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19-09-20 03:17谢良勇
廉政瞭望 2019年8期
关键词:区分情形问责

谢良勇

安 岳县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和中央、省、市容错纠错政策要求,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推动容错纠错政策取得成效。2018年,将全县48个单位容错纠错情况纳入巡察监督范围;对2017年以来受处理党员干部开展回访教育206人次;县纪委主动适用容错纠错政策对3件4人予以容错免责。全县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但当前的容错纠错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缺乏主动性,容错政策理解不透。部分乡镇、部门对政策理解不透,人为抬高容错门槛,导致容错纠错政策和工作实践“两张皮”;有的担心贯彻容错纠错政策会给干部出错找借口,担心党员干部翻“老账”,不愿启动容错纠错机制;有的乡镇、部门宣传解读不够,党员干部对容错纠错政策知晓度差,被处理后往往“自认倒霉”,不愿主动申请容错纠错。

缺乏操作性,容错标准把握不准。现行容错纠错制度虽然规定了容错的情形,但有的规定过于宏观笼统,导致实践中在“可容”与“不可容”上拿捏不准。容错包括免责、从轻和减轻处理等情形,由于规定比较宽泛,在认定上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导致既可能出现无“错”可容,又可能产生“庇护式”腐败。

缺乏预警性,容错配套制度不全。现行容错纠错规范性文件对容错原则、容错情形、实施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作了规定,但对“纠错、防错”缺乏具体规定,没有将容错和纠错、防错有机地统一起来,实践中既可能出现将“容错”范围扩大化、泛化的过度容错现象,又可能出现“容错”的同时对问题也“一笔勾销”的放任错误现象。

应从下面三个方面推进容错纠错政策的贯彻落实。

秉承“三个区分开来”精神,解决“容什么”的问题。科学界定“错”的内涵。从行为性质、主观故意、客观表现、问题后果等方面,对容错纠错之“错”应当具备的要件作出具体规定。严格区分“容”与“不容”界限。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厘清“可容”与“不可容”的界限。动态设定容错问题清单。明确规定涵盖改革创新、生态治理、脱贫攻坚、项目审批、社会治理等重点工作的容错正面清单,同步建立包括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群体事件等重大负面影响的容错负面清单,根据政策和形势变化及时更新调整容错情形。

现行容错纠错制度虽然规定了容错的情形,但有的规定过于宏观笼统,导致实践中在“可容”与“不可容”上拿捏不准。容错包括免责、从轻和减轻处理等情形,由于规定比较宽泛,在认定上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导致既可能出现无“错”可容,又可能产生“庇护式”腐败。

容错纠错防错同步启动,解决“怎么容”的问题。建立容错纠错防错同步机制。严把启动、核实、认定、反馈、复核、回访等程序关口,确保容错免责认定精准化。建立事前防错机制,最大程度防止犯错。问责机关作出容错认定意见时,一并提出问题整改要求,督促整改问题落实。完善申诉救济制度。问责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应充分听取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问责对象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可采取提醒谈话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经认定属错告、诬告陷害或其他原因形成不良影响需要澄清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消除负面影响,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建立干部干事創业激励机制,解决“容后篇”的问题。建立容错干部备案制度。加强组织正向激励,对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绩效目标考核考评、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经认定予以容错但仍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根据相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建立回访关怀制度。适时关心回访受处分人员,将回访教育与处分决定落实情况、干部考核考评情况等结合起来,再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使用或组织处理建议。强化舆论正向激励。利用网站、微信等媒体平台,宣传容错免责机制。公开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让群众了解干部的所作所为,包容干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差错。大力宣传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先进典型和容错纠错典型事例,积极营造鼓励干事、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作者系中共安岳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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