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理学的定位与使命

2019-10-14 21:30甄睿
西部论丛 2019年31期
关键词:法理学

甄睿

摘 要:法理学是法学科目,它作为一门独立的科目,它有着自身的只是系统和独立存在的价值。法理学和部门法哲学都是研究法的本体,本质,理念。他们不仅仅只阐释是什么,更注重探究应当是什么和原因。他们的不同是由于我国古代法理学和部门法学薄弱的理论基础,从而产生了中国特有的问题。法理学为部门法学提供了理论依据,本文谈一下法理学的学科性质,特点,功能等问题,来给法理学提供准确的定位,同时还简述了法学家的政治与道德责任和承担的使命。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部门法学;法律实践

一、法理学、部门法学和法律实践的联系

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的法学学科,它本身具有自身的知识系统与单独存在的价值。本文试从以下三方面来探讨法理学应该怎样准确定位。

1、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的联系

法理学在总体上,国家教育部门将其设定为应用型科目,又可称为实践性科目,用此设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法律和法律事件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实践性非常强的社会规范和制度系统包含了法律及其法律现象,但在法学学科系统内部,又有着不同的属性和特点。

对于法理学的研究特点来说,概括性是他一个首要的特点,法理学的概括性要点是研究对象是各种各样的个别,具体的法律事件和现象,一些带有共有性质的、普通的论点能从中概括出来。在法理学学科和研究中处处都能体现出来概括性。

法理学的这一概括性的特点,可以让我们更好的区别部门法学与法理学的界限与研究对象,也可以使我们可以对法理学及其他法学间存在的相互联系有更好的认识。这二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分,法理学离不开具体法律实践,也与部门法学研究成果密切相关。同时法理学概括及抽象出的法律理论,对于法律实践与部门法学有着极为普遍的适用性。

因此,自身具有的知识系统与单独存在的价值的法理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存在的法学科目,法学学科包括了法理学和部门法学,虽然二者在地位方面是相等的,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分别的, 二者的研究对象和依据是它们最大的不同。某种单独的法律系统是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依据,然而所有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事件是其研究对象和依据。因此, 不要把法理学摆在太高的位置, 同时不能把它又摆在太低的位置,应该把法理学摆在属于它应有的位置,

2、法理学与部门法理学二者之间的联系

法理学与其各分支法理学是区分,其相同点是二者之间有一些相似的原理,其不同点是二者所研究的对象有区别。法理问题存在每一法律之中,各分支法理学和其相关理论有特定的部门法律制度,但是法理学无特定法律制度,所有的法律制度及其现象以上的理论思想都是法理学的依据,当前,各分支的法理学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所以,我们要从实际出发来审视部门法理学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开发出不同的研究和拓展,得到一定问题的研究累积之后,自然而然的就形成了解决问题的理论系统。

3、法理学与法律应用二者之间的联系

法理学和法律应用二者的联系既非常紧密又互相影响,法理学可以使用在法律应用中,法律实践也离不开法理学。

法理学的特点是笼统性、概述性、普遍性、和概念性。但是法律应用和法理学二者相互依存,法律应用是离不开法理学的,假如,一个立法者,他没有对法律的理解力和洞察力,他就不能制定出一个对社会有利的法律,又如一个立法者没有对法律制度合理结构有深刻的了解,他就没有资格参加立法工作。法律的目的和价值没有被一个立法者进行深刻理解,含有民主、正义和公正的价值的法律是不能被制定出来的。

而这些都需要法理学的基本素质,正是从这方面讲法理学与法律应用的任何方面之间的界限不是固定不变, 它们之间既相互紧密联系, 法律应用之中又存在着法理学,所以说法律应用和法理学是离不开的。

二、法理学弱势和使命

1、法理学中存在的弱点

有很多的缺陷和弱点存在我国法理学的教学和相关研究,最近几年中,法理学的走向问题成为了热议的话题,这可以说明有一个新的难题在等着法理学,这个难题可能使法理学达到了风险。这种风险被分为分为两点,首先是外部所存在的社会风险,虽然改革开放数十年中我国经济在取得了非常快速发展,但也出现可许许多多的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政治改革滞后和社会两极的分化,面对这些问题,法理学应该如何全面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案,要结合理论和应用方面提出可利用的方案,这是一种政治和道德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风险来源于法理学本身的问题,回想过去,法理学界的思想相对活跃,挑战、质疑、等问题在学术会议和期刊上不绝于耳。然而现在思想安静,热力不足,虽然发表一些建议,也都是独自发表,毫无交集,没有思想的碰撞。

2、法理学肩负的使命

在法学中的法理学,它是追求公平、公正、民主的一门学科,法律时代的思想者是法理学家,同时法理学家又是公平正义的创造者,国家的、人民的公平正义的事业由他们肩负着,由他们考慮着,他们又肩负着社会责任。

经过了众多的历史失败教训,一些法理学家建议要与政治保持一定距离,这种建议是有理论支持和意义的。一是学术不能和反动势力同流合污,法理学不能被这种势力利用成为他们的工具,也不可以为这种反动势力提供政治决策和理论支撑,这是学者和学术都应该具备的品质与良知。所以要与这种政治保持最大化的距离。二是研究学术问题和政治都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和性质,政治范畴不能容易的利学术原则,这样做的结果是法学相对独立的地位就会失去,法学及其自身的良好发展不能达到预期的水平。

在法学中尤其是法理学不可能与政治完全划清界限,原因有三,首先,在政治中会涉及到法理学,其次,法理学会割断一个重要本源。三是,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就是法理学不干预和参与政治。原因是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和法治本身。

三、结论

所以, 法理学想要真正达到使命, 学科的生命线是普遍性特点, 牢牢把握住普遍性这一主线要真正的从研究对象、研究论题、研究结论这几方面出发,只有这样做,部门法学和法律应用才能真正的被法理学所指导。虽然,这不是一件最容易的事情, 但进行大量的艰苦的探索和研究就需要对原有的理论进行梳理。

参考文献

[1] 王奇才.法理学教材的新时代定位[J].中国大学教学,2018(05):85-89.

[2] 李林.中国法理学的时代使命[J].中国法律评论,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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