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问题及对策

2019-09-30 13:34孙玲玉
北方经贸 2019年7期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公积金农民工

孙玲玉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当前火热的房地产市场下实现住房保障的重要手段,具有强烈的福利性,保障性。鉴于当前我国公积金存在的“低帮高”、公积金提取比例不高、以及城市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从制度层面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保障面,解决“住房难”问题。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城市职工;保障性;农民工

中图分类号:D6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7-0066-02

一、住房公积金的历史渊源

70年代末,中国开始着手住房制度改革,鉴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内政治和经济发展都不成熟,房改制度在进行了十年左右就陷入了一片停滞状态。1991年,上海市政府在深刻总结上一次房改制度失败经验的基础上,认识到如果居民自身缺乏财力资源,贸然进行出售公房和租金改革,收到的成效是不乐观的,因此借鉴新加坡国家的中央公积金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解决住房消费资源稳定和长期来源这一关键问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此后,这一地方性创新制度被中央政府采纳在全国推广。[1]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房的价格也越来越市场化,在此背景下,保障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成为房改制度的重中之重。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国家的协调统筹下,通过对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采取强制储蓄的方式,形成资金池,单位职工可以进行借贷融通,有效的实现缴存人之间的互助支持。[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通过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流向、用途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限定,严格监视资金流向,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设立目的的实现。近几年,不少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相继宣布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低利率的方式减少城镇职工的住房贷款压力,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

二、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问题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解决城镇职工的住房问题,所以其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保障性。财经网最新报告指出,2017年各类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情况,中低收入水平占95.33%,高收入占4.67%。[3]2016年低收入群体占35.96%,中等收入群体占58.86%,高收入群体占5.18%。[4]2015年低收入群体占36.61%,中等收入群体占57.43%,高收入群体占5.96%。[5]对近三年的相关数据进行观察发现,自2015年至2017年,三年期间的公积金个人贷款情况发现,中低收入群体占比一直呈现上升趋势,而高等收入群体占比一直呈现下降趋势。可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近二十年间,收益最大的是高收入群体,虽然不能否定中低收入群体在此制度中也有享受到一定的好处,但实践效果却与设立初衷相差甚远。实践中公积金的缴纳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纳,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缴纳数额根据职工的具体工资总额,以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乘以一定的比例。从公积金的缴纳方式以及缴纳数额的具体化可以看出其福利性,旨在在保障城市职工正常生活的基础上逐步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在商品房市场化的情形下,房子的价格对任何买者都是一样的,高收入者缴纳的公积金高于中低收入者,试图在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下,形成固定用途的资金池,借助高收入群体帮助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但上述数据分析得出高收入群体帮助低收入群体的愿望被现实的低收入群体帮助高收入群体所替代,不仅其设立初衷与现实背道而驰,而且意味着一部分低收入群体一直在缴纳公积金,但却没有享受到任何的好处。

其次,住房公积金提取率偏低,使得大量住房公积金被“闲置”,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也是阻碍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的实现其保障性的一个重要原因。面对如此巨额的闲置“资金”,不能使其完全的发挥作用,一方面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近几年,不少城市为拉动经济增长,解决“住房难”问题,纷纷采取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手段,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其保障性覆盖面,但若不对低收入群体采取切实的优惠或特定政策,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职工“住房难”的问题。

最后,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进城务工成为一种潮流,伴随而来的城市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也成为不少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农民工住房普遍存在环境差、面积小等问题。据统计,农民工主要居住在城乡结合部、郊区、城中村等交通不便,基础设施不健全的地区。[6]反观当今社会的房价与体力劳动价格一直呈现反比,住房公积金将城市基础建设最重要的劳动力排除在外,不符合其“保障性”的制度理念。

三、解决对策

针对“低帮高”的现象,建议可以采用分层贷款利息的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从高到低分为三个层次,以现行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作为最高档次,在此基础上适度降低一定比例的贷款利率,作为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当积金缴纳者申請贷款时根据其夫妻双方工资水平或申请人工资水平,结合工资年限、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家庭人口数量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层次。同时,对于购买二套以及以上住房的申请人在原有的三个利率层次上提高适当比例,一方面可以帮助中低收入者尽快解决住房问题,另一方面抑制高收入群体购买商品房的“欲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场需求,稳定房价。

当前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的严密的监督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公积金的流向,因此,可以在立法层面上对公积金的使用作进一步的放宽。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将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同时《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首付30%,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仍然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并且贷款需要提供担保更是加大了负担。建议降低首付比例,但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间内若贷款申请人不能按时还贷,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其进行规制,直至偿付完应当偿付的贷款本息。如此,可以大大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进一步解决“住房难”问题。同时,为防止发生金融类犯罪,进一步完善当前的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国家层面、省级层面、城市层面的住房公积金披露报告制度,国家层面的报告可以一年进行一次披露报告,省级应当按季度进行披露报告,城市则应当按月公开适用情况,使得住房公积金的运行动态时刻时刻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

为解决城市农民工所面临的“高房价”与“低收入”的问题,建议将在某一地区工作一定时间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鉴于农民工属于流动人口,不需要强制其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对于缴纳者,应保障其应当享有的权利。按照“租小房——租大房——购小房——购大房——购好房”的思路一步步解决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对于某一城市缴纳一定年限住房公积金的农民等流动人口,地方政府之间应当建立和完善好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结语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具有保障住房功能的社会福利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不仅对于解决城镇职工的住房问题有很大的裨益,而且对于缓解当前社会的“贫富分化”问题也有一定的帮助。随着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程序的完善和发展,使得不少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作的人开始返回自己的家乡,“返乡”的大多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或在外务工多年有一定积蓄的人,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一方面引进了人才,一方面引进了资金,对完善当地的教育事业,带动新产业的兴起,促进经济发展等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 杰.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历史与改革思路[J].党政干部学刊,2009:1.

[2] 孙 玥.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目标的路径探索[D].南京:南京大学,2014.

[3]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J].城乡建设,2017(6).

[4] 刘功求,王 健.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及对策分析[J].特区经济,2013(2).

[5] 沈正超.进一步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J].上海房地,2018(3).

[6] 林永民,赵金江,史孟君.新生代农民工城市住房解困路径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9(4).

[责任编辑:兰欣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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