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藏高校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2019-09-25 05:54青措加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6期
关键词:西藏高校法律保护

摘 要 高校名称承载着一个学校的历史、文化、荣誉,同时蕴含深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包括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等的综合评价,是高校的品牌资产。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校名称权具有其他自然人及法人无法比拟的价值,社会认可程度极高,因此保护高校名称权,防止不法主体抢注、盗用、冒用高校名称,损害高校利益尤为重要。论文分析了西藏自治区高校名称权保护现状,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条例等层面探析了西藏高校名称权的法律保护途径。

关键词 西藏高校 名称权 法律保护

基金项目:西藏大学政法学院2019年度院级培育课题“西藏高校标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青措加,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48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行动指南。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专门列出一个章节强调依法治教。教育部于2012至2015年连续4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强调高校要依法治教。西藏高校应增强在依法治国中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其中,西藏高校名称权等标识权利的保护,既是西藏高等教育法治化的重大课题之一,也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

一、西藏高校名称权价值与高校属性

西藏高校名称是代表西藏高校并区别高校的重要标记。包括高校中文全称和简称、外文全称和缩写等。高校名称承载着一个学校的历史、文化、荣誉,同时蕴含深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包括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等的综合评价,是高校的品牌资产。高校名称具有其他自然人及法人无法比拟的价值,社会认可程度极高。特别是,知名高校的名称象征着良好信誉、高级技术和高级人才。基于此种价值,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导致其他自然人及法人打着高校旗号从事营利活动,提高营利性主体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依据民法、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西藏高校的法律性质为公益性事业法人,西藏高校的发展应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西藏高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西藏高校的性质不同于企业法人,因此不能将西藏高校标识与企业名称、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市场经济环境下,越来越多的高校开放校门,发挥科学技术作用,整合各项科研成果,为市场提供科技产品,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参与到经济增值过程中,高校名称成为带来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同时,产品的流通,地域差别使得高校名称日益重要。

二、西藏高校名称权保护现状及问题

纵观全国侵害高校名称权案例,极大多数侵权行为突出表现为侵害高校名称权全称、简称。因此,笔者以西藏高校名称全称简称为重点于2018年12月17日前往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西藏高校标识保护现状进行调研,并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西藏商标受理窗口办公室的帮助。调研显示,西藏高校名称权保护存在以下问题:

(一)西藏高校中文簡称受到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的商标抢注或将高校名称登记为商号,注册为企业名称

西藏大学、西藏民族大学、西藏藏医学院、西藏农牧学院、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高校对自己的全称和简称没有申请注册商标,全称亦未被其他主体注册。 但西藏高校简称保护情况不容乐观。西藏大学、西藏民族大学的大学的简称已被其他个人或企业抢注,具体表现为:“藏大”“藏大人”商标均被其他个人或企业抢注。同时,包含“藏大”字样的7类商标均被注册;申请注册“民大”的商标有10类,分别被深圳、湖北、湖南、江西、云南等的9家企业及1名自然人抢注。包含“民大”字样的14类商标被注册。目前,西藏农牧学院、西藏藏医学院、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简称未被抢注。因我国商标、网站域名实行先注册原则,所以西藏高校在标识被抢注后不能用自己的标识作为教育服务的标记,这无疑是矛盾的。另外,抢注高校名称的主体使用标识不当或经营不利,高校承担负面责任。在抢注情况下,高校的救济方式只有提出在先使用权来保障权利,但程序繁琐。或者还可以商标管理局提出异议或申请宣告无效。

(二)盗用、冒用西藏高校中文全称和简称、外文全称和缩写、校徽“傍高校”,玩“擦边球”,特别是在培训、家教、中考、高考、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考试中冒用、盗用西藏高校名称,误导民众,损害高校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例如,2017年7月某机构以西藏大学名义出示和使用西藏大学的校徽进行非法招生活动。 一些曾在西藏大学工作的人,离开高校后依然以西藏大学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借助西藏大学的声誉培育自己的商业品牌,导致一些名不符实和降低服务承诺的事情发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三)擅自以西藏高校名称、校徽注册微信、微博公众号发布信息

例如,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未经西藏大学同意,擅自以西藏大学名称注册微信公众号,并发布信息。2016年4月,西藏某英语培训机构以“藏大英语四级培训”进行招生,其行为不仅侵害西藏大学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 同时,随着学校简称使用频率增多,导致他人钻空子,使用西藏大学的名称以达到混淆视听、谋取巨额利润的目的。

(四)與西藏高校的简称相同的高校名称的使用权的混淆问题

例如,西藏民族大学简称“民大”,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青海民族大学都简称“民大”,这些高校在全国招生时,其简称起不到有效区分作用,“民大”的简称代表哪一个高校?哪一个高校具有合法使用的资格?这些高校使用“民大”是否相互侵害对方高校简称权益?这些问题亟待规范和解决。教育部在高校章程中没有规定校名的简称,现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也没有关于高校简称、缩写的使用规范,高校简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三、西藏高校名称权的保护途径

目前,我国高校名称权保护处于初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没有操作性及指导性很强的制度。从高校内部管理而言,西藏各高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处理学校标识维权事务,配备专业人员开展相关工作,西藏高校的章程应对学校标识进行规定。西藏高校可以参照《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清华大学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美国斯坦福大学名称和商标的所有及使用规定》等文件,制定规章制度规范学校标识的使用。同时,西藏高校还应规范校内、校外使用标识。在校内,在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学生管理等主营业使用自己的标识。例如,具体用在招生简章、会议资料、纪念品、邀请函、社团活动中使用自己的标识。在学生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经过在西藏高校维权专门机构备案后可免费在活动中使用高校标识。对外,还可以将高校的注册商标许可授权给相关企业使用。西藏高校师生创业过程中,使用学校标识时应给予宽限,授权时明确授权权限,发生侵权行为时授予其追究侵权行为的责任;高校之间,应加强联合。数个高校可以申请联合商标,注册联合商标,联合商标只要其中一个商标被使用,就视为全部商标被使用,有效避免商标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就被撤销的情况,还能阻止其他主体假冒注册。同时,对简称相同的大学而言,共同申请注册联合商标是明智选择,凝聚起多个高校的声誉,即可增强科研能力,又可团结合作,防止其他个人和企业利用高校简称打“擦边球”。面对现实,西藏高校仅有维权意识、内部管理、高校间的联合还不够,西藏高校还应依靠法律制度强大后盾保障高校权益。

(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保护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应在今后的修改中补充完善关于高校名称在内的高校标识保护的规定,或由立法部门专门制定《高校标识保护法》从法律层面防止高校以外的自然人及法人恶意侵害高校标识。高校作为教育机构,与其他法人不同,在建设一流大学背景下,应受国家立法的特殊保护;《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3种类型,修改《商标法》时可以补充此款条文,将高校标识作为高校之外的主体不得注册的类型;在《民法通则》中增加对企事业单位名称权的保护条款,解决恶意抢注企事业单位名称问题;在《刑法》中增加“假冒企事业单位名称罪”类似罪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经营主体的行为,适用主体不包括高校,当前高校的市场主体地位越来越突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应考虑这一实际情况,将高校作为该法调整的主体。

(二)行政法规保护

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高校标识相关规定,如《高等学校标识保护条例》,从源头制止高校标识抢注,规定与高校标识相同相似的商标一律不予登记注册。现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高等学校对以高等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校标、高等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等标识享有专用权。”该规定较为单一,应当补充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根据现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高校申请驰名商标非常困难,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之一是要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量、收入、利税及销售区域等材料,大学一般都无法提供这些材料,因此《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应考虑高校这类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的实际,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进行补充修改,创造高校名称成为驰名商标的条件,从驰名商标层面更为广泛的保护高校名称。

(三)地方性法规保护

《立法法》第7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针对西藏高校实际制定法规文件,例如《西藏高校标识保护条例》,专门保护西藏高校标识。

注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西藏商标受理窗口办公室2017年12月数据。

西藏大学宣传部数据。

参考文献:

[1]沈映春.高校知识产权资源配置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

[2]黄晖.商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3]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15.

[4]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5]朱小鹏.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6]王利民.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猜你喜欢
西藏高校法律保护
新时期西藏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创新的思考
浅谈西藏高校公共选修课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西藏高校大学生自我概念与主观幸福感的特点
论弱势群体保护之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浅析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互联网+”环境之下的著作权保护
西藏高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研究
关联企业从属公司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