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贫困生认定程序法理分析

2019-09-11 11:51孟翔任梦梦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贫困生高校

孟翔 任梦梦

摘 要: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是现如今我国教育环节重要构成,而在实施这一体系的过程中,贫困生的认定可谓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而本文则以我国高校为例,对贫困生认定程序法理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与概述,希望能够以此来更加准确的认定扶贫对象,从而做好帮扶工作。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认定程序;法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37-01

作者简介:孟翔(1998-),男,汉族,河南信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任梦梦(1998-),女,汉族,河南信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是为了让我国公民更好地享受教育权,让一些贫困家庭也能够获得教育平等的机会保障,现如今我国有关于贫困生资助问题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文件,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以社会助学金、助学贷款、奖励式助学金、公共助学金等立体式辅导体系为主的辅导体系。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文件虽然有提出对于贫困生资助的权益保障,可是相比较而言还是十分的原则化,在实践过程中部分高校对于这一项工作依然还是缺少足够的认识,而对高校贫困生认定程序法理进行分析,则能更好的让贫困学生在资助程序中得到权益保障,所以笔者也从现状着手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希望能够以法理为视角来更好地探讨出科学且合理的贫困学生资助认定程序。

一、我国高校贫困生认定程序现状

就目前我国各高校贫困生认定程序价值追求来分析,我国高校对于贫困生的认定程序规依然还是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议机构中学生代表设置理解不够深入

各高校基层评比机构中的人员通常也会有学生代表,而学生代表与评选的依据大多是按照教财8号第四条第3款中的规定進行设置的,但是就目前高校评议机构中学生代表设置情况来看,学生代表在其中明显没有发挥出其自身的作用,亦或者是直接将学生设定成为了决策人员。单纯的让学生参与到评选,借助于一人一票的方式来进行评选,这一种手段明显没有准确认识到制度设计的含义,直接将复杂的问题进行了简单化处理,不仅无法将问题进行有效处理,反而直接掩盖了部分需要解决的矛盾,直接让程序设计的工具价值落空。

(二)平移机构评选规则不明确

在高校贫困生认定程序法理之中,很多高校都会将助学名额按照院系所设置的规则来层层分配到各个专业之中,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还有个别辅导员所带学生贫困人数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助学名额缺少的显现,所以基层评选机构不仅要对认定学生是否贫困进行明确,还需要对学生贫困情况进行排序,然后从中优先选择出应该要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员。毕竟,如果只是笼统的将从困难生申请者之中选择助学对象的权利直接交给评选机构,也就代表着评选机构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缺少相应的限制。

(三)权利救济渠道不够充分

高校贫困生认定程序法理之中,很多高校有关于助学评定的过程赋予学生申请权的救济方式,以及对于高校形式管理权的限制明显还不够精细,促使部分学生有怨言无处宣泄,从而也很容易产生助学造假、隐私权被侵犯等一系列情况的发生。程序法存在的价值本身应该是精细的程序性权利设计,让参与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程序、参与程序,这样就能有效的尊重其人格,最大程度保障权利的程序价值。但是,就高校实践情况来看,一方面学生申请回避以及公示的权利设计明显存在不足;另一方面,对于异议以及复议的程序设计也明显存在不足,整个高校贫困生认定程序依然还是存在问题。

二、我国高校贫困生认定程序完善措施

高校在对贫困学生认定程序进行设计的时候,一定要深入挖掘程序自身所存在的工具价值,具体而言就是借助于合理的程序设计来让学校更好地完成贫困生认定工作,以及助学名额的分配工作。首先,对认定的依据材料进行丰富。一方面应该明确证明自己家庭贫困应当是申请者的责任,学校很难使用自主的方式来查明申请人员是否贫困,所以只能按照其自身所提供的材料来进行审核,假设申请人员因为懈怠亦或者是其它原因导致不能及时证明自己的家庭情况,其自身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另一方面,在大数据信息技术环境下,学校对于学生所提供的材料信息也因该要抱有开放性的态度,比如说学生假设提供了除了《家庭调查表》之外的材料,学校也可以对其进行审查,像是学生消费清单、民政部门确认的住所地的每月水电费等情况。其次,还需要对贫困认定环节与名额分配环节进行区分。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借助于举证程序设置、评选人员设置等环节来对学生究竟是否贫困进行精细化的设计;另一方面,对于如何在众多贫困家庭学生之中进行分配,则可以设计出相应的原则。最后,还可以对学生代表参评机制进行改进。

三、结语

综上所述,现如今我国高校贫困生认定程序若从法理层面来分析的话,依然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以助学申请者的异议程序为例,无救济则就不存在权利,再加上现如今有关于异议的程序都十分简单,不仅对确有异议的学生缺少指导性,有些时候甚至还会给审查机构过于宽松的答复空间,所以笔者认为对于申请异议的权利最好是明确仅赋予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我国高校贫困生认定程序法理的合理性。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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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丽,王晓鹏,暴晓彤,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的研究——基于中国海洋大学的案例分析[J].高教学刊,2016(2):162-164.

[3]李锐.高校贫困生的认定和解困探讨[J].安顺学院学报,2008,10(3):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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