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原告举证困境研究

2019-09-10 19:15屠杨佳
青年生活 2019年3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

屠杨佳

摘 要:2015年新《环保法》的实施,正式确立了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虽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填补了我国此制度之前的法律空白,但仅就过去的一年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现状而言,其并没有迎来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究其原因,最主要的一点在于原告举证困难。针对原告举证困难的现状和分析原因,可以提出确立专家证人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和环境激励机制以及充分利用取证调查权等几点立法建议和实践对策。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举证;信息公开;取证调查权

一、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现状

目前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仍未出现曾有人担忧的环境公益诉讼的井喷态势。与之相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实践中仍举步维艰。在解决了“老大难”的主体适格问题后,有资格提起诉讼的环保组织却由于自身的资金和技术能力不足、地方保护主义和举证困难等诸多问题,导致很多它们提起的诉讼,都在立案阶段以主体不适格或是无法提供初步证据为由而不予受理。而如此有限的数量恰恰证明了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尚未破冰进入春天。

二、未达公益诉讼“春天”之原因探析

(一)环保组织自身的能力、技术和资金不足

相当一部分环保组织因专业人才、经费不足,无力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诉讼时间非常漫长,导致耗费大量金钱和时间成本,而这些都是一般的社会组织无法承受的。

(二)我国目前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配套机制尚需健全

目前,我国地方各个法院在审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都遇到了不少困境,比如法官专业素质不强而无法审理相关的技术性案件、各地受案数量相去甚远以及各地司法部门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态度的截然不同等。如此以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立案、审理和执行环节都出现不同程度的难题。

(三)原告举证难是亘古不变的症结

基于公益而代表社会公众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因为自身不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往往只能把非常少量的公开信息和自我检测、鉴定的报告作为提起诉讼的初步证据。其中,作为资金实力强大和地方背景深厚的污染企业更是与环保组织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三、针对原告举证困境之对策

(一)确立专家证人制度

针对专家辅助人资格的不够灵活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用“无固定资格”原则。一个人能否有资格成为专家辅助人他所需要的所谓资格关键是在于他是否具备这个案件解决中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力,只要他在这个专业领域具备能够提供专业意见的能力,能够对于法官理解案情、判断事实提供帮助,就具有资格担任专家辅助人。

针对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的参与程度不高问题。笔者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下,可以指定某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完全自行寻找专家辅助人来参与,只要其具备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并且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对其资格予以肯定。

对于辅助人证言的准确性存疑问题。要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和其权利和义务并利用行业规范对辅助人进行约束,允许其上庭作证,接受法官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二)加强信息公开建设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规范性。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应该由列举可公开项目转为列举不可公开项目,让公开成为常态,明确哪些信息属于不可公开,可避免行政机关用模糊的理由来故意搪塞回避公开环境信息。

建立中立公正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难以公开公正和环评机构下属于政府环保部门有一定的关系,当政府利益关系其中的时候环评机构可能因为自身利益的倾向性而丧失公正。

在新媒体环境下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强度。根据法条规定,政府需要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加速建设网络行使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并及时答复沟通。

(三)加快建立激励协助机制

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基金。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大量的资金,不能由国家财政负担全部承担。并且私主体的资金支持也具有短期性。因此,需要通过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基金和保险制度保障政策的顺利开展。

实行缴纳诉讼费用中的减免制度。收费标准和制度有别于一般的诉讼案件:如果原告胜诉,则由被告承担费用,并将一部分补偿金作为原告的经费;如果败诉,也应该对于原告一定诉讼费用的减轻或者免除。

设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业性强,且环保组织与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力量对比悬殊,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良性发展就需要强大的公益律师群体来支撑。

设置原告胜诉奖励制度。胜诉激励的设立除了激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热情,还要促进原告在诉讼中发挥积极作用。在胜诉以后对原告进行补偿,使原告在奖励的驱动下,积极进行取证,维护社会公益。

(四)充分利用取证调查权

确立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调查权。我国法律也同时规定了当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其也需要去证明被告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由此看来,当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检察院进行取证调查往往依据的是效力层级很低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加强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的合作。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环保部门在技术设备方面的优势,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前,首先将其受理的案件材料或线索,交由政府的环保部门进行初步的核查,环保部门给出是否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訴讼的建议,最终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应当起诉,这将有效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大大节约司法资源。

四、结语

总体来说,现今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得到确立的情况下,将会得到跨越式的发展机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成为公众践行环保、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和督促企业节能减排的重要制度形式。但如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也希望得到重视,如果在未来的立法和各项政策的调整之中,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那么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的寂静冬天也许也会悄然离去。

参考文献:

[1]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再推进[J].侯丽艳,刘峻岩.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7(04).

[2]以禁令制度弥补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责任之不足——美国经验的启示与借鉴[J].巩固,陈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04).

[3]2015年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证分析[J].巩固.法学.2016(09).

[4]论生态修复性司法[J].徐以祥,王宏.人民司法(应用).2016(13).

[5]环境公益诉讼的美国蓝本与中国借鉴[J].侯佳儒.交大法学.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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