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云南少数民族的传承与发展

2019-10-14 15:51候黠旖妮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3期
关键词:文化符号民族精神民族文化

候黠旖妮

摘 要:一个民族只有发展到一定的时期才会产生文化,民族文化既是一个民族精神世界的写照,又是这个民族所创造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结晶。文化作为一种精神力量,能在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转化为物质力量,对社会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不仅表现在个人的成长历程中,而且表现在民族和国家的历史中。一个民族的发展和传承离不开文化的发展和传承,文化是民族自己的东西,与民族自身的存亡息息相关,也就是说一个民族的文化消亡了,这个民族也就随之消亡了。所以,一个民族的传承和发展最主要的就是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关键词:民族;民族文化;民族精神;文化符号;民族态度;文化产业

前言

民族文化是某个民族在一定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民族文化,既是一个民族精神世界的写照,又是这个民族所创造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结晶。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在中国尤其是在民族地区,民族民间文化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动力。所以,在社会文化变迁相当剧烈、全球经济一体化潮流席卷全球之时,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刻不容缓。

一. 民族的传承和发展离不开民族文化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精神理念是一种文化的深层性内容,相应的,民族精神则是民族文化的深层次内容。作为一种既存的文化因子,它能熏染、浸润、溶解人民的思维方式、情感方式、行为方式,从而使一个民族历经艰难曲折但却能我自岿然屹立。“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

民族文化中的精神对民族振兴具有重要作用。再回首近两个世纪来中华民族所走过的道路以及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风雨历程,追寻历史的足迹,人民可以发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强大与发展,往往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是分不开的。

二.全面认识少数民族文化是传承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云南在全国又有着特别之处。这里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状况决定了这里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各民族都有自己与众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民族文化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特别是服饰,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民族服饰,通常情况下,我们通过个人身上所穿的服装就可以分辨出这个人是哪个民族的人。此外,各个民族还有许多自己独特的民间技艺,比如大理白族的蜡染和刺绣,藏族的口传史诗《格尔》,纳西族的《东巴经》,彝族的民间漆器,还有遍布全省的诸多民间木版年画以及多姿多彩的民间玩具、民间陶瓷、民间印染等等,也都是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

三.采取正确的态度是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关键

“中国有56个民族,大多数少数民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少数民族中有文字的只有21个,并且还有一些民族的文字是新中国成立后才创制的。因此绝大多数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生活及宗教信仰等,长期以来都是依靠口传记忆世世代代流传下来的。” 据统计,云南省目前没有文字民族的民间艺人仅有上百人,而且其中部分艺人年事已高,口述文化传承面临失传,有些甚至会出现“历史性断代”。“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亟待抢救和保护。”对于少数民族众多的云南来说,25个少数民族中16个跨境而居,阿昌族、布朗族、拉祜族、独龙族等15个民族是云南省所特有。这些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了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丰富和发展了中华文化的内容。但也因为绝大多數的少数民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随着现代化进程与民族融合的加快,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流失正在加剧,文化的多样性正在逐渐消失。

四.云南省走特色之路迈向民族文化强省

作为全国最早提出建设文化大省的省份之一,早在1996年云南便确定了建设民族文化大省的目标,并于2000年制定颁布了《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纲要》。2001年年底召开的云南省第七次党代会正式把建设民族文化大省列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战略目标之一,把发展文化产业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中。 正是由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把发展文化产业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自上而下地推动文化产业工作,把文化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设立专门机构,制定一系列政策,从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保证了文化产业的快速、有序发展。这是像云南这样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能在短时间内使文化产业得以迅猛发展,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成功经验之一。

五.云南少数民族文化需要多元化发展

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也要走多样化的道路。

一是政府扶持。2005年3月,在政府扶持下,云南省大理市成立了“苍洱艺术团”,其宗旨就是培训民间艺人。所请老师的工资由文化馆来发,受培训的学生不收学费。学生毕业后,发给艺人证书。云南省剑川县文体局也采取类似的方式,他们从县财政中拿出4万元,把剑川青年歌手李宝妹和姜宗德聘为职工,每月发1100元的工资,请他们专门培训乡村民间歌手,每年办3期。县文化馆制定了一些考核指标,如果两个艺人成功培养出一个乡土艺术人才,就奖励300元到500元。

二是民间人士的自发培训。有些私营企业家也对民间艺术特别感兴趣,把民间文化艺术作为自己的经营内容,专门培养或聘请民间艺人,有力地推动了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在政府不可能解决所有民间艺人现实生活需要的情况下,借助企业的力量来进行文化传承的方式,应该大力支持。但必须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和机制,避免把这些活动蜕变成过分突出的商业性行为,影响到民间艺术真实性的延续和传承。

三是家庭传承。这种传承方式也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比如纳西族的祭司东巴、彝族祭司毕摩、哈尼族的贝玛等,都是实行父传子的传承方式。

四是“不离本土”的传承与强化培训传承方式的结合。如果把文化传承人的培养与社区民众的日常生活割裂开来,进行封闭式的培养,那是很难成功的。笔者认为,“进行不离本土的培养”这个提法是对的,但前提是他们的本土应该具有能够培养他们的条件,即文化资源、文化环境;同时他们必须有相应的条件能安心学习自己的传统艺术。如果把封闭式的强化学习训练与在乡村进行的日常状态的民间艺术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实施,那无疑是非常有用的。

在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中,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是非常必要的。云南省迄今已经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些旨在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地方性法规,比如2000年5月26日颁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12月2日颁布的《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等,这些法规条例在法律的层面为保护云南民族民间文化起了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族报》

[2]《社会文化人类学初探》云南民族出版社

[3]《云南怒江流域多民族文化保护传承的有关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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