月收入3500元,扣除起征额免征点3500以后,这个家庭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这两个家庭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却有年税负2940元的差距,显失公平,难以让民众接受。

(三)免征额没有考虑地区差距,全国执行3500元过于一刀切

現行起征额免征点是3500元,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没有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水平、消费水平等。例如8000元月薪在广西、贵州等便辟贫穷地区相当于一个大学教授的工资水平,因为当地消费水平较低,除去日常开支还有结余,而8000元的月薪在北上广地区只是打工仔的一般薪资水平,房租等生活压力巨大,却依然要负担个人所得税。免征额3500元的统一执行,显然过于一刀切,只会造成穷人越穷,富人越富,应该纳税的反而被保护起来了,不需要纳税的却无形中被强行拉近纳税人的名单中。

四、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增强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

强化个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使纳税义务人与纳税机构能顺利及时足额的申报纳税。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提高人民纳税意识的成功典范,大力组织广泛、深入、有效的税法宣传,多层次、多环节、多方位的普及税法知识,做到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报刊有文章、公民有资料,使个税税法深入千家万户,人人皆知,人人参与,破除个税是少数高收入人的事,与自己无关的错误观念,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纳税意识和爱国觉悟。加强税收入库,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个人所得税税款款去向、资金用途定期向社会公布,从而消除纳税人纳税的抵触情绪,有效监督税款流向,使用状况,监督征管机关及工作人员,使纳税人真正感受到自己是国家主人翁,从而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

(二)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每个家庭成员都是家庭的承担者,有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在保障其家庭基本生活之后才征收的一种税。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而不是以单独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这样更能体现我国收入人性化的管理征收制度,也更能体现我国公民税负的公平、合理。

(三)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该按地域经济发展情况执行不同的标准

目前,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削强扶弱,在宏观环境下,个税应该顺应潮流推出科学的改革,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要充分考虑中国地域广大,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省份,制定相适应的免征额,真正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制定不同档次,不同数额的免征额,防止富的地方有税不征,穷的地方横征暴敛,促进国家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五、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只有公民自觉提高自身纳税意识,代扣代缴单位严格执行个税申报,征税机关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自自觉履行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角色,确保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顺利进行。完善税收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加大税收稽查深度,杜绝偷税漏税的现象,确保个人所得税款足额入库,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个税在国民经济中的职能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洋.浅析个人所得税税收问题[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3)

[2]汤若林.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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