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有效建立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控制机制

2019-09-10 07:22郑骊薇
现代营销·理论 2019年4期
关键词:投融资国有企业

郑骊薇

摘 要: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对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具有相应的风险,有效建立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国资委能够对国有资产实施保护,并推动国有企业更好的经营发展。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文章分析和探讨了建立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风险控制机制。

关键词:国有企业 投融资 控制机制

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新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成立了,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国资委,也明确了企业经营、决策、收益权利。国家政府提出,各级国资委对企业的经营生产不能过多干涉,要控制好出资者和老板的界限,这是国有企业和国资委需要注意和重点解决的问题。如今,投融资风险是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风险,国资委要明确企业投融资行为的管理方法,这是目前企业存在的重要问题。

一、历史和现状间的问题

1.1国有企业投融资历史状况

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各级国资委,企业实施重大投融资决策行为的实施者是企业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直接对其实施决定,再报送审批并执行。这样会有投资、拆借、担保不合理现象出现,曾经的海南房地产、全民股票和期货等各种投资活动中,国有企业有很严重的损失,也显现了国有企业管理机制的不足[1]。同时,有些政府部门以宏观调控、“治理重复建设”等名义,审核批准国有企业实施的投融资行为。进而导致国有企业想要实施的项目审批过程复杂,手续繁琐,申请一个项目,需要经过一年或者几年的审批,这样使国有企业失去了最佳的市场发展机遇。但是,相应的民营及外资企业就不需要这个审批繁琐过程,能够自主决定投融资。这样就出现了竞争的不平等,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并且,重复建设没有停止,不能很快淘汰“五小工厂”等生产力落后的企业。

1.2国有企业投融资审批管控问题

国有企业没有明确出资人时,由政府部门对重大投融资进行审批是应该的,可是,实施了政企、政资分开,国资委成立了,相关政府部门再进行审批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就有些不合理。相关政府部门审批中不承担责任,也缺乏法律依据,实际是侵犯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合法权利,属于越位。这种情况下建立企业重大投融资控制机制是各级国资委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其中要思考管不管、怎么管、管理程度等三个内容。第一,管不管。因为国有企业治理水平不高,法人水平有限,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有些企业不是根据科学依据实施投融资,多次造成企业和国家的损失。有些国有企业出现决策失误没有人承担责任。因此,各级国资委必须管理控制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一定要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有效监督和约束企业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的重大决策。第二,怎么管。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管理对企业的重大投融资实施控制,和政府部门的审批不同,也和企业自身内部决策不同,一定要有法制约束和依据。利用建立完善的控制制度,明确控制程序,有效落实风险决策,决策责任具体落实到人,投融资如果失误,一定要对审批人进行追责,包括行政责、经济甚至法律等责任。第三,管理程度。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只对重大投融资实施管理和控制,可是这个重大的划分要根据企业的规模、行业的不同实施不同规定,进行区别对待。

二、建立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控制机制的目的是风险防范和促进发展

进行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要对其风险实施有效防范,防止国有资产受到损失,促进国有经济发展[2]。控制机制的重点工作是避免企业乱投资、乱担保、乱拆借, 对企业规范行为实施管控,并要让企业实施开放经营发展,不能够管死、管乱。不能针对不同国有企业一刀切,要有相应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企业乱投资、乱担保、乱拆借的重点企业,是因为缺乏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控制度,企业管理不规范。这些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是商贸、投资性等企业。而一些大型国企,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主营业务发展良好,法人治理机构完善,这些企业的投资、担保、拆借等都很规范。比如,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100 多家企业,规模和管理水平都不同,对其要根据具体情况和企业区别对待,进而得到良好的管理控制效果。

三、有效建立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控制机制中的困难和风险

目前,国资委建立企业重大投融资控制机制有很多困难,如果不能很好的处理,也会带来一定风险。也存在相应困难, 不进行有效处理会带来相应风险[3]。第一,能力方面。因为国资委的工作人员缺少企业管理经验,他们很多都来自经贸委、财政部等事业单位。并且国资委使用的是行政编制,没有多余的编制,很难吸收外部人员。同时,国资委工作人员收入不高,有企业经经验的優秀人才不能被吸引到国资委。第二,信息不对称。如今存在很多市场行业和企业,国资委工作人员对其不能都充分了解,对其投融资的风险和优势比不上企业内容部人员。假如企业要上项目, 会有很多理由,国资委的工作人员没有企业人员专业,审核过程也会以企业为主。这样,会导致审批的盲目性。同时,存在决策责任问题。国资委审批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决策责任也会上升到国资委。不进行很好的处理,会导致决策权力和责任主体不统一,相脱离,假如有投融资决策失误现象发生,会出现没有责任主体, 出现了和行政审批现象相同的情况。并且,也会重复审批的情况出现。如今,国家发改委等行政部门还在进行审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行为,如果再上国资委的审批,国有企业的发展会有很大难度。

根据行政部门的审批制经验,建立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控制机制一定要改变思想,要有新思路。尤其是要强调决策权力与责任实施一体化主体,防止出现不一致相脱离现象。一定要实现决策和负责是同一人,这样在有决策失误情况出现时,会明确决策者的责任,对其进行追责,包括行政、经济、法律等责任。可以实施董事会授权经营制度,实施企业管理水平及内控制度评级管理,对相应的国有企业实施分类,根据其管理水平可以是优、良、中、较差、差等类别,评价级别A、B、C、D、E。根据企业评价级别对企业实施授权管理。比如,企业达到A、B 两级,说明其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管理水平比较高、决策程序及责任主体也明确,这样国资委可以对其董事会实施授权实施重大投融资决策。如果企业达到C 级,结合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实施相应的审批程序。而企业是D、E两级,说明其管理水平、内控制度都不能有问题,原则上不批准其实施新投融资。这样的审批和控制制度,能够让企业合理经营,能和市场发展及竞争相适应,可以进行科学准确的实施投融资,同时会有效预防和规避风险。实现了有效风险控制。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国有企业具有经营自主权,同时也明确指出相关职责和企业投融资决策方式。所以,必须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控制机制。可是,企业和行业的不同,规模也有大小,管理水平和制度完善情况也不同,对其控制不能一视同仁。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办法的规定实施合理的审批程序,促进企业发展,让企业有效提高竞争实力。要对企业的工作管理制度合理有效建立,使其工作决策程序规范,决策和责任有承担者和控制制度。所以,有效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国有企业的投融资决策和实施有重要作用。

结束语:

综上所述,根据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的审批经验,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要有效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控制机制,实现权力和责任主体一体化,有效控制投融资风险。进而使企业适应市场发展和市场竞争,有效促进国有企业的正确经营和扩大经营,使其能参与市场竞争并有相应实力,增加经济收入和增强发展能力,推动其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夏炜. 谈国有企业的投融资问题及对策[J]. 中国商论, 2018(10):35-36.

[2]韩冬梅. 国有企业改革中投融资问题探析[J].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7, 28(16):115-116.

[3]曹毅. 中小企业投融资机制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 武汉金融, 2017(4):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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