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对公有领域的保护

2019-09-10 09:57黄思霞
大东方 2019年6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刑法专利

黄思霞

摘 要:我国的知识产权犯罪呈上升趋势,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犯罪主要以侵犯他人商标和著作为主,但是被害人的防范意识比较差,并且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对于公有领域的保护还存在一些灰色地带,行政处罚效果弱,犯罪人无法得到应有的处罚。因此我国应该采取立法和举报并行制度,加强立法的同时也要民众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本文阐述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对于公有领域的保护原则及法律措施,还探讨了我国改进知识产权法律的对策。

一、前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迅速推广,我国的经济也在稳步发展,而经济作为综合国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也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知识产权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我国市场经济,不利于我国作为创新型经济的国家在世界市场上的发展。《刑法》中保护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主要是行为人和罪犯两个主体产生了罪名。我们应该在均衡原则的前提下对立法进行设置并且需要做到宽严打击经济犯罪,还要需要加强民众们对公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就强化了知识产权与司法专业性之间的联系。知识产权犯罪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共有领域的形式实现的。扩大公有领域销假行为的处罚力度成为了刑法的重要方案,这对于我国保护公有领域知识产权犯罪来说起到了防范的力度,知识产权犯罪类型在日常的生活中在日益增加。知识作为财产的一部受到了很大的保护,但是侵犯行为却在日益增加。运用严厉的手段打击和遏制侵权行为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的惯例,這就意味着我国需要不断地修改自身的刑法,建立起一种对公有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刑事的体系,在法律层面上对违反知识产权的人给予一定的约束。

二、公有领域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作用

1、公有领域在著作权法中发挥的作用

在著作权法的公有领域内是为了实现每个人都可以享受文化信息的重要权益的一个机制,著作权法的主要是利用限制著作权保护对象、著作权权利、著作权的保护条件等等方面来实现对于公众权利的保护。

2、公有领域在商标法中发挥的作用

商标权象征着财产的拥有权力,首先是获得商标权一般是通过注册制度,并进行申请符合相关的申请原则,就可以取得商标权。如果有很多人都在申请商标但是不去使用商标,就会在公有领域的资源造成个人商标所有权;其次,在商标的注册中,申请人的主体不断增大,构成要素也在随着发展发生了改变。

3、公有领域在专利法中发挥的作用

从短期的角度来看,专利制度会造成某个方面的产品的价格过高,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考虑的话,还是有一定的优势的,专利权的所有人可以依靠着这一优势在公共领域资源的基础上进行更多方面、更多维度的研究和探索,创造更多的利益及新的发现。

三、知识产权对公有领域资源的保护对策

1、严格保护对于公有领域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对于公有领域资源保护是否严密对于犯罪后受到的处罚具有一定的威慑性,可以减少犯罪的可能。我国的法律不以惩罚犯罪分子为主,而需要以保护资源为主。需要形成一种高压打压的方法,造成一种严打的世态。我国需要加强保护自身的法律程序,增加严打力度,提高司法机关的追诉能力。

2、减少自身法律的漏洞

对于公有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来说,首要确定其犯罪与自身法网的疏密程度,并且最终确定本国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一些政策,这样才能保证自身法律的严密。知识产权法的行为与犯罪化的合理性相结合,思路契合最终对当下日新月异不断发展的新权力进行阐述。但是如果知识产权的犯罪圈比较小,这就会产生知识产权犯罪日益增加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产生,我们首要做的事情就是减少我国法律自身的漏洞,我国法律存在的缺陷之一是缺乏专门针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法规。尽管我国从1979年开始有了类似于假冒专利的罪行,但是这样的法律条文存在很大的缺陷,其解释权还受到了大众的一致评价。不论是刑法还是法学界对此都认为假冒专利是用他人的专利号码或者是专利标记运用到自己的商品上,让公众认为这种商品是他人的专利商品,以假乱真才产生了专利犯罪。但这知识当时最常见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许多其他公有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比如未经他人允许私自制造他人先注册的商品,或者是对其进行出口、销售、进口等等。但是这种行为在我国至今仍旧没有纳入刑法犯罪的视野,这意味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条例仍旧存在很大的漏洞。目前随着我国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律仅限于保护专利已经不能与技术发展相符合了,一些新品种的生物技术的信息、品种权等等相关的权利尽管存在于国际公约,但是却不存在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这就意味着我们的法律已经滞后于目前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技术中。以德国为例,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法律的犯罪对象包括商标名称、商标原产地说明、商标的装饰等等,但是在法国不论是产品的种植还是半导体的掩膜产品、特色产品等等都已经被纳入到本国的法律中去了。在需要中我们可以看出现实中的知识产权虽然保留着扩张的必要与可能性但是其扩张也同要需要谦抑原则进行审核,将其纳入到具体的民事法律中去,法律存在不成熟的知识产权内容,并且已经纳入到刑法的视野中去。另一方面侵犯公有领域知识产权的范围限定比较少,由于有关的著作没有受到邻接权的保护,只涉及到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这就意味着对及保护财产权利等消息都涉及不到。那么在商品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时就无法及时受到法律的约束,容易扰乱社会市场的秩序。

3、改变公有领域知识产权制裁制度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有领域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并且要求侵犯知识产权的直接侵权人有“无过错负责”。凡是被判有这样过错的人,从客观来说不是看主观有无错误而是看侵权行为是否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法律中有与国际的法律不一致的部分,但是最终会产生导致侵权的事实行为,这种情况只会导致对侵权行为的放纵,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加剧公有领域知识产权遭到侵犯的案例增加。在新修订的法律中我国要求对有犯罪嫌疑的出版商、制作者与发行商、使用者都采取一定的过错原则。这在知识产权法上是一个明显的进步,尽管离国际的法律准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过错只是认定的一种方式,仅仅局限于法律的几种侵权方面的认定。改变民事制裁制度在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与《著作权法》中进行修订,加速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参考文献

[1]陈美辰.关于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问题[J].法制博览,2016(01):227.

[2]李若吾.浅析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1):378.

[3]胡开忠.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J].法学,2008(08):63-74.

(作者单位: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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