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域下民办高校政府干预问题研究

2019-09-10 05:23郭婷
锦绣·中旬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政府干预经济法民办高校

郭婷

摘要:政府在干预民办高校过程中,应衡量民办高校办学事务的自治性以及公共性特征。本文通过分析政府干预民办高校面临的困境,指出政府在干预民办高校时,面临干预不足以及干预过度等困境。并探索健全政府干预民办高校的有效策略,政府可通过调节其职能,优化干预手段,革新传统管理观念,进而带领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民办高校;政府干预

引言

在经济法视域下,政府对于我国民办高校执行适度以及必要的干预,反映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办高校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内在要求。但是,我国政府对于民办高校的干预并非是全方位干预,否则对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会造成一定阻碍作用。现阶段,民办高校政府干预仍面临部分困境。经济法背景下的政府干预,并非局限在权力干预层面,秩序是商议决定的,并非是经过服从获得的,非权力性干预是经济法视角下的政府干预民办高校的干预形式。民办高校的办学性质决定着政府干预的程度,尤其是民办高校具有对信息的自治权。并且,信息的不对称,对政府的决策以及消费者选择具有一定影响。政府通过政策干预民办高校,可以优化办学质量,促使民办高校有序发展,

一、政府干预民办高校面临的困境

(一)政府干预不足

政府干预不足,在民办高校中主要呈现在政府在形成工作中,未能践行自身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应该干预的事件未干预或未干预到位。我国民办高校教学中,政府干预不足体现在两个层面。首先,对民办高校经费资助缺位。政府是民办高校的受益方,应作为民办高校办学的资助方,基于民办高校相应经费资助。但在实际办学中,民办高校不但难以受到政府相关经费资助,还需缴纳相应税务,甚至少数政府利用某种原因,向民办高校收税,导致民办高校经费层面无法支撑其正常办学,促使其办学行为趋向市场化,对民办高校办学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反向影响。其次,政府对民办高校教育及管理质量监管干预不足。但当前政府针对民办高校的评价并为依据其实际情况,以及民办高校与公立院校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民办院校办学特色以及定位等因素,也不愿将相关管理工作交由中介机构。因此,政府对民办高校的干预效果并不显著。

(二)政府干预过度

政府干预过度主要呈现在,其干预民办高校不属于政府干预的事务或者领域。例如,民办高校课程体系设计、招生方案以及专业设置等层面,作为自负盈亏、自筹资金以及自主办学的教育组织,民办高校应在落實我国教育方针以及教育目标的思想引导下,拥有更多自主权。但就当前高校发展状况而言,教育部门在教育大纲、专业设置、招生方案以及课程体系设计等层面,依然通过与公立高校一致的指标来衡量。这一过多以及过于严格的管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以及自主办学空间,减弱民办高校顺应市场体系的办学机动性和灵活性。

二、健全政府干预民办高校的有效策略

(一)革新传统管理观念

观念作为行动的引导,目前,政府与其职能机构军营革新传统理念,重新定位与认知民办高校地位以及政府管理职能。政府应建树法治、有限以及高效的政府管理观念。建树依法治教的干预管理观念。构建法治政府,是市场经济体制对枕骨的现实要求,也是确保政府高效干预的主要路径。因而,作为执政者的政府工作人员,应建树依法治教的观念与意识,形成严谨践行法律的习惯。建树有限政府管理观念。相较全能以及无限政府存在一定差异,有限政府提倡政府宏观调节以及社会自我管理,顺应市场发展规律,避免过多的干预,尽在必要时对民办高校进行引导。因而,政府行为人应突破传统经济体制的束缚,建树有限政府管理观念,构建有限型政府。

(二)调节政府管理民办高校的职能

改善政府过度干预民办高校的弊端,调节政府职能是重点问题。调节政府管理民办高校的职能涵义蕴含两个层面:一方面是合理定位政府地位以及重新建构权力关系。应建设高效并有限的政府监管体系。政府地位应定位于:政府是高等院校的管理方,并非是所有学校的办学者,只作为公立院校的举办者。另一方面,在清晰政府地位界定的基础上,应重新规范政府干预民办高校的职能。政府应拟定与执行民办高校发展的规划。拟定与执行民办高校政策。指引社会中介组织评价与认可民办高校。审批民办高校有关办学活动,保障国家高等教育的公平性。采集总结资料与多元信息,指导民办高校进行工作。管理和筹集民办高校办学经费,实施民办高校奖励制度。因此,政府应积极分析与研究干预民办高校管理体系,构建完善、科学的干预管理机制,并践行调节民办高校发展职能。

(三)优化政府干预手段

现阶段,政府应充实自身干预手段及方式,切实由传统计划方式与新政审批形式为核心的直接干预,转型为通过法律、经济以及评价等手段为核心的干预模式,经过政策引导、经费资助、信息服务以及鉴定评价等方法,落实对民办高校的高效干预,带领民办高校健康、持续发展。首先,政府应健全民办高校法治建设,让政府干预有效、有据以及有度。其次,重视应用评价手段,发扬社会中介机构的重要价值。政府经过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价民办高校,在保障民办高校自主权的同时,还可经过评定等活动制约、协调院校办学活动。最后,政府应减轻经济性管控力度,加强社会性管控。政府应放松民办高校招生计划、教育价格、学历给予以及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等经济性管控,发扬市场价值,带领民办高校充分展现自身办学特色。

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视域下,在推动民办高校教育事业发展进程中,政府应切实优化政府干预手段,革新传统管理观念,调节政府管理民办高校的职能,重视使用评估、法律以及经济手段,带领民办高校有序发展。同时,政府在干预民办高校时,应尽可能降低直接干预院校的办学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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