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有组织犯罪中的问题和惩治对策

2019-10-14 21:30郑炳元
西部论丛 2019年31期
关键词:问题对策

郑炳元

摘 要:目前,有组织犯罪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是当前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有组织犯罪已然不单单是一个国家的问题,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和威胁逐渐增强,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本文指出当前有组织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问题;对策

一、惩治有组织犯罪中的问题

(一)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模式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有组织犯罪的惩治手段有“严打”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种主要形式,分析我国目前针对有组织犯罪的治理模式,“严打”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均是在有组织犯罪危害到公民的切身权益,或是对国家经济、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时,国家就出手对全国范围内的特定犯罪(包括黑恶势力等有组织犯罪)进行专项治理和重点打击,这种专项治理模式能够对有组织犯罪展开有效的打击,使社会治安在一定时期内趋于平稳。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转型期,在此期间,社会发展迅速多变,涌现了大量问题,国家的政策、法律处于正在完善的阶段,这就给了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仍然存在着各种腐败现象、有组织犯罪,因此,使用国家力量集中打击和惩治有组织犯罪是必要的,是特殊时期下一种被迫的战略选择。不过在实际行动中,“严打”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因其有着周期性、阶段性等特点,无法从根源上遏制有组织犯罪,在重点治理期间,犯罪团伙会暂时性的减少,但不久后有组织犯罪和刑事犯罪又会出现急速上升趋势,黑恶势力死灰复燃,继续危害社会安全,并且在实行打击之后,犯罪分子的犯罪方式会进一步发生变化,向更高级的有组织犯罪转换,犯罪分子更加主动隐藏自身,通常会借助合法的形式外衣实行犯罪,以此逃过打击。另外,在执行“严打”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际行动时,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扩大倾向,“严打”重打轻防,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人权的侵犯[1]。

(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问题

经过长时期的打击犯罪行动,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不过经过长时间的治理有组织犯罪的司法实践表面,我国在刑事法律方面防治有组织犯罪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以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来看,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了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刑事责任,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刑罚,虽然各部门对其也做出了一定的补充和司法解释,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系统性。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是在不断的实践打击犯罪过程中发展完善的,这就存在着一些问题,法律法规通常是针对犯罪行为建立,容易受到限制,具有滞后性,而刑事立法需要具备超前性以及完备性,以预防和惩治未来有可能发生的新的犯罪行为。

(三)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必须要先立案,再启动公安机关侦查程序,这就必须要有犯罪事实的发生,但是由于有组织犯罪是具有团体性质的,自身的体系较为严密,组织内成员通常拥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因此侦察机关需要一段时间来调查有组织犯罪的事实情况。另外,在进行有组织犯罪的侦查过程中,收集证据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一方面是有组织犯罪的团伙反侦察能力较强,另一方面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收集方法较为简单,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笔录、视听资料等,通常是以公开的手段进行证据收集,在侦查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中,仅仅使用这些手段进行证据收集是比较困难的,收集到的证据也是比较有限的。

缺乏防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机构。针对有组织犯罪防控,并没有建立一个单独的办案机构,在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任务时,由司法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成立“打黑办”的临时机构,各级公安机关也成立了相应的有组织犯罪侦察组织,但通常也不是一个单独的组织,而是依附于刑侦部门,刑侦部门负责众多案件的侦查,没有过多的精力进行有组织犯罪的侦查行动,另外,各个部门之间也并未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没有做到情报共享,大大降低了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效率。

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对策

(一)认识到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实际

在经过三十多年的“严打”“扫黑除恶”后,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在现行的刑事制度下,仅仅依靠高强度的犯罪打击行动,不足以遏制有组织犯罪的蔓延和发展,这是当前打击有组织犯罪面临的困境。实行对有组织犯罪的强烈打击,在一段时间内可以产生有效的效果,但是这仅仅是从表面上解决了问题,犯罪团体、罪犯这一自然人受到了刑法的审判和制裁,犯罪的枝叶被拔掉了,但是根并没有消除,在实行“扫黑除恶”过程中,不单单要考虑如何抓捕犯人,还要考虑到罪犯的犯罪规律以及犯罪实际,建立规范性的对策,预防犯罪的发生。

我国的立法、司法针对“扫黑除恶”的刑事策略与社会中有组织犯罪的实际情况存在着脱节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有组织犯罪功能的有效开展。在防治犯罪的实践中,人们普遍地认为,刑法在打击犯罪中是最为有效的武器,是防治犯罪、打击犯罪中不可缺少的。这种思维方式是比较狭隘和单一的,不利于我们认识到刑法自身所包含的刺激或引发犯罪的功能。实践得知,从罪犯的犯罪实际或犯罪规律来看,除了罪犯自身的因素以及环境的因素,刑法自身也早现实中产生着防治与激发犯罪的两种相背功能。

(二) 完善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法律法规

首先是在侦查手段中,面对有组织犯罪,应采取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策略,因有组织犯罪的团体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以及隐蔽能力,普通的侦查手段无法有效地获取证据,所以应依照实际情况开展有限度的特殊侦查手段。另外,使用特殊刑侦手段要最大限度保障人权。实际情况中,经过众多国家的实践证明,使用电子监控、资金监察等秘密侦查手段来收集证据,能够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也做出了对特殊侦查手段的规定,因此,在侦查有组织犯罪案件时,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适当的秘密手段搜集证据。

其次是健全证人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原则上有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检、法机关负有保护证人安全的义务。”但是由于有组织犯罪是团体性犯罪,犯罪人数众多,并且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在一定区域造成了人们的恐慌心理,证人害怕受到犯罪团体的打击报复,对于出庭作证有着巨大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无法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对此,我们可以参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的规定及措施,如将证人转移、不透露证人的住处和身份、使用视频影像等方式提供证言,切实保护好证人的安全[2]。

三、结语

针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行动,维护社会治安,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需要作出相关的特殊策略,成立独立的专项机构负责有组织犯罪的打击防治工作,完善应对有组织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使防治有组织犯罪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增加有组织犯罪刑侦手段,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实行特殊的刑侦手段。最重要的,是需要认识到有组织犯罪的犯罪规律和实际,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 蔡军. 我國惩治有组织犯罪的问题与破解路径[J].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54(4).

[2] 许靖, 杨丽, 邢菲菲. 对有组织犯罪查处中的疑难问题研究[J]. 政治与法律, 2010, 000(005):1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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