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海的历史性权利问题研究

2019-09-25 05:54刘阳阳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6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

摘 要 近年来,中国与周边国家关于南海海域的权益争端不断激化,在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中国是否对南海相关海域拥有历史性权利成为了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试以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为切入点,证明中国对南海海域主张历史性权利的正当性、合理性。

关键词 中国南海 历史性权利 构成要件

作者简介:刘阳阳,西北政法大学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海洋法。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72

一、历史性权利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源于1909年英美北大西洋沿岸渔业仲裁案中提出的“历史性海湾”;在1951年的英挪渔业案中,挪威主张其拥有“历史性所有权”;此后又有学者将“历史性海湾”引申为“历史性水域”。但这几个概念都与历史性权利不同。目前,国际法中对“历史性权利”的含义并未明确界定,我们可以通过对这一概念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厘清来把握其含义。对此,学界认为:历史性所有权包含在历史性权利之内,即历史性权利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特定权利;历史性水域是历史性权利的一部分,而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和其他非海湾水域。

关于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国际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国际实践中存在对这一权利构成要件的探索,各国学者也积极研究,取得了进展。1962年,经国际法委员会请求,法律事务办公室编篡部门出具的报告中列出了判定历史性水域的三项要素:首先是主张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主权;其次是国家持续行使这项权利,使它发展成为通例;最后要求其他国家认可该项权利。基于此,国际法学者关于该项权利的判定标准并无太大分歧,认为历史性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三项构成要件:(1)客体要素,即领土主权意义上的历史性所有权和未达到主权性质的其他相关权利。其中,前者包括历史性水域和陆地领土上的所有权;对于后者而言,主要是指对某领土的依赖性,典型的权利包括这三种:在陆地领土上的过境通行权、历史性捕鱼权以及历史性航运权。(2)历史性要素,是指主张国须长时间、持续地对某一领土行使有效的管制,使其在该领域的权利得到逐渐巩固,不断强化。(3)国际社会要素。历史性权利的形成不仅需要主张国自身的行动,还需要考虑到该行为是否会影响相关国家的利益,以及能否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因此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是构成历史性权利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中國主张南海历史性权利的依据

我国坚决维护在南海海域一直存在的历史性权利。在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明确到:本法的规定不影响我国已取得的历史性权利。

(一)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主要内容

通过上文论述可知,历史性权利的客体并非是单一性的,不仅包括历史性所有权,也包括其他相关权利。

首先,中国对南海岛礁及相关海域拥有所有权:从汉武帝时期开始,古代中国人民就对南海进行管辖,并在岛上建立庙宇,定期巡海;而且,南海岛礁的命名也体现着儒家的价值观或中国历史人物名称,说明中国文化对该区域产生了影响。此后,我国于1947年颁布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中,宣布了对南海相关海域的主权。虽然日本曾于19世纪末开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一直在侵略我国的沿海及岛礁,但二战结束后,1951年中国政府在《关于英美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声明》中指出:“日本应归还南沙群岛”,积极维护我国领土主权。

其次,中国对南海相关海域还拥有历史航行权和捕鱼权等专属性权利: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就在南海各岛礁航行和捕鱼,流传于民间的《更路薄》中就有记录。而且中国纳入南海岛礁的地图先于《公约》中专属经济区规定的产生,根据《公约》中表明的对历史性权利的尊重与维护,中国的历史性权利应受到保护。

(二)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历史依据

自从秦汉时期古代劳动人民开发了南海诸岛后,就在南海建立了与其他国家交往的通道,并且对此进行了记载与描述。古籍《异物志》中提到了“涨海”,即古人对南海的俗称,以及“崎头”,是指南海诸岛礁滩。《汉书·地理志》中又称:“天地四方,皆海水相通,茫然一巨浸焉,茹而不吐,满而不溢,故涨之名归之。”而且,宋代时中国将南沙群岛称为“石塘”,在中国古代典籍中,“石塘”大多数就是指南沙群岛。不仅如此,这些名称在历史上也曾经为外国所使用。正是这种经常性的占有和持续和平的权利行使,才使中国对该领域的所有权得到稳固,南海海域也成为中国人民开发和治理的主要对象。

此后,中国政府在发现南海各岛礁以来就对其实行管理,但是,中国历代政府不可能在这些远离大陆的南沙群岛上设官分职,所以其行政管辖的主要方式是巡海。此后,1947年中国公布“九段线”地图,将南海诸岛涵盖其中。

(三)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国际社会要素

古代中国持续和平地占有、开发南海诸岛千余年,历代政府一直对其进行管理,没有国家表示反对。不仅如此,很多外国的传记和官方书籍也承认南沙群岛归中国所有。中国出版地图之后,印尼等国还将该地图列入教学用书;其他周边国家也从未对南沙群岛提出过任何主权要求。上述行为均可视为国际法中的默认。

然而,近年来南海周边的一些国家对中国在南海的权利提出了质疑,尤其是菲律宾,关于该问题运用了仲裁程序。菲律宾认为:中国对南海的权利超出了公约规定的范围,不具有说服力。对此,国内学者认为菲律宾关于中国南海权利的观点存在误区:(1)在权利性质方面,菲律宾限定了历史性权利的客体。中国对南海岛礁及附近海域不仅具有主权,还对相关海域拥有不具有主权性质的权利,如历史性捕鱼权及航运权等。因此,菲律宾的观点错误。(2)从历史性权利的来源角度分析,菲律宾只根据《公约》来论证,但实际上还应参考其他国际法规则。《公约》序言中说明本公约并没有穷尽所有的规则,只是历史性权利的渊源之一,所以菲律宾的论据过于单一。(3)菲律宾认为,中国的主张不符合历史性权利的三点内容,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由上文可知,中国对南海海域的相关权利从秦汉时期就开始存在,符合历史性权利的客体要素;而且历代政府也在积极管理南沙群岛,符合历史性要素;自古以来,中国对南海的管辖几乎没有受到过质疑,且中国颁布1947年“九段线”地图以来,其他国家并未及时提出异议,说明中国的主张具备了国际社会要素。因此,中国在南海海域的主张达到了历史性权利的要求。

综上所述,中国在南海岛礁及相关海域拥有历史性权利。

三、 结语

中国南海海域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是引发周边国家与我国海洋权益之争的主要对象。自古以来,我国从未放棄对南海相关海域及其岛礁的管辖,并且积极主张“九段线”海域内的历史性权利。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我国要“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为此,我们仍需加强对历史性权利的法理研究与实践,坚决维护我国在南海海域的历史性权利,增强海洋力量,提高海洋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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