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学历入职工作近10年,公司还能解雇吗

2019-09-10 07:22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41期
关键词:赔偿金欺诈书面

唐焉于2006年1月9日入职星之光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1月6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唐焉的岗位为管理部科长。

2015年10月29日公司向唐焉郵寄一份《书面警告记录》,内容为唐焉擅自删除大量工作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损害,按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015年11月12日公司向唐焉邮寄第二份《书面警告记录》,内容为因唐焉交接工作怠慢及欺诈,按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015年11月公司向某理工学院查询唐焉学历情况,同年11月11日该院教务处回复《关于唐焉学历的调查报告》:“档案室存档的高考录取审批表中无此人录取信息;我校1998年也无电子商务专业;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中无此人学历信息”;附件包括1995年入学的江苏籍学生名单。

2015年11月17日公司向公司工会提交《解雇理由通知书》,公司工会表示同意。当日公司向唐焉邮寄《书面警告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唐焉学历欺诈及已收到三次书面警告,按照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唐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6年3月3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606.67元。

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唐焉交假学历不诚信,该解雇,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唐焉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除与唐焉劳动合同理由有二,第一个理由是唐焉受到书面警告累计三次,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公司作出的警告处罚不当,其第一个解雇理由不成立。

关于第二个解雇理由唐焉学历欺诈问题。劳动者在应聘、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当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时只是把学历作为一般要件或者无特别要求,则不应以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苏州中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唐焉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工资明细单,确认唐焉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0116.83元,结合唐焉工作年限,公司应支付唐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336元。

苏州中院故判决撤销原判,判令公司支付唐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336元。(当事人系化名)

(摘自《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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