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押金标准为一个月租金,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行解除。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订立新的书面合同,李某继续租住房屋。2016年4月,房屋所在地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李某租住的房屋因此受损。事发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临时安置补助方案,向所有受损住户发放食宿补贴,即23560元安置费。
爆燃发生后房屋已无法居住,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张某退还未到期房屋租金和已付押金,确认临时安置费归李某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爆燃事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承租人生活受到較大影响,因此判决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张某退还未到期房屋租金和已付押金,确认临时安置费归租客李某所有。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对于临时安置费,法官表示,补助方案中明确表明补贴的对象为受损住户,且补贴的性质为食宿补贴。李某作为租赁房屋的使用人,其生活因爆燃事件受到影响,而张某并非房屋的使用人,故临时安置费应当归李某所有。
(摘自《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