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2019-10-08 02:24艾小川
农村百事通 2019年17期
关键词:协议书民政部门合同法

艾小川

【案情】李某(男)和王某(女)于2015年12月1日结婚,2017年5月5日,双方生育一女儿。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18年4月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子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王某10万元。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7月11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判令婚后购买的房子归其所有。诉讼中,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子归李某所有。

【分析】私下簽订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签离婚协议书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只有当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离婚协议是以婚姻身份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的,所以离婚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因此,离婚协议书并非当然适用“一经签字即可生效”的一般合同规则。

签离婚协议书的根本目的在于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享有和分担等作出约定。如果离婚未成,则属协议目的没有实现,其他约定则无从谈起。从本质上来说,签离婚协议书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附条件为在法律意义上成功离婚,即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如最终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则视为条件未成就,离婚协议也因此不能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也不能依据这种离婚协议的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而应该依据法定的分割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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