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

2019-09-12 12:19金捷澜
大经贸 2019年7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

金捷澜

【摘 要】 如今,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了方兴未艾的大好形势。越来越多的人接触、使用了互联网金融,甚至还成为它们的忠实用户。有几种创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靡两岸三地,例如电商金融、P2P网贷、众筹模式等等。在互联网金融創新及金融监管问题上,各界还未达成共识,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甚至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本文首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及其主要模式,力争在全面了解互联网金融之后再进行有效的问题研究。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主要指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云计算技术来完成传统的资金融通、投资与支付业务,实现金融创新与改革。互联网金融打造了互联网+金融格局,它打破了传统金融业的保守风格,锐意进取,十分新颖。然而,许多人对互联网金融一知半解,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将互联网技术融入到了金融行业当中,相反,互联网金融是以创新技术作为必要支撑的“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互联网与信息技术推动了移动支付、线上交易、搜索引擎的发展,这些事务也潜移默化地推进了原有金融业务的改革。

纵观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绝大部分国家的金融事业都仰仗于金融中介机构,金融中介机构不单单承载着中介功能,还担负着间接融资的重任。金融中介机构既能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还能分担一部分金融风险,为金融市场发展保驾护航。但是,互联网金融却打破了金融界都需要金融中介机构的传统思路。具体来说,电商金融、P2P网贷以及众筹模式是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模式。三者有各自的特点和分工,他们共同构成了优势强大、受众广泛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也使得金融交易可以避开金融中介机构,更加直接、快速、高效。

“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金融业自然也需要及时转型升级,这样才能永远保持先进性。现如今,互联网的发展及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倒逼传统银行业、金融业进行改革,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下文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及监管方案,希望能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助力。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分析

(一)电商金融。电子商务与金融结合造就了电商金融。天猫、京东更是我国电商领域的佼佼者,他们每年的成交额都是一份漂亮的答卷。为何电商金融如此火爆,个中原因在于广大消费者热衷于网络购物,并且十分青睐天猫、京东等知名企业,每年如一地从这些电商平台购买商品,久而久之,电商金融市场越来越活跃、繁荣。再加上WiFi、4G的普及,电商金融将自己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供应链金融、跨界合作金融、移动支付等创新活动逐渐进入社会当中并发展开来,据统计,2017年余额宝规模超过3000亿元,客户超过6000万名,人们愈加频繁地接触、使用电商金融,这也成为电商金融不可逆转的趋势。当今时代下,电商金融的发展势头强劲,甚至冲击了传统金融业,其覆盖领域还在不断拓展当中。

(二)P2P网贷。P2P网贷是在发达国家诞生的,英国,德国,美国相继推广了P2P网贷模式,P2P网贷将网络上无数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放在网络平台中,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该平台获得资金支持。此种网贷模式能够凭借广大用户群体而迅速积累较多的资金。在以前,许多不发分子妄图钻P2P网贷的空子,只借钱不还钱,这种情况也给网贷平台带来较大的损失,但现在,大数据的风控技术已经融入到各行各业当中,只要一些老赖参与借贷,他们的信息就会被P2P网贷迅速知晓,P2P网贷有权拒绝借款,这样一来,不良贷款情况就大大较少了。在我国,陆金所是规模最大的P2P平台,其交易规模超过400亿元并仍在发展壮大中。

(三)众筹模式。大多人对于众筹这个词并不陌生,它可以解释为群众集资和大众筹资,但众筹模式与互联网融合就使得前者激发出了活力和创造力。与一般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相比,新型的众筹模式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应用了“团购+预购”的模式对创意进行预消费。同时,众筹模式也不是完全脱离互联网金融模式,它也贯彻了金融经营紧密联系群众的特质。众筹模式的规模不能媲美电商金融与P2P网贷,但其增长态势猛,前景可观。

三、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及金融监管的问题分析

(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并存。互联网金融运作过程很难保证一帆风顺,相反地,新型互联网金融的个中风险、隐患重重。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甚至如影随形地跟随着互联网金融,长此以往,互联网金融面临种种风险,其运营安全难以维系。具体来说,市场风险是一种难以根治的风险,它只能被尽量避免却不能被遏制;信用风险主要是因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操作风险是最常见的风险,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不正确操作、疏忽大意时就会带来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很快就在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是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额的竞争风险,如果上述三种风险不被重视甚至愈演愈烈,那么将着实挫伤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面临上述三大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是可以大大降低的,也只有了解互联网金融及金融监管的问题才能切实提出有效措施,帮助互联网金融越走越远。

(二)触及监管或法律红线的情况频频出现。创新型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众筹模式。但是许多人对众筹模式存在误区,很容易把它与众筹活动混淆。长此以往,人们就会渐渐地把众筹模式视为非法集资,甚至用非法集资的方式、手段来经营。此外,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事物,加上我国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特征,所以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的约束不到位,众筹模式得不到严格的制约与限制,金融市场上频频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互联网金融监管人员也难以很快区分正规的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监管工作进入了瓶颈期。

(三)监管真空现象仍然存在。调查发现,我国《经济法》、《金融法》以及《商法》等法律针对的是传统金融业,例如商业银行,公司企业等等,法律具有滞后性,它很难预见互联网金融及其衍生品的行为,因此也不会防患于未然,更难以在监管漏洞滋生之前就填平所以漏洞。总之,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监管不到的灰色地带非常之多,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

猜你喜欢
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与金融创新的互动发展
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与新模式研究
论金融监管与金融行政执法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