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量化分析得出的IFRS17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影响

2019-10-11 09:22北京市昌平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精算系黄选州
中国商论 2019年18期
关键词:保险合同准备金营业

北京市昌平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精算系 黄选州

IFRS17相对于现行的会计准则作出的关于会计计量方法的最重大变革之一就是明确一个基本原则:不能在保险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时确认营收,只有当其满足约定义务提供服务后才能将这部分服务对应的金额确认为当期营收,而任何尚未实现的营收都必须确认为此合同项下的负债。

为此,在IFRS17提出的适用于所有保险合同的默认会计方法(通用模式)中,它还明确提出了两个概念:(1)合同服务边际:即合同成立时,经风险调整后合同整个存续期间内的预期现金流现值与预期保费收入现值之差,它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在评估时预计可赚取但尚未实现的利润。(2)履约现金流:企业在履行合约时产生未来现金流出现值与未来现金流入现值之差的估计。两者间最明显的区别就是是否已经在当期实现,合同服务边际为合同成立时所有未实现的营收现值,是保险合同未来按照预期假设运行下产生全部营收的现值,但是由于尚未实现,所以不能确认为本期营收,而是此合同项下的“初始负债”;而后者是保险公司每个会计期间内,按照其实际运营情况重新对未来进行评估所算出的实际应划入本期的营收。

这种规定明确了保险合同营收在整个保险期间内的释放情况,基本上杜绝通过会计调整使未来的营收(本应作为本期负债)变为本期营收的可能。本文将分别着重分析这一基本原则的提出对保险公司营业收入确认、利润释放与负债评估三者的影响。

1 新会计准则对营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1.1 保险公司营业收入泡沫挤出,保险行业营收驱动转型加速

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的营收包括已赚保费、投资收益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三个部分,保险服务收入与投资服务收入几乎不加以区分;IFRS17则将两者完全划分开来。

而现行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的营收被高估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第一,IFRS17规定:只有当保险公司将保险责任或服务提供或转移至客户时,才能将这部分服务对应的保费确认为保险收入,这样就从法规层面上杜绝上述高估的产生。这种原因造成的营收高估在寿险公司中尤甚,由于寿险行业期限长、储蓄性强,这种处理方式产生的营收高估是非常巨量的,而一旦IFRS17施行,寿险行业的营收必将大幅减少,高估部分会被抹平;相比之下,对产险行业而言,由于期限短、储蓄性较弱,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或很少提取责任准备金,因此通过将准备金提转入不同账户造成的营收高估就很少或没有。所以产险行业受到的影响就会很有限。

第二,IFRS17规定保险公司的投资收入仅包括其投资收益扣除提转给投保人收益外的结余部分,换言之即保险公司提供的投资服务的合同服务边际。这样进行明确划分后,这部分泡沫也很快会被挤出。

1.2 保险行业去杠杆进程加快,保险的保障功能将被强化

第一,现行的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的营收不区分来源,投资收入与保险收入可通过会计处理加以调配。而IFRS17则明确规定两者必须单独分列,并对保险收入与投资收入的界限进行明确划分。那么,国家去杠杆进程在保险行业将更加有的放矢。

第二,由于保险行业杠杆率下降,保险行业的发展势必减速,挖掘新的行业增长点迫在眉睫。

第三,保险行业系统性风险波动将逐步上升。

1.3 保险收入必须剥离投资成分,保险公司财务能力将受挑战

如上文所述,IFRS17要求保险公司严格将保险收入与投资收入分割开各自列明,而保险收入又进一步细分为期初预期赔付等部分,这就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IFRS17要求只要投资收益同时满足:(1)这部分投资与保险服务并非高度相关;(2)市场上有或可以有单独类似的投资产品出售时,这部分投资收益必须从保险收入中剥离出来。

IFRS17规定,保险公司在核算保险收入时必须彻底的、极端干净的剥离掉所有投资成分,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同时将“隐形投资收入”也剥离。

1.4 行业习惯被打破,新的行业规范惯例与监管模式呼之欲出

第一,IFRS17要求保险收入与投资收入相分离,前者包括期初预期赔付、风险调整释放、合同服务边际摊销、获取成本摊销与其他保险服务费用五大部分,而对于寿险等长期险种,由于期限长又实行均衡费率制,其早期收取的保费要远高于实际的风险保额,以为后期做现金价值准备,所以早期其期初预期赔付、风险调整释放、合同服务边际摊销相对较小,而获取成本摊销与其他保险服务费用则相对较大。这样一来就很容易造成保险公司的保险营收主要依靠销售与管理费用,而与保障功能本身相关的营收却占比很小的假象。所以客户必须调整保险公司财报的阅读尺度,理解这一现象的原因,否则很容易造成退保率的上升。

第二,IFRS17要求保险公司细分保险收入与投资收入并对两者的明细科目做了规定,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对财报的调整方式就需要相应改变。

一个明显的转变是保险公司的财务调整将更加依赖于费用开支。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下,由于保险收入与投资收入不加以分割且对两者也没有明细科目要求,保险公司一般通过在保险收入与投资收入间进行调整实现营业收入的同期调配或通过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入“提取责任准备金”账户实现营业收入的跨期调配;而费用开支则仅作为微调手段进行辅助。

而随着IFRS17提出收入的分割与明细科目的明确,上述两种调配方式的存在空间都将逐步被抹平,所以保险公司也势必将加大依靠调整费用开支的方式进行财务调整的比重。那么相应地,监管部门也将依照IFRS17的规定制定新的或完善现行的监管模式。

表1 IFRS17对保单风险处理方式列示

2 新会计准则对利润释放的影响

2.1 营业支出水分挤出,利润数据逐步贴近现实

第一,退保金的处理:退保金作为保单的现金价值,本质上是投保人自己的资产,只是预存在保险人处而已,所以它既不应算为营业收入也不应算为营业支出,但实际上业内却普遍将它确认为营业支出,这就是营业支出被高估的原因之一。

第二,责任准备金提取:上文说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常被记入营业支出项下的“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中,这就在为保险公司的营业支出注水;而实际上除了未决提转差以外所有准备金部分都应从营业支出账户中拆除。

第三,保单红利的确认:由于现行会计准则下常把投资收益全部确认为营业收入,那么相应地这其中应提转给客户的保单红利则常被归入营业支出。但实际上这部分金额完全是客户自己的资产增值,与保险公司没有关系,所以这部分也是营业支出的水分。

IFRS17新会计计量方法明显将逐步挤出保险公司营业支出的泡沫。而随着收支的逐步冷却,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就是利润的核算,所以IFRS17也对利润的释放与核算做了新规定。

2.2 折现率规定变化,更贴近现实的同时尽量减轻利润波动

第一,因为保险公司每年必须根据最新的折现率对保险合同未来预期现金流进行重新评估,这无形中就将保险合同与金融市场捆绑了起来,从而导致前者的系统性风险骤增。

第二,由于保险公司保险服务的营收(即各期履约现金流)严重依赖于折现率,所以一旦折现率大幅波动时保险公司利润也将大幅波动,导致后者很难对未来做长期的规划。

第三,保险公司利润表的利润数据并不一定能反映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可能出现经营不善但由于折现率利好导致企业利润上升的情况,这对于投保人与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都是新的挑战。

第四,IFRS17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数据必须逐年基于最新的折现率进行调整,这会造成非常高昂的“菜单成本”:保险公司的利润与赔款准备金决定了很多保险公司诸如偿付能力监管、信用评级等信息,所以其利润的波动也将引起保险公司一系列的调整,而频繁的进行调整所造成的诸如手续费用、公示费用等支出将非常可观。

正因如此,IFRS17这种保险利润释放的会计规定目前颇有争议,对此IASB给出的暂行过渡办法,如表1所示。

3 新会计计量方法对负债评估的影响

保险安全系数提高,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能力要求加强。

第一,IFRS17就保险合同的合同服务利润计量的初始处理方法做以下规定:可见IFRS17强制保险公司为明显亏损的保险合同在其成立时就提前做资金准备,但对于明显盈利的保险合同却不能提前确认利润,而只有当它实际发生时才能确认。这种规定能最大程度的保证保险合同不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第二,IFRS17规定在核算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服务边际(即合同成立时的未到期责任负债)时,只拆除“显性投资收入”,而“隐性投资收入”部分不予拆除,所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包含诸如现金价值等”隐性投资收入“的;相比之下,IFRS17规定保险公司在核算保险收入时却必须将“隐性投资收入”也彻底拆除,而只包括纯粹的保险服务带来的利润。两者对“隐性投资收入”处理要求的不同就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安全系数:一方面可以使未到期责任负债尽量高,从而倒逼保险公司尽量多做财务准备并核算出较低的合同服务边际;另一方面使履约现金流尽量低,使保险公司确认的每期实际营收与利润达到低点,从而为未来风险所做的资金准备预留更大利润分配空间。

由于这些会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更好的匹配整个保险合同存续期内各期利润释放的比例,同时匹配好未到期责任负债在每期释放的额度,以保证在不出现大的偿付能力缺口的同时能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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