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档案》所存士绅类执照小议

2019-09-17 07:01白莎莎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浙江档案 2019年8期
关键词:士绅户部监生

白莎莎/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在清代,执照作为“一类押有官印的官文书”被运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其中捐纳执照作为“监生、贡生以及其他捐纳项目的身份证明书”,不仅为收藏界所重视,[1]更有学者以此为媒介对清代的捐纳制度进行了较为透彻的研究[2]。但由于资料所限,上述研究很少涉及其他与士绅[3]有关的执照及州县衙门对这些执照的管理等方面。在《南部档案》保存的31件执照文书中[4],有9件与地方士绅直接相关,这些执照为研究上述问题提供了可能。

有鉴于此,本文主要探讨《南部档案》中几例与士绅相关的执照的类型和格式,以及州县衙门对这些执照及其持有者的管理,并辅之《龙泉档案》、国家图书馆馆藏及私人收藏的其他类型执照,尝试对此类文书的特征做一梳理,以期能进一步推进相关问题的研究。

一、执照的类型与格式

政府发给士绅执照的做法,至迟在明朝就已开始。正德九年(1514)规定,“依亲听选举人、监生不愿出仕者,许径告本管官司勘申司、直隶府、州,先给冠带,年终造册,并收原引缴部,奏授应得职衔给与执照”[5]。到了清代,平民通过捐纳获得学衔或官衔[6]、士绅被选为地方自治议(职)员等情况时,都会领有执照。以下分而述之:

(一)报捐学衔或官衔所领执照

报捐是捐纳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7]。在《南部档案》中存在两种情况:

1.捐纳学衔者,户部和国子监分别颁发执照,“以杜假冒顶替之弊”[8]。以南部县监生张焕斗为例,该生于同治三年(1865)三月初一日在南部县捐得监生并领有户部执照和国子监监照。其户部执照全文如下:

户部执照

户部为筹饷事。御使何其仁奏请将部监空名印照,颁发各省收捐,算酌减银数一折。本部酌议,颁发部照、监照数日,并将监银一百零八两之数每名减银二十两,止交银八十八两。其向来每百两内加平银四两,免其交纳,由顺天府暨各藩司将照均散各厅州县协同绅士劝谕收捐。该捐生一面交银,立即将部照并监照各一张填名给领,准其一体乡试,并报捐官职应交解部饭银,每百两,交饭银一两五钱。每捐监一名,交部照费二钱,监照费一钱五分,均较从前酌减,以示鼓励等因。于咸丰三年八月十七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钦遵行知各省在案。

今据俊秀张焕斗,系四川保宁府南部县人,年四十四岁,身中、面白、无须,于同治三年三月初一日,在南部县捐纳监生,交正项银八十八两,饭银一两三钱二分,户照费二钱,监照费一钱五分,共交库平银八十九两六钱七分,给予亲填部、监各照,无须再用,实收以昭简易。须至执照者。

曾祖文琛,祖君佐,父鸿喜

右照给张焕斗收执

同治三年三月初一日给照

部(画行)[9]

该执照以“户部执照”为标题,以“×部为××事”为事由,主要记载了该年收捐的缘由[10]、捐纳银两数目、执照发放过程,以及报捐者姓名、籍贯、年貌、何年何月在何处捐得监生、所捐正项银、饭银数量、三代存殁情况等内容。其结束语为“须至执照者”,后以“右照给××收执”的形式标明受文者及发照时间并加盖户部印章。与之并行的国子监“监照”亦以“国子监为给发执照事”为事由,其正文内容与执照类似,且明文书写:“该捐生一面交银,立即将部照并监照各一张填名给领,准其一体乡试。”[11]其受文者与发照时间与上同,并加盖国子监印章。

2.捐纳职衔或官衔者,户部发给执照作为“执持赴任之凭”[12]。光绪三十三年(1906)九月南部县俊秀王琼林捐得从九品职衔并领有执照。该执照全文为:

户部执照

户部为发给执照事。内阁钞出,调署四川总督□□□□□川省东北府州等属,连月大旱成灾,地广赈□□□□项展办赈捐,并请颁发空白赈捐各项执照一□,光绪三十年七月十二日奉上谕,著拨给拿银十万两,并准其展办赈捐等因。钦此钦遵在案。今据捐生俊秀王琼林,系四川省南部县人,捐年三十岁,身 面 髭,交正项银三十二两钱,准报捐从九品职衔,每例银百两,交饭银一两五钱,照费银三钱。于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初二日在四川展办振捐总局照数收讫,给于亲填部照,并填明照根,截下送部查对,以昭覆实。须至执照者。

曾祖进远,祖正芳,父龙亭

右照给王琼林收执

职衔

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初二日[13]

该执照不仅交代了四川地区展办赈捐的背景,王琼林捐纳职衔的时间和地点。此外,也详细记载了捐纳者姓名、籍贯、年貌、三代存殁情况,所捐正项银、饭银等数量、报捐职衔及发照日期等信息。

此外,在不同的时间和地域中,因报捐者身份、报捐项目的不同,所领执照在格式上也会存在一定差异。如乾隆三十年(1765)浙江秀水县监生汪文衔报捐贡生而领执照的内容为:

户部执照

户部为钦奉

上谕事。据监生汪文衔系浙江嘉兴府秀水县人。年四十一岁,身中面白有髭。于乾陵十六年正月

内 日在 部 捐监。今遵例由监生捐银一百四十四两准作贡生,所捐银两于乾隆三十九年

四月三十日赴库收讫,相应发给执照以杜假冒。须至执照者。

本身三代 曾祖楷,祖日辉,父瑛

右照给汪文衔收执

乾隆三十九年五月初六日

部(画行)[14]

其结束语部分虽为“须至执照者”,但事由却为“户部为钦奉上谕事”。

(二)当选地方自治议(职)员所领执照

宣统元年(1909)四川省在省城设立地方自治局推行地方自治[15]。在自治选举中,当选者也会领有执照。如,南部县发给得票当选某项自治职员执照的内容为:

执照

书全衔姓

给与执照事。按照奏定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第四十八、第六十三、第六十七各条,当选者由地方官给与执照等因。兹查(官衔或出身)(姓名)在(地名)镇、城、乡得票当选为(某项自治职员)核与定章相符,为此给与执照。须至执照者。

右给与(官衔或出身)(姓名)收执

盖 用

宣统 年 月 日

印 信 第 号[16]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南部县颁给甲级自治议员的执照:

执照

赐进士出身特授保宁府南部县正堂自治监督伏 为给与执照事。按照奏定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第四十八、第六十三、第六十七各条,当选者由地方给与执照等。因兹查 在新政自治公所得票当选为甲级自治议员,给与定章相符,为此给与执照,须至执照者。

右给与 收执

宣统二年 月 日

第 号[17]

该类执照内容固定,仅将待填写部分预留。其标题为“执照”,以“××为给与执照事”为事由,并书明发给执照的相关规定、当选者的基本信息及当选职务。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执照内容中需标明当选者的“官衔或出身”,由此可断定此类执照的持有者为有官衔或学衔之人。

在清末的南部县,未考取功名的读书人通过请奖公举也可获得一定身份并领有执照(据),试举一例以供参考。光绪三十二年(1905)正月,南部县儒学教官以热心新学为由,发给文童杨先槐木铎执据。此执据内容为:

学正堂全衔李、王为给执据事。本学案据北路昇钟寺师范廪生张炳文、校长蒲永和、保正何天转……等禀称,文童杨先槐……堪以给予衣冠生执据,等情前来。据此,本学查明,该生等所举文童杨先槐,实系品端学俊,无负训生责任,为此给木铎执据,付予该生存照……切切此据。

右给木铎生杨先槐准此

光绪三十二年正月 日稿呈 廿一

学正堂 (画行)[18]

该文书的发文者为县儒学正堂,事由为“为给执照(据)事”,正文部分主要包括公举人、被公举之人品行、被推举的原因等内容。

上述执照本身存在着某些共通之处:有标题者,均有“执(监)照”二字;无标题者,或者其事由为“×××为给执(据)照事”,或者结束语为“须至执照者”。但由于执照在清代社会被广泛运用,其内容和格式并非仅限于此。如表1所示。

这些执照的标题、事由、发文者、受文者各不相同,但结束语均为“须至执照者”。同时,执照本身也会有发文者的印章或者“画行”。但这并不能完全囊括所有执照的类型和特点,例如,清代一些钱庄把执照作为储存和领取钱币的凭票被使用,该文书虽有“执照”标题,但其内容仅为“凭帖来取□字□□号街市钱□□□此帖存照□□□道光年□月□日□帖”[19]。又如阿风所说,“告求执照文书中批示、押印,此张文书即成为执照”[20]。由此可知,广义上的执照文书涵盖的种类和范围更大,可能仅仅是因为某一文书中有“执照”二字及官府的用印或画行就可将其判定为执照文书的一种。

表1:其他类执照的格式及其相关

二、州县衙门对执照的管理

伍跃对报捐执照的换领程序曾做过一定探讨,但对州县衙门部分少有涉及[21]。加之资料有限,以下部分着重探讨南部县衙是如何管理报捐执照的,同时也涉及州县衙门对参与地方事务的士绅及其所领执照的管理。

(一)报捐者执照文书的颁发及管理

报捐者一旦拿到执照,便正式拥有了学衔或官衔。县衙为了对该群体进行有效的管理,会要求他们在遇有丁艰、亡故、加捐换照或执照丢失等情况时,向其提出汇报或申请:

丁忧人等,不准报捐。乾隆五十三年(1788)规定:“丁忧人等不准报捐,服满后,仍令本人亲身赴部具呈,始可准行。”[22]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肄业生王本根因“孝服未满逆丧违制报捐监生”等原因为文生何作宾等所禀,县正堂、劝学所监督史久龙批示:

匿丧假冒,前在科举时代法且难宽,况学当最重人格,政府之防范尤严,此弊不除,实影响于学界,□不□,应候籖,饬礼书前往协同该区劝学员查明禀覆,□□[23]

待查明情况后,王根本确属丁忧未满而报捐[24],加之其他藐法违制的行为,被罚银二百一十两作学堂、河堤两项公用[25]。

至亲亡故者,报明丁艰。若报捐者在持有实收后父母等至亲亡故,则需向县衙禀明丁艰日期再领取执照。如,南部县廪生杨光俊自光绪二十九年(1903)起多次报捐并领有实收和行知在案。当其母蹇氏于三十一年(1905)四月病故后,便遣家丁赴南部县报明此事,由南部县转报四川省布政使司衙门[26]。至十月十三日,杨光俊本人呈缴实收,换领执照[27]。

此外,《大清律例》规定:“文武生员,及举贡监生,遇本生父母之丧,期年内不许应岁科两考及乡会二试。”[28]因此,捐纳监生父母病故,也须向县衙呈文报明丁艰,由县衙申报布政使司备案[29]。即便是正途生员在丁艰期限内参加考选,亦会缴回所领执照。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南部县廪生谢钟岳因丁艰未满而“出贡”,四川提学使司限其三日内来案将承领的“学字第四十五号执照”追回呈缴[30]。

报捐者加捐,送部查验。若捐生再行加捐,须将原领执照送户部或度支部查验后,再发新照。南部县廪生李雨苍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七月十六日在驻川山东工赈捐局报捐贡生,领有贡监执照两张;约十日后,在股票请奖案内捐银一百九十八两请以双月选用训导,领有实收;次年四月,又在本省筹赈捐局加捐三班训导,分发委用领有实收。此后,四川布政使司衙门将原报捐贡生部、监执照及双月训导实收两张送往度支部查验,查验后将其发还南部县转饬该捐生承领收执,并开单缮办报捐训导执照一张给李雨苍收领[31]。

持照者身死,呈缴执照。若报捐者亡故,须呈缴原领执照。道光二十八年(1848)二月初二日,监生鲁学诗病故,其子鲁金富呈文“报明父鲁学诗病故呈缴执照”,该执照呈缴地方官后需“截角转缴”以示作废[32]。

执照遗失,呈报备案。执照一旦遗失,不仅会给本人造成损失,更可能被旁人利用冒名撞骗,危害地方治安。遇此情况,本人须“备据亲供,禀恳详勘通缉”,由州县“查堪加结、粘、钤,备文申送到司”,由布政使司衙门禀明度支等部,补发执照。此外,府衙还须将遗失执照编号等情移文各府一并缉拿,以防假冒[33]。

清末,随着报捐程序的进一步简化,户部会向地方下发空白执照,甚至直接交由劝捐者携带,以招徕更多的报捐者,但随之也带来了很多潜在的隐患。如,咸丰六年(1856)六月,丁锐义随身携带执照劝捐以接济兵饷,后遇贼丢失了天字八十八号空白监生部、监二照,为防止被人假冒利用,户部和国子监立即立案,并要求各省严加稽查[34]。再者,各执照的发放均须经胥吏之手,也不免会出现如“串差诈搕”、私藏执照、私吞照费等现象[35]。

(二)对新出现相关执照的管理

1904年初,清政府颁布“癸卯学制”,开始从制度上推行新学[36]。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月,学部颁给各学堂执照章程:

凡毕业后应请奖励之学堂学生,考试毕业,取例最优等、优等、中等者须俟部议核准,具奏奉旨行知后,方奖有出身,始能照章就职……凡得有进士、举人、优拔、岁贡、廪、增、附生出身者,必须领有执照,方能赴吏部就职者……[37]

各新式学堂毕业生若要进入士绅阶层并担任官职,必须遵循以上规定。此类执照的颁发和管理机构,“在京由督学局,在各省由提学使司衙门照式刊印发给,酌收照费,明定数目,列入报销”[38]。

地方自治运动兴起后,士绅可通过选举进入州县或城镇乡自治机构。在选举过程中,现任本地官吏、本地巡警、充军者、僧道及其他宗教师者、学堂肄业者均没有当选资格[39],当选者必须满足《奏定城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相关规定,由县官核定后再颁给执照。以宣统二年(1910)南部县城议事会选举自治议员为例:

六月二十三日,在城自治公所投票选举乙级,二十四日选举甲级。一面制造投票薄据、投票纸,借用上年办理咨议局议员初选之匦,派定管理员掌投票一切事宜,照城区人口,应以议员二十名为定额,先行宣誓,届期投票。二十五日辰刻,仍于自治公所设开票所,知县亲自到场,督同管理员等当众开票,详细检查。确定当选人孔庆云等二十人,随即榜示,并由事务所分别知会各当选人,限于五日内答覆应选,逾期作为谢绝。旋有当选人余履谦、张映龙二人,因选举争议,查其事件系只对于其个人判断无效与否,应照详定中等城镇乡选举日程第十四节所规定,虽费时日,不能妨止全部选举之进行,当于七月初二日将应选之孔庆云等十八人给予执照。随后议员刘仕俊因事告退,照章作为,当选无效,饬令将执照缴还,并将姓名及其缘由榜示[40]。

上述当选者除余履谦、张映龙二人因选举争议未给执照外,其余十八人均领有执照,后议员刘仕俊因事告退将执照缴还。此外,若当选者不识文字、不通文意,亦会取消资格并当众牌示[41]。

三、结语

清代执照的格式及运用范围远远大过于现在,此类文书不仅作为一种凭证和证明运用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也是承载着社会局势的变动、朝代的更迭与制度的变迁。

执照作为士绅们的“授官之证书”是身份和特权的象征。随着捐监制度的开始,报捐者能得到乡试的下场资格或授官等资格。为防止投机者假冒,报捐者会手持执照作为应考和任官的凭证;而政府为了维持各种压力下的财政开支,也将捐纳作为一种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以至于后期出现了中央直接印发空白执照交由地方自行劝捐等现象。即便科举被废,一些学堂优秀毕业生也可通过考核、请奖而获得功名并领有执照;在清末地方自治运动中,地方士绅通过选举进入州县自治和城镇乡自治两级机构,他们所持有的执照,不仅是一种权力和身份的凭证亦可以被看作是衡量清末地方自治运动深度的一个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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