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党内条例体系建设

2019-09-24 02:08韩强
理论探索 2019年5期
关键词:体系化系统化中国共产党

韩强

〔摘要〕 党内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的全面规定,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条例建设成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对党的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起到了突出作用。党内条例是一个体系,是党内法规体系的集中代表。加强党内条例体系建设必须围绕提高具体党内条例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党内条例的结构,处理好党内条例的相互关系,加强党内条例体系的顶层设计,加快党内条例的类型整合,推动从注重制定向“立、改、废、释”并重的转变。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党内条例,体系化,系统化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9)05-0041-06

党内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的全面规定,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健全完善条例不仅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而且也是最大的亮点,迄今全党已制定出台现行有效的党内条例40多个。2018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提出,未来还将制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16个新条例,并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14个条例 〔1 〕。特别是中央2019年修订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所有这些表明,党内条例建设已进入快车道,同时也意味着目前已基本形成了涵盖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各个领域且比较完整的党内条例体系,为党内法规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尽管如此,从党内条例体系的整体结构与效能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条例体系的顶层设计需要加强,不同条例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条例制定的质量有明显提高,但仍水准不一;条例修订任务愈加繁重,修订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待加强等等,如何进一步提高党内条例的体系化水平并在管党治党中发挥整体效能正在成为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方向,同时也是当前加强党内条例体系建设的关键所在。

一、党内条例体系化是党内法规建设的内在要求

体系化是指把事物视为一个独立完整的系统,通过优化内部各子系统的结构、密切相互联系来发挥整体效能,促进事物的健康发展。任何事物都因系统化的存在而自成体系,党内条例也不例外。虽然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看待党内条例的体系化,如结构与功能、主体与客体、制定与执行、立改废释相统一等,也可以沿用党内法规“1+4”体系中的党的领导、组织、自身建设、保障监督四大体系的说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新概括也具有代表性,但是,不管怎样概括,“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无疑是对其体系化的基本要求。只有建立规范有序、结构合理的党内条例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党内条例的整体效能。这不仅是党内条例建设的内在规律,也是党内法规以及党的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党内法规体系化为党内条例体系化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在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过程中,使这一建设具有了许多新的特点,比如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出台《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了党内法规建设“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運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2 〕84-85的总体目标。2018年2月中共中央又印发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着眼于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2018年以后的5年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列出了需要制定和修订的党内法规的名称,并提出了党内法规制度质量明显提高,执行力明显提升,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明显增强的具体要求;更加强调深化改革,提出了“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大命题,制定出台了《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深化党的组织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制度改革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四项重点任务,同时提出了26项具体改革任务;更加注重党内法规之间关系的协调一致,特别是同时修改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使两者实现了相互协调、有机统一,成为处理准则与条例关系的典范;更加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协调,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 〔3 〕88;等等。这些做法使党内法规的体系化、系统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由于在党内法规体系中,体系化特征最突出的是条例,因此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建设在一定意义上与党内条例的体系化是同步的。鉴于党内法规的体系化进程仍在进行之中,党内条例的体系化仍需要不断提高水平,在集约整合、结构优化、整体效能发挥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二)党内条例本身是一个有机体系。党内条例涉及党的建设的各个重要领域和方面,而党的建设本身又是一个整体,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各个层面,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使其体系性得到进一步拓展。实际上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党的自身建设、党的监督保障等相关党内法规也都具有体系化、系统化的特征,构成党内法规“1+4”体系的核心。因此,党的建设、党内法规的体系化也必然要求党内条例必须进行体系化、系统化的构建。而实际上,党内条例的体系化特征是最为突出的,比如,在党的领导方面,我们制定有《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等;在党的组织方面,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在党的自身建设方面,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等;在党的监督保障方面,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这些条例专注于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织就了一张管党治党的党内法规网络,并与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相衔接,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体系化的法规保障,这是党的建设在新的形势下得以不断坚持加强和改善的重要基石。

(三)新时代提高党内条例的体系化水平更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意味着为了实现新时代新使命,对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要求更加严格,管党治党的任务更加严峻,依规治党的特色更加鲜明。为了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必须严明纪律、严格规矩,使全党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做到“两个维护”,而党内法规就是最有权威、最具普遍约束力的党内规矩。党内法规建设的过程就是补齐制度短板做到有规可依的过程,同时也是严格执行党内规矩做到有规必依、执纪必严的过程,说到底,构建起科学民主制定和积极有效实施的严密体系是党内法规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党内法规建设的价值所在。不管是“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还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抑或是构建起党的领导、党的组织、党的自身建设、党的监督保障体系,都需要通过形成严密的体系,发挥党内法规的管党治党功能。而且制度本身有一个普遍规律,就是如果在体系化方面存在任何一个小的缺陷,就很容易诱发“破窗效应”,导致制度体系的失效甚至崩溃。因此,我们在管党治党中,必须着眼于党内法规体系化水平的提升,解决可能存在的短板、冲突,特别是执行中的不足,使党内法规真正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适度聚焦于党内条例体系建设,因为无论我们从哪个角度分析,党内条例体系在其中的地位作用都是极其重要的。比如,从现有的类型体系看,在由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构成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只有党内条例内在地形成了包括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党的自身建设、党的监督保障内涵在内的完整体系,而准则目前只有3个,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更离体系化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从层级体系看,党章是第一级,准则是第二级,条例是第三级,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构成第四级,条例恰恰是从一二级向四级转化的中间环节,其体系化水平决定着党内法规实施的成败;从党内法规制定与执行的关系看,党内条例既是制定党内法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高低的标志,更是执行的有力保障;从党的建设实践看,我们党近年来始终把党内法规建设的重点放在条例上,制定修订了大量的党内条例,其数量是其他党内法规所不能比拟的。因此,重视党内条例建设,提高党内条例建设的体系化水平,在新的形势下具有特别重要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党内条例体系化的基本构成

党内条例体系化是指从整体上党内条例呈现出的种类健全、结构合理、界限明晰、相互协调的状态。这种体系化与党内法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原则和“1+4”体系要求是一致的。党内条例的体系化可以有许多不同的视角和分类,但是,从结构效能的角度去分析也具有可行性。具体地讲,其体系化可以从具体党内条例的规范化、党内条例的结构关系优化和效能强化几个方面去把握。

(一)党内条例的规范化是基础。在党内条例体系建设中,个体的规范化是基础和前提,没有这一基础,党内条例体系就难以完整地构建起来,或者只能有其形式而难以发挥作用。在党内条例建设方面,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及建设时期仅制定了极少数条例,缺乏条例建设的经验,改革开放以后,党内条例建设日益受到重视,步入正轨,并逐步走上快车道。据笔者研究,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条例建设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9年6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这一时期的重点是制定党内条例以填补空白,我们党制定出台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暂行条例》(1980年)、《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1982年)等6个条例。第二阶段是从1989年6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这一时期我们党更加注重条例建设,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1990年)、《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0年)等14个条例,修订了1个条例。第三阶段是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这一时期开始从注重制定向制定与修订并举转变。期间我们党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等8个条例,修订了9个条例,其数量第一次超过了新制定条例的数量。第四阶段是从党的十八大至今。这一时期党内条例体系化进程明显加速。期间我们党制定及审议通过了17個新的条例,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等,修订了10部条例,特别是第三次修订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既注重制定也注重及时修订完善的工作思路 〔4 〕。我们党之所以越来越重视条例的修订,甚至有两个条例已修订三次,整体上条例的修订周期越来越短,就是因为已有的条例在规范化及措施方面已不能满足新的形势任务的需要,亟需融入新要求新经验,在立规质量上有新的提高。因此,把具体条例的规范化作为条例建设的基础,对于条例体系建设是非常必要的,这种规范化既表现在条例制定的理念、结构、要求、行为规范等方面,也表现在具体的语言表述等技术方面,体现为条例理念、规范、要素、结构、表述等方面的完整统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特别强调提高制定质量,要求“制定党内法规制度必须牢牢抓住质量这个关键,保证每项党内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 〔1 〕,并从方向要正确、内容要科学、程序要规范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这表明,以提高规范化为主要内容的质量水平在党内条例体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二)党内条例的体系结构是核心。结构体现关系,决定功能。结构合理则能够发挥整体效能,而结构重叠甚至矛盾重重,则功能就必然会削弱甚至丧失。党内条例的体系结构主要是指条例为了发挥最优效能应该形成的科学架构,在这种架构中,首先应该保证党内条例的定位得到落实,即凡属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都应以条例的方式作出全面规定,特别是党的领导、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以及干部、宣传、统战、政治等各个领域和方面都应制定相应的党内条例,使这些方面的工作做到有规可依,提高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目前看来,现有的40多个条例已经覆盖了各个主要方面,按照《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的设想,将来党内条例预计可以达到60个左右,届时党内条例体系化的任务可以基本完成。其次应该对条例的应然结构进行合理的设计。党内条例之间并非都是平行并列的,也不是“马路警察各管一段”,而是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如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需要围绕党内条例的定位与效能进行结构设计,实现结构优化。在党内法规制定中有一个“急用先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作用是显著的,在党内条例制定中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但是,如果不能对党内条例有一个应然结构的科学预判,即如不能科学回答应该制定多少个党内条例的问题,就很有可能造成党内条例出现重复和交叉,造成制度内耗,影响制度实施,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同样是做好顶层设计。做好顶层设计的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因为有的关系或工作在特定时期或阶段具有突出性,但在其他时期或阶段其重要性又会有所降低,如何把这种变化和科学的制度设计结合起来,是顶层设计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最后是要对现有的条例作优化整合。目前党内条例的实施及作用发挥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条例日益繁杂导致学习教育、掌握运用的难度不断加大;不同条例之间的边界不够清晰,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条例实施的主体不够明确,缺乏权威手段保证实施;单纯靠纪委监督执纪由于人少事多难以实现;等等。这就需要我们本着简洁务实管用的原则对现有条例进行优化整合,该合并的合并,该提升的提升。这个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并提上议事日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修订可以作为一个参照。

(三)党内条例的内在关系是重点。结构必然伴随着关系,结构设计得科学,关系必然顺畅,但是关系往往是矛盾的焦点,因此会更突出地表现出来,从而引起对问题的重视和解决,并最终促进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在党内条例中存在许多复杂的关系,如新旧、上下、左右、内外等,能否处理好这些关系也决定着条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程度。其中条例中新与旧的关系具有基础性,我们要善于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及时对已有的条例进行修订完善,不断充实新的内容,使其既一以贯之,又与时俱进。比如我们已经三次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2014年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明确指出: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在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也强调:这次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實践成果,衔接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回应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及时、适时修订正是理顺党内条例关系的重要举措,对于同一党内条例的完善和整体的党内条例建设是非常必要的。此外,还有同类条例的关系需要理顺的问题,比如在组织条例方面,我们目前有《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86年)、《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6年制定,2010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8年制定,2010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9年)、《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2019年)等,总体上这些组织工作方面的条例具有一致性、协调性,但是由于内容具有相似性,加上制定时间不一,相互关系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亟需通过整合制定新的条例如“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来解决这些问题。其他如不同类型党内条例的关系也非常重要,如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方面的条例如何理顺,党的自身建设中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条例如何协调等,也都需要在党内条例建设中加以注重和解决。

(四)党内条例的效能是目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于通过实施发挥作用,因此习近平多次强调在制度建设中要“一分制定、九分落实”。制定党内条例的目的同样是通过条例的落实,规范党内权力运行和政治生活,促进管党治党目标的实现,因此,党内条例的体系化必须以效能为目标,以取得管党治党的实效为目的,决不能为了制定而制定,从而偏离了这一目标。对此中央文件要求非常明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强调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定位是“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提供坚强法规制度保证,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而且在总体目标中也要求“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并特别强调要实施到位、保障有力 〔1 〕。对于党内条例来说,提高效能就是要保证每一个条例都要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都要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在党内条例中,有的条例具有广泛约束性,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有的仅仅针对某一具体主体或领域,如《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的条例侧重于提出要求,规范行为;也有的注重惩处和问责。不管是什么条例,都应该管住管好条例范围内的党内权力运行和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好党内政治生活,因此条例必须规范明确,令出必行,惩处有力,确保各个条例都能守好一段渠,共同促进全面从严治党目标的实现。当然,对条例实施的效果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和机制,要把评判权交给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也可以吸收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参与,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内条例建设得到更广泛的理解和支持,为全面从严治党构建起持久有效的党内和社会动力机制。

三、加强党内条例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加强党内条例建设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是党内法规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目前由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研究还不够深入,也制约了对条例建设一般规律和具体的条例建设问题的研究,因此我们要在加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关注解决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一)加强党内条例体系的顶层设计。注重顶层设计是习近平党建重要论述的突出特色,也是新形势下继续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重要指导理念。在党内条例建设中,我们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党内条例的顶层设计,特别是要解决我们党究竟需要制定多少个条例的问题。目前的党内条例有一些是过去制定现在仍然沿用的,有的是新制定的,也有的是新修订的,但是由于受过去“急用先立”原则的影响,在党内条例的顶层设计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缺乏一个总体的专门性的规划设计。对条例所要规范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认识不清、判断模糊,缺乏对应该制定多少个条例的客观研究,存在哪个问题突出就制定条例加以约束的问题。二是条例的层次性不够清晰。目前条例规范的领域有的有宏观性,有的有具体性,存在相互涵盖、交叉的问题,对此应该从党的主体或者从党的领域、重要工作的角度对党内条例进行合理分层,使条例结构更加清晰。三是对同类条例缺乏深刻认识。如果按照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党的自身建设、党的监督保障的党内法规“1+4”体系来衡量,以这四个方面作为党内条例的基本体系分类标准,那么每一类中也会包含诸多党内条例,但是其中究竟应该制定哪些基本条例,如何应对这一分类体系中的交叉重叠问题,目前还缺乏成熟的认识。四是条例修订仍然滞后。虽然我们在党内条例建设中日益重视条例的修订,新条例的修订周期大大缩短,已理顺新旧条例关系、发挥条例作用,但是条例修订仍然存在滞后问题,有的条例制定实施多年仍未修订,已严重落后于现实需要,而且对于条例制定和修订的时间间隔没有相关规定,条例修订的常态化机制有待建立,这也严重制约着条例作用的发挥。特别是2018、2019年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颁布,使党内条例修订的规范化问题进一步凸显。因此,目前要把加强条例的顶层设计放在突出位置,按照条例的概念对适合制定条例的领域与工作进行梳理,进一步明确哪些领域和工作需要制定条例,哪些则不需要,哪些条例需要合并、提升或分拆,同时进行条例的总量控制,避免落入条例越来越多的所谓“制度陷井”。

(二)加快党内条例的类型整合。制度建设的规律往往是先制定后整合规范,党内条例也不例外。目前我们党现行有效的条例达40多个,再加上《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提出未来还将制定的16个新条例(其中有的已制定和实施),条例数量将达到近60个,为了便于学习和掌握,届时整合的任务将非常突出。因此,为了使党内条例在数量上大大简化,可以对党内条例进行合并。目前亟需合并的党内条例主要集中在组织工作条例、选举工作条例、干部管理工作条例、军队工作条例等方面。比如,《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可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把中央、地方、基层、企业等各种类型的组织工作均纳入其中,在一般原则性阐述之外,针对不同组织的特点作出具体的表述;再比如,《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也可合并成《中国共产党选举工作条例》。实际上,这一工作可以和顶层设计结合起来,有些目前以条例存在的领域或工作完全可以纳入一个统一的党内条例之中,如选举工作条例可以纳入组织工作条例之中,因为选举是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具体的选举工作要求可以出台一个《中国共产党选举工作规则》;可以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工作条例》以取代现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因为干部管理可以涵盖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而使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的概念意味着将来需要时还要就干部培养、监督、弹劾罢免等多个方面工作出台专门条例,而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而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工作条例》则可以把干部管理的各个方面纳入其中,使其成为干部管理的基本党内法规,也便于与《公务员法》相衔接。在党内条例中还存在诸多类似情况,值得我们关注。

(三)实现从注重制定向“立、改、废、释”并重转变。就目前的40多个党内条例而言,党内条例建设的重点应该转向“立、改、废、释”并重,特别是党内条例的修订。党的十八大以来,修订党内条例的数量已逐渐接近制定党内条例的数量,修订周期缩短,频次加快,甚至出现了党内条例出台后第二年即进行修订的情形,这表明及时修订条例已成为基本趋势。在新条例的修订中,我们要结合党面临形势任务变化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对较早制定的党内条例进行重点修订,特别是《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86年)等要加快修订。《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对于迫切需要修订的党内条例进行了梳理,其中一部分业已修订完毕,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但也有一部分未完成修订工作。《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又提出了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14个条例的任务,为此,要从已有条例修订中吸取经验教训,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条例修订任务。此外,对于未来的党内条例建设,需要把废止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要经过科学整合,把一些从位阶上不适合的党内条例或者分解降级或者直接废止,使党内条例建设走上既数量集约、简明规范,又结构合理、有效管用的新路,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探索出新的经验。

从总体上说,经过建党9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全党的共同努力,党内条例建设已走上了体系化、系统化、科学化的道路,党内条例在管党治党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突出,党员干部也更加关注和重视条例的学习和遵守,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但是,党内条例建设离科学化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在体系化上还有明显短板,需要我们通过持续加强党内条例建设来加以弥补。我们要通过进一步提高党内条例的体系化水平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党内法规支撑。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通讯〔J〕.“党内法规”专刊,2018(11):28-43.

〔2〕制度治党: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新规定〔M〕.北京:红旗出版社,2017.

〔3〕中国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4.

〔4〕韩 强.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条例建设的进程与经验〔J〕.理论探索,2018(01):15-21.

責任编辑 陈 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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