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潮彰显反腐败的力度和温度

2019-09-20 03:17曾勋
廉政瞭望 2019年8期
关键词:投案量刑廉政

曾勋

党 的十九大以来,问题官员自首潮在全国掀起,成为反腐败取得压倒性胜利的一大特点。

但就全国来说,东部沿海、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确存在社会经济的差异,针对主動投案官员的纪律惩戒及法律量刑,如何结合违纪情况、主动投案情节、认罪态度等做到更加规范?主动投案的案件办理还需健全哪些机制?本刊专访了两位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和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与他们一同探讨上述问题。

有温度:走心的谈话,让主动投案者暖心 

廉政瞭望:在处理主动投案的案子时,机制上还可以有怎么样的改进?

任建明:我到一些地方调研了解到,有的办案人员见到主动投案的官员,经过谈话之后不知道怎么处理,很困惑。有的违纪官员没有达到留置的条件,况且走留置程序需要较为复杂的流程以及一定的审批时间,对方主动交代后将其放走,就会面临一些不确定的因素。

比如,投案官员回家后又反悔,跑风、出逃都有可能,甚至有的投案人因心理压力过大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怎么办?对办案人员建立责任机制,实施问责虽然重要,但很多责任甚至是无限责任都由办案人员承担,也有不妥的地方。因此我觉得,应该明确责任清单,在“放走”和“留置”之间,还应考虑到相关人员的安全问题,案情是否走漏风声等问题,有一个可操作的措施。

庄德水:办案人员在对主动投案者进行谈话时,应该通过耐心细致、走心暖心的思想工作,让对方放下包袱自首、如实交代问题,唤起他们的初心。除此之外,有的主动投案者是行贿者,他们内心经过很多挣扎才来投案的。他们来投案的目的之一,是要寻求保护,被放回去反而会让他们不安。所以我觉得,下一步还要解决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建立相关的应急机制。

廉政瞭望:有的官员希望以小问题来掩盖大问题,选择“假”自首,怎样来甄别?

任建明:这是钻纪法空子的恶劣行为,有些假投案背后,是钱权交易,造成的后果更严重,这类案件纪法量刑应该更重。

甄别真假自首者,要求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程序上需要更加细致。另外,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尤为关键,这就需要重视第三方的监督力量,比如让社会监督发挥最大的作用,一些典型案例可以公开,让社会知情,让大家讨论。关键是健全监督机制,除了专门监督机关,要让人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决定权得到保障,使人民监督能够落到实处。

庄德水:有的投案者并非真心悔过,想钻空子,他们在交代违法所得时往往有隐瞒,对于他们自己来说这其实有很大的风险。从法律上来讲,他们就是没有全面认罪。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这类“假”自首的投机分子最后往往得不偿失,这正是纪法力度的彰显。

监察机关根据问题线索监察调查案件时,不是一次的事情,也不是调查一个人的事情,露馅后,就不能认定调查对象是主动投案。这对办案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常说要“宁可慢办,也要办好”,对于补证的情况办案人员要认真对待,同时,内部的监督审核机制也要严格把关。

有力度:宽严相济,建立量纪量刑的判例指南

廉政瞭望:对于职务犯罪投案自首后从宽量纪量刑,应该有怎样的原则?

庄德水:在量纪上,有“四种形态”对投案自首人员进行处置,有助于推动违纪违法干部选择投案自首。在法律量刑上,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是一定从轻,这要根据案件性质来定,不同地区也有差异。总的来看,应该本着查清违纪违法事实,同时考虑主动投案者的认罪态度、相关表现等进行量纪。

任建明:由于地方之间的差距比较大,再加上案件公开滞后甚至采取了保密措施,在量纪量刑上不太容易找到合适的参照案例。比如广东与甘肃,两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对投案官员的量纪量刑也会不同。

我曾经跟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界人士聊起过这个问题。据我所知,在具体的量纪量刑上,全国和各省大都没有具体的控制标准,因此会有一些同质性案件审理判决差异较大的判例出现。

廉政瞭望:目前,不少地方都发布了督促问题干部主动投案的政策。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做,才能把这项政策运用得更好?

庄德水:原来投案人到纪委说明情况,一般情况下纪委这里只进行党纪处理,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在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审查、运用上,要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刑事审判的标准相符合,做好“法法衔接”。基于此,对于量刑量纪,应该严格按照党纪、法律法规等实施,打消观望者的顾虑、让投案自首的人受到恰当公正的处理。

案件完结后,可以通过较为详细的报道,形成反腐败高压态势的持续震慑,同时也应该注重政策感召,对于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党和政府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运用“四种形态”及时处理和约束违纪违法的党员,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

任建明:修改前的《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或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就可以判处死刑。这个范围也太大了。我认为,从操作上来说,全国应该有一个判例的指南,分地区列出典型案例的判罚尺度,以便各地掌握量刑的幅度,以克服量刑差异过大的问题。

此外,不少地方忙于查办案件,过度强调办案数量,弱化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其实,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也离不开纪法衔接。在办理官员主动投案的案件中,运用好“四种形态”,也能充分体现反腐败的力度和温度。

廉政瞭望:主动投案显著增多,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反腐败领域最突出的特点之一,也是反腐败取得压倒性胜利的表现之一。应该如何看待它的作用?

任建明: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持续升温和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强大震慑,使一些有问题的干部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蔓延的势头。但也应该看到,仍然有不小的腐败存量和一定幅度的腐败增量。反腐败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历史任务,还需要做更多工作,包括制定范围更广、力度更大的从宽处理政策,让更多的腐败分子主动投案,如果能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则是最好的。

庄德水:新中国历史上也有主动投案争取组织宽大处理的政策,但这次中央没有出台任何限令和公告,也就是说目前是没有时间期限的,这无疑体现出反腐的坚决政治决心。

越来越多的“问题干部”认识到难逃审查调查,便放弃了幻想,主动投案;还有的是同案人员被查后,天天惶惶不可终日,内心煎熬,于是干脆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说明问题,早点解脱。我认为目前取得的效果显著,不仅节省了办案成本,还形成了强高压、长震慑的反腐舆论氛围,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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