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的法律构建

2019-10-07 14:20惠向红
新西部·中旬刊 2019年8期

【摘 要】 文章分析了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设立的现状,介绍了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设立的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然后基于法律视角,从监事会的负责对象,人数、人员构成,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任期限制,职权和议事规则四个方面提出了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的构建方案。

【关键词】 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法律构建

根据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不管是营利性的民办院校,还是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都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由于营利性民办院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在本质上具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两者监事制度设立的依据和权力配置自然也就不同,需要我们好好去研究。虽然《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的设立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这毕竟是一个新问题。如何对其监督,既能让股东满意,又能让公众放心,是一个值得探索的现实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设立的现状

从广义角度来看,民办院校既包括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如西京学院,也包括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如北京金融学院。既包括全日制的民办学校,如西安培华学院,也包括非全日制的民办学校(也即培训机构),如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等。在营利性民办院校中,从事非学历教育的非全日制民办院校,大多走的是公司化运营模式,在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已经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监事会。而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性质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于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要求,因此,它们很少建立监事会。

二、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设立的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

1、法律依据

新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民办学校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1]随后教育部、人社部、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也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2]根据这一强制性规定,不管是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院校,还是从事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院校,都必须建立监事制度。[3]

2、实践依据

与非营利性民办院校不同,投资人设立营利性民办院校的目的就是为了给股东赚取利益。但是,营利性民办院校毕竟是一个学校,其从事的活动是培养人,教育人的活动,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这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还是有一定差别的。因此,营利性民办院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严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必须确保各项教育活动符合国家的各项办学要求,必须保证办学质量,必须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但是在实践中,有的举办者借办学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有的举办者将大量办学资金挪作他用,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办学。因此,非常有必要在营利性民办院校内部设立监事会,加强内部监督。

三、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的法律构建

1、监事会的负责对象

与非营利性民办院校不同,营利性民办院校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为股东赚取利益。因此,设立监事会的主要目的就是监督董事会以及行政团队的行为是否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应规定监事会应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由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所肩负的教育使命,对于被监督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监事会负有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义务。

2、监事会的人数、人员构成

根据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营利性民办院校应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大机构。其中,股东会是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对涉及学校发展和股东利益的各种重大事项拥有决策权。董事会是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负责执行股东会的重大决策决议。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和学校的章程,代表学校的股东和职工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校长及整个行政团队进行监督。参照相关规定,应规定学校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对于监事会的人员构成,由于其监督的对象是董事会和校( 院) 长及整个行政团队。因此,董事会成员、校( 院) 长以及各职能处(室)的正副负责人都不宜成为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另外,由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毕竟与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同,它承担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因此,基于对监督效果和监督使命的考虑,监事会成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人选: 一是主管教育部门指派的代表;二是学校党委纪律监察部门的代表;三是出资人代表,但担任董事、校( 院) 长以及各职能部门的正副负责人的除外。四是教职工代表,由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五是学生或家长代表,由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家长委员会选举产生;六是熟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工作的社会热心人士。

3、监事的任职资格、任期限制

对于监事的任职资格,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对此,个人认为,为了维护教师、学生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借鉴公司法的规定,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也不得担任监事会的监事:一是担任破产清算民办学校的董事或者校( 院) 长,对该民办高校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民办高校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二是与董事会成员、校( 院) 长以及各职能部门的正副负责人具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对于监事的任期,应规定与董事会任期相同,每届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4、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经过调研分析,个人认为,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会的职权应包括以下內容:(1)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有质疑权;(2)检查学校的财务,发现违规行为,有纠正权;(3)对董事在执行职务时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并有权要求其整改,必要时可向股东会报告,提请罢免其董事职务;对于校长及其行政团队的重大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并有权要求其整改,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罢免其职务;(4)当被监督者有损害学校或教职工、学生利益的行为时,有权要求纠正,必要时可以对被监督者提起诉讼;(5)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6)其他。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才有效。

四、结语

如何对营利性民办院进行监督,达到既能让股东满意,又能让社会公众放心,这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的去探索,不断的去完善。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11.1.

[2]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EB/OL].

[3] 惠向红.论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的法律构建[J].法,2019.5.

【作者简介】

惠向红(1978—)男,陕西凤翔人,硕士,副教授,西安外事学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教育管理与教育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