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2019-10-14 21:30谢松良
西部论丛 2019年31期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

谢松良

摘 要: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为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民商法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文首先分析了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民商法创新的重要性,然后探讨了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和创新。

关键词: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民商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子商务近些年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有效带动了其他各个行业的发展。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电子商务基于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可以有效突破时间和空间对交易的限制,为交易活动的开展带来了巨大便利,因此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将自己的工作中心有传统的线下转移到线上。但是近些年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明显滞后,进而导致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难以基于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这为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1]。因此本文探讨为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对于保障我国电子商务未来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通过分析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可以更好理解民商法对于电子商务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性。关于微媒体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与民商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具体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分析:一是电子商务出现之后对民商法所产生的影响,二是民商法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整体来说可以将电子商务对民商法的影响归纳为两个方面,首先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线上商户是新型民商事主体,传统民商法中对其没有进行明确描述,因此一旦发生电子商务纠纷问题基于传统的民商法难以有效解决;其次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民商法中关于电子商务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明显滞后,因此针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基于传统的民商法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处罚,从而难以有效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2]。民商法在我国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也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首先在电子商务准备交易阶段可以通过民商法为交易双方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最大程度确保交易双发的根本利益;其次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可以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来尽量保障交易双方的根本利益。

二、民商法创新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必要性分析

民商法具体包括民法和商法两部分,民法主要是保护公民个人利益的法律,商法是保护商品交易规则的法律。因此在交易过程中民商法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民商法的内涵和内容也不断丰富和完善,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领域在我国蓬勃兴起,完全颠覆了传统的交易模式,突破了传统交易过程中的各种限制。基于在线网络平台,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各种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交易效率和交易规模,为交易活动的开展带来了巨大便利。但是电子商务交易是基于虚拟的交易环境,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基于传统的民商法难以对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根本利益进行有效保障。虽然为了更好规范引导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民商法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但是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然難以有效满足当前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需求。这就要求我国民商法应该基于我国当前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进行民商法内容以及形式上的创新变革。从而有效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三、微媒体时代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3.1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前的应用

电子商务交易可以分为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三个阶段。交易前主要是指交易双方在进行电子商务时需要开展的一些准备。比如买家可以基于自身的实际需求选择符合自己喜好的产品,然后基于卖家所提供的关于该产品的相关信息来确定最后的交易对象。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价格、数量以及运送方式等相关信息均具有透明化特点,因此买家可以综合多方面信息以及自身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最后的交易对象。对于卖家来说,其为了让买家可以更好的了解自身所销售的产品信息,需要将自己的产品信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发布并通过视频、图片以及文字等各种形式对产品信息进行展示,让买家可以更为简单方便全面的了解自己产品的特点,进而对买家产生吸引力[3]。在电子商务交易前民商法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卖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所展示的关于产品的各项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严厉打击各种虚假信息,从而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应用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买家就自己所关心,同一类产品会对多个卖家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筛选,从而选择最为适合自身的交易对象,并且在该过程中买家会关于产品的价格、数量、质量、发货方式以及发货时效等各种细节问题与卖家进行具体商谈。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是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交易双方必须基于网络平台进行各项细节问题的商谈,因此在该过程中保障买卖双方商定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对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存在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假扮卖家或者买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诈骗,一方面损害了交易双方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因此为了有效杜绝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过程中的作用主要为基于网络平台对各种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同时保障买卖交易双方所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相关的法律效益,进而买卖双方如果发生电子商务纠纷时可以基于双方签署的电子合同进行有效的仲裁处理。通过民商法的保障,可以有效提升买卖双方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信任程度,从而有助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健康稳定发展。

3.3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合同履行与索赔中的应用

在电子商务交易后买卖双方也可能由于在电子商务交易合同履行以及索赔方面产生纠纷,因此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后也必须保障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与索赔中的合法权益。买卖双方在签订电子商务交易合同后电子商务交易合同便具有法律效益,可以对买卖双方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如果买卖双方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那么便可以通过民商法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我国民商法明确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签署之后不管是在运输过程中还是在买家收到产品之后,只要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相关规定均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进行赔偿,从而有效保障交易双方的公平性和合法权益。

四、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引起的民商法创新

4.1 健全民商法中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的交易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是在虚拟的环境下,因此也为人们的交易带来了诸多的安全隐患。这就要求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要通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来保障交易双方的根本权益,包括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资金安全的保障等,避免给交易双方带来经济损失。因此我国民法应该针对电子商务领域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进行完善,在该过程中应该注意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电子商务模式完全颠覆了传统的交易理念和交易模式,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商法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过程中应该与时俱进,不能仅局限当前我国的法律需求,而是应该基于时代的发展趋势,在保障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的情况下积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二是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我国民商法的完善也应该基于我国电子商务不同阶段的发展情况进行逐渐的完善,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三是要注重保护交易双方私人信息的安全性,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公平合法安全。

4.2 明确电子商务中民商法的主体法律地位

在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民商法进行创新变革首先要明确民商事主体,其主要作用在于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如果发生交易纠纷,便可以基于民商事主体来快速分析纠纷产生的具体原因,然后基于相关的民商法规定来辨别纠纷中的责任主体,从而对纠纷进行高效快速解决。同时基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还应该在民商法创新中引入虚拟概念,比如在电子商务虚拟环境中为交易双方建立真实的电子身份,更好明确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存在意义。通过真实的电子身份,可以将民商法的相关信息更好落实到民商事主体中,对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行为更好进行规范和约束。

4.3 建立有效的网络权利救济仲裁制度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民商法与电子商务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更加明显,这不断提升了网络权利救济的重要性。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虚拟的网络平台对其既有有利的影响也有不利的影响。基于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权益纠纷问题,其解决过程均需要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保障。目前仅依靠线下的处理流程已经难以满足电子商务进一步快速发展的需求。因此应该尽快构建有效的网络权利救济仲裁制度,尽量保障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网络安全,规避权益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鞠慧慧.探索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8 (4):197-198.

[2] 邱玮.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之间的联系[J].法制博览,2018 (4):139-140.

[3] 李宏斌.浅谈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未来发展趋势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7(26):93-94.

猜你喜欢
民商法电子商务
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与应用
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普通民商法的应用创新
O2O电子商务信任问题分析
O2O电子商务信任问题分析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关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探讨
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和发展历程
浅谈民商法的作用和功能
辽宁大拇哥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电子商务法草案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