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上的懸掛物墮落致他人受損害何人須負法律責任?

2019-09-16 14:35李永然
台商 2019年4期
关键词:規定責任大陸

李永然

案例

台商甲在中國大陸的上海市買房子,甲將之出租於乙,承租人乙為營運的必要,懸掛廣告招牌。但該廣告招牌突然掉落,擊中摩托車,致該車之駕駛人丙及其後座乘客丁2人均受傷。

試問:台商甲依法是否需要對丙、丁2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解析

按中國大陸《侵權責任法》中有「物件損害責任」的規定,所謂「物件損害責任」是指因自己管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註1)。

此類型責任的法律特徵有三:(1)物件損害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2)物件損害責任的行為是對物之損害負責的行為;(3)是「過錯推定責任」(註2)。

關於本案件涉及大陸《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即「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墮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已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由上述條文規定可知,建築物、構築物(註3)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致害責任之成立,必須具備下述法定構成要件:

(1)必須是由「物件」自然脫落、墜落造成損害,且該物的範物是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

(2)必須有「損害」的事實:在此所謂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及「精神損害」。

(3)受害人的損害結果與前開物的脫落、墮落具有「因果關係」。

(4)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此處所謂的「過錯」,是指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對前開物在維護和管理方面存在不完備、不完全的狀態,導致物缺少所應當具備的安全性(註4)。

由前述說明,在本案例中,台商甲固然是建築物的所有人,但其已將該房子出租予乙,由乙管領使用,乙又為自己營運的需要懸掛「廣告招牌」,該「廣告招牌」墮落,致造成丙、丁二人受傷,此二人之受傷與該「廣告招牌」墮落具有「因果關係」,基於「過錯推定原則」的規定,除非加害人乙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大陸《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已推定加害人乙有過錯。除非乙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被害人丙、丁所受之「人身損害」,可以依大陸《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向加害人乙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台商甲雖然是建築物的「所有人」,但其已將之出租予乙,由乙實際管理支配使用,故應首先由其承擔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註5)。

以上說明供大陸臺商參酌運用。

註1: 楊立新著:侵權責任法,頁322,2018年2月第3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2: 大陸《侵權責任法》於第85條至第91條規定「物件損害責任」,在前開條文除了第86條、第89條條文外,都規定「過錯推定原則」的要求,法律也規定了「免責事由」,並做了嚴格限制。

註3: 「構築物」不同於「建築物」,後者指人們在地面上建造而能為人們進行生產、生活及其他社會活動提供地方的房屋或場所。前者則是指不具備、不包含或提供人類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例如:水塔、煙囪、橋樑、紀念碑等。

註4: 奚曉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頁567,2010年1月第1版第2刷,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5: 奚曉明主編:前揭書,頁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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