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与中世纪英格兰财产继承制度比较研究

2019-10-14 02:13杭天星
西部论丛 2019年33期

杭天星

摘 要:宋代是我国古代家庭财产继承制度发展的顶峰,形成了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原则。同时期的中世纪英格兰,则形成了以长子继承制为主要特征的继承规则。通过一般形式、女性财产继承等方面分析二者差异,并从三方面讨论其差异的成因,为研究宋代与中世纪英国继承制度提供帮助。其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构建植入我国历史文化因素的法律体系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财产继承制度;诸子均分;长子继承

一、基本概念解析

(一)继承。“继承”一词,其义颇多:稽之中国古籍,继承亦称承继,或简称继,承接先人遗业之谓也。《礼记·尧曰》有“兴灭国,继绝世”之载,《论语·中庸》有 “善继人之志”等语,可见继承一词内容十分广泛。曾宪义认为:“继承,即自然人死后由其继承人对其人身、财产权利和义务予承受的行为。”[1]

在国外,拉丁文successio是“继承”一词的词源,它的原意指繼承人获得被继承人的地位,换句话说就是法律承认被继承人的人格转给继承人,其人格在法律上得到延续。

笔者所分析的继承既不是我们广义的对传统文化、精神等的继承;也不同于现代继承法中的死者将其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特定法律关系;而指“生者对死者生前所处的社会地位及其伴随的权利义务的承袭”,是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的统一体。

(二)继承制度。中国古代社会的继承现象早在原始社会就已存在,后来逐步形成了规范的继承制度。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私有财产的继承。进入奴隶社会后,继承制度成为保护奴隶主私有财产的工具。此时的继承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即位置和财产只能有嫡长子(正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继承。春秋战国以后,中国进入封建社会,但继承制度与奴隶社会一脉相承。

中世纪英国的继承制度主要是从古罗马法的继承制度中发展继承而来的, 在继承人的范围、 顺序、继承权的开始和取得上都延续了罗马法继承制度的传统。尤其是在确定限定继承制度和遗嘱继承优先的规定上保有罗马法传统。在罗马法律昌明时期的后期,继承已经由身份继承逐渐演变为财产继承。

二、宋代、中世纪英格兰财产继承制度

(一)宋代财产继承制度

1、诸子均分制。宋代的财产继承形式即“诸子均分”。《宋刑统》引《户令》规定:所有应当分产的田地宅院以及钱财,兄弟之间平均分配,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份额应该均等。同时遗腹子的继承份额与其他兄弟相同,还有非婚生子享有同其他兄弟相同的继承权,前提是必须要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能证明其亲子身份的证据时,官府必须予以受理。

2、妇女的财产继承问题。关于妇女的继承权,我们主要讨论关于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分为非户绝和户绝两种情况。非户绝的情况下,《户令》规定:“父母已亡,儿女分产, 女合得男之半。”即没有出嫁的女儿其继承权是儿子份额的一半。何为在室女,即还未出嫁的女子。这是一般情况,也是宋律明确规定的,即非户绝的女子享有和男子同样的继承权,只不过是儿子份额的一半。还有一种情况即户绝情况下的在室女继承:户主身死,无男性后裔,亦未立嗣,即算绝户。宋律规定未出嫁的在室女,在户绝的情况下除去丧葬费可以继承全部财产。

(二)中世纪英格兰的财产继承制度

1、长子继承制。长子继承制是英国的主要财产继承制度,这种继承制度的确立历经几个世纪[2]。长子继承制,即只一个人死后将其财产永久性的交给长子,由长子一人全部继承。古罗马时,“十二铜表法”第九条规定:“属于(死者对他人)要求的财产,直接地(即不经过任何法律手续地)按其遗产份额在共同继承人之间分配之”。古罗马这种分配形式在中世纪英国得以延续。英国的长子继承制,在14、15世纪得到发展。进入16世纪以后,长子继承制逐渐普及,成为一种习惯。

2、妇女的财产继承问题。关于妇女的不动产继承权,主要分为三类:女嗣、妻子和寡妇。在不同的阶段下,妇女所享有的继承权和继承的财产是完全不同的,继承权利是有很大区别的。

女嗣的意思是在被继承人家中没有男嗣的情况下,可以继承财产的那个女儿。12 世纪末 13 世纪初形成的普通法基本吸收之前的发展成果,并将之确定为法律条文。该法第三条规定: 如果地产主去世后只留下女儿,则所有女儿都是继承人,共同继承其遗产,包括家族世袭地产、头衔和名号、动产。普通法同时规定,女嗣的继承权优先于旁系男性的继承权,即女嗣优先于其叔父继承父亲家产。可见, 普通法极大地肯定了女嗣的继承权,而且可以肯定的是,直系继承是优于旁系继承的。但是缺点是只有女儿在家中无子的情况下,才可以继承财产。

三、宋朝与中世纪英格兰财产继承制度差异及其成因

(一)二者差异。宋代和英格兰继承制度的最大差异即中国宋代是诸子均分制,英格兰是长子继承制,还有宋代妇女的继承权利比英国的妇女权利更加完善,规定的更加详细,权利也更为广泛。英国的财产继承制,强调的长子的绝对继承权,这和中国的继承制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分。英国的长子继承制亦即长子享有绝对的继承权,幼子以及女儿没有财产的继承权。

(二)差异成因。重农而抑商是中国封建社会一贯的政策,但是发展到宋代,这种政策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活跃,也成为了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和财富源泉。政治方面来说,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与宋朝继承制度发展到顶峰有密不可分的作用。如果没有宋代统治者一脉相承的重视法律的思想,宋代财产继承制度就不会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大放异彩,并对后世财产继承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社会文化方面,更加包容开放,对女子的权利进一步扩大,约束进一步缩小。人们的义利观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中世纪的英格兰,一直是庄园制经济模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迅速成长,无论是经营农牧场的新贵族,还是拥有大地产的旧贵族,抑或是其他地产所有者,对财富的贪婪占有心理使他们坚决地推行长子制度。其次,英格兰的继承法律制度正是通过对封建地主阶级的等级、特权和主要财产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调整,来维护整个封建地主阶级体系的稳定与协调的。总的来说,即长子继承制度有利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从社会文化方面来看,教会法在近现代社会传播古希腊和罗马法思想、观念以及整个中世纪接受罗马法方面,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桥梁作用。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古代宋朝的继承制度与中世纪英格兰的继承法在存在形式上有其相似之处,但在立法内容、立法目的上存在着相异之处。这取决于各自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深刻的差异环境,为研究宋代与中世纪英国继承制度提供帮助。其对于构建植入我国历史文化因素的法律体系提供微薄参考。

注 释

[1]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48页.

[2] 李自更:英国长子继承制及其对社会经济政治的影响,200506,第15页.

参考文献

[1] 赵东明:《宋代女性财产权研究》 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 陈志坚:《中世纪英格兰女嗣继承权初探》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3] 杨琪琪:《12-13世纪英格兰女性不动产产权探析》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5

[4] 陈志坚:《英国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家产分配方案》 世界历史, 2007年第5期

[5] 程汉大:《英国法制史》齐鲁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