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抢红包”要交税?

2019-09-10 07:22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30期
关键词:亲戚朋友礼品公告

近日,“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的话题再次冲上热搜。真是这样吗?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其中“网络红包”也被列为“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根据官方解释,“网络红包”既包括現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摘自《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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