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察职能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2019-09-10 17:43邓小燕曾晓雪
锦绣·下旬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民营企业服务

邓小燕 曾晓雪

摘 要:社会各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信心,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支持。为贯彻高检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落实加强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帮助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难题,着力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优质有效的司法服务。

关键词:民营企业;检察职能;服务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探索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保障经济发展大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挥强大活力和创造力。但检察机关开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梳理并探索进一步完善的对策。

一、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理论概述

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突出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高检院近年来先后出台各类文件,对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出要求。高检院在《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司法保护的意见》中明确了民营经济保护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法保护原则;二是平等保护原则;三是全面保护原则。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平等保护、加强服务民营企业、加大落实力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入,执法理念需加强。检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对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存在一定的“隔离带”,认为检察工作与民营企业发展是两条平行线。工作中对于民营经济保护,单纯以惩治犯罪为执法办案的唯一目的,大多专注于惩治经济类犯罪,对于其他方面检察工作无法涉足。

2、专业化人才比较缺乏,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在检察机关开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对具有金融、知识产权、互联网技术、国际贸易等专业性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但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普遍缺乏在金融、知识产权、互联网犯罪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在网络化、智能化犯罪频率高发态势现实背景下,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专業素质和政策把握能力要求较之以往越来越高,当前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

3、新经济模式下的企业涉案犯罪,罪与非罪的把握还不准。随着我国经济产业的转型发展,以互联网、生物制造、节能环保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经济发展。新经济模式带动产能转型、改造升级传统动能,其创新性和复杂性有别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司法机关在处理因新经济模式产生的案件时常常会遭遇法律空白,如何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上把握还不准。如在办案实践中,对于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犯罪,存在着非法集资“非法性”难以认定,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难以严格界定等问题。

三、加强完善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搭建交流平台,深入企业精准服务

1、搭建平台。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与税务、工商联、银行等相关共建单位召开服务民营企业专题会议,会议可以联席会议、座谈会或者研讨会等形式,就各方共同关注的民营经济领域重大问题、热点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

2、内外联动。检察机关走访企业可以邀请国税局、工商联、银行等相关共建单位共同参与。走访要坚持问题导向,开展调查研究,收集企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困难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面了解企业涉法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对企业所提出的问题和需求进行收集汇总、梳理,归纳出调研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提出对策建议。

(二)准确把握案件定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企业犯罪的案件时,要认真调查案件情况、审核证据,准确把握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区别。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等市场发展产生的经济纠纷,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罪犯对待。同时因为社会发展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新型犯罪手段出现,而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案件定性往往存在争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理解立法的意图和内涵,积极准确应对新型犯罪的定性问题,积极总结办案经验加以推广,力求法治的统一适用。

(三)发挥检察职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所在,法律监督权是很重要的一项检察职能,对于民营企业的保护不能仅限于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运用检察职能合理参与社会治理才是治本之策。检察机关在严格遵守刑法等法律的同时,配合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手段,达到根源上综合治理,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延伸参与社会治理,运用检察职能手段,针对案件反映处企业在内部管理、资金筹集、技术开发等不规范方面,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强化企业合法经营。

作者简介:

邓小燕(1982.6-),女,福建永安人,大学本科,沙县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曾晓雪(1991.11-),女,福建永安人,大学本科,沙县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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