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加班视同“在岗上班”体现司法进步

2019-09-10 07:22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41期
关键词:文峰带回家工作岗位

近日,一则题为《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的新闻冲上微博热搜榜,同时带动了一个新话题:你会把工作带回家做吗?前不久,“加班用餐时間猝死不算工伤”也登上微博热搜,吸引了1.6亿人次关注,近万人参与讨论。这两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都与视同工伤有关。专家认为,并非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伤害都能满足工伤认定条件,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些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况。

这两起有关“在家加班猝死是否算工伤”案件都一波三折,其判决都有积极的法治意义和劳动维权教育意义。2017年8月12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在家整理案卷材料、撰写案件判决书的过程中上厕所时突然发病晕倒,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1年11月16日,海南某高中教师冯芳弟将试卷带回家通宵批改,导致心肌梗塞,猝死家中。

上述两起案件中,最初人社部门均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劳动者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杨文峰案中,一、二审法院均判定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冯芳弟案更是经历多轮复议、诉讼程序,最终审查的最高人民法院落槌认定,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驳回了人社部门的再审申请。

在家加班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班,体现了司法进步,也体现了劳动保护的进步。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劳动者的工作方式正日益呈现灵活化、碎片化的特点,工作地点不再拘泥于单位的办公场所。把在家加班纳入在岗上班的范畴,是对新型劳动关系、加班关系的理性正视和认可,有利于减少工伤认定纠纷,降低工伤当事人或其家属的维权成本,提高工伤认定效率或司法审理效率,有助于保护更多人的加班权益和工伤权益。

相应的,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管,明确企业、单位致劳动者加班加点、“过劳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公正裁决,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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