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四种形态”是否意味着抓小放大

2019-10-19 06:25冀昕
企业文化 2019年18期
关键词:组织纪律四种形态纪律

冀昕

中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上,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人们会因为文件的书面表达,将这“四种形态”误读,认识这是一种抓大放小的措施,容易造成问题。所以,我们要深刻的研读“四种形态”,明白“四种形态”所要追求到目标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具体的措施就是可以分为思想教育和处罚处分。思想教育主要运用批评教育和见面谈话两种手段,处罚处分主要就是进行组织调整和党纪处分,更好的实现从严治党。

但是在把握从严治党原则的时候,我们一定要考虑方法和度量,这也是正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的必然要求。对于所遇到的问题我们要尽可能的在原有组织纪律上进行解决,并且尽可能在问题刚产生之初和问题尚未产生严重后果的时候,就要进行处理解决,尽可能的将问题扼杀在萌芽期。而且在问题的解决上,我们要尽可能的保证处罚力度,批评教育要成为会议必有内容,一旦触犯组织纪律就尽早动用处分和手段消灭小错误,控制大错误,这样才能够真正的把问题的发生数量降到最低。

总的来说,我们在从严治党过程中所实践的“四种形态”,不仅仅是我们对于工作的要求,也是我们体现党员责任担当的一种措施,也是我们党组织建设发展过程中必须要经历的过程。保证党组织战斗力和纪律性,是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支持。

一、深刻理解“四种形态”科学内涵

全体党员同志深刻理解“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才能够营造好的组织氛围,为从严治党奠定思想基础。“四种形态”的解决办法具体可以分为思想层面和组织层面。

思想层面主要是为了让党员能够认识到各种问题,避免问题的产生。党组织内部的各类会议上,我们可以把批评和自我批评设为一个议题,而且尽可能找到真正的问题,不能出现避重就轻的现象。

在这一过程中,批评别人也就意味着对别人的监督,这就需要各位党员能够理解和接受这种监督,并且能够勇于帮助和监督其他党员,主动承担组织监督责任,遇到小问题就及时提出解决,避免出现大问题。

组织层面的解决方法主要是以处分为关键词,制度的处罚条例永远是一个制度的底线,也是保证制度有效性的重要方式。对于那些自律性不高,小问题没有及时发现解决,而演变成大的错误的那些党员,我们不要难于启用处罚,应当将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作为我们处理问题的常用方法,采用较重处罚处理犯错的同志,一方面可以强化每一位成员的纪律意识,另一方面能够更好的帮助那些自律性不高的同志,积极解决错误问题,并能及时改正错误,在党内的纪律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能成为处理问题常用的手段。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处分都要经常使用,因为我们对于小错误的不容忍,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大错误的产生,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重处分也会减少使用,但是绝不避免使用。这种严格的纪律执行机制,能够更好地保持党组织的高度纪律性。

二、提高认识,走出认识理解误区

(一)“四种形态”似乎传递出反腐收兵的信号

中央纪委在十八届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目前推行的“四种形态”其实并没有反腐收兵,而是将工作重心提前,尽可能让腐败扼杀在萌芽,让腐败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我们在干部队伍中的这种措施,也不一定是真正能够发现腐败的萌芽,大多数时候是为了敲警钟,在思想上时刻绷紧一根弦,让腐败的萌芽不再产生。总的来说,并不是针对反腐收兵,而是让党员干部保持廉洁,而不是等错误出现采取措施并且处理他们,这样也能够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长久稳定。

(二)“四种形态”的提出仅仅是为了少数犯错误的党员

“四种形态”提出之后,很多党员同志认为自己没有出现问题,跟这一思想的实施没有太大关系,这只是为了少数已经犯下错误的党员制定的,这是错误的想法。其实,这一措施的实施不仅能够处理惩罚出现问题的人,还能够帮助原本洁身的同志更好地保持廉洁。肃清队伍,而是希望通过严明的纪律和严格的监督制度,让全体党员同志能够受到更好的监督和管理,已经腐败的分子受处罚,有腐败想法的受鞭策。处罚是为了党组织长久发展,而监督管理能够更好的维护党员队伍的廉洁稳定。

(三)工作的重心和责任都在纪委

在我们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后,因为文字表述上纪委似乎跟“四种形态”直接挂钩,有的人就误以为“四种形态”是为了明确纪委工作而提出的,这种理解也不正确。王岐山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

“四种形态”的实施面向全体党员,需要在各级党组织、纪委和机关单位的配合下,共同努力完成。所以,每一级党政管理者,每一位党员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各级党组织来说,“四种形态”中第一种最为重要,我们绝大多数党员同志是廉洁的,处罚和处理与他们没有太大关系。但是,我们要保持这种良好的廉洁氛围,平时在生活上多关系,在思想上多提醒,遇到一些不好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避免出现问题苗头,即使出现也能够在萌芽期就消灭它。

当然,实施“四种形态”对于纪委也提出来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工作的目标更多样,工作的标準更细致,所涉及的职责更明确。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避免单独行动,必须坚持在党组织领导和支持下开展调查工作。

(四)纪委的减负政策

中央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指出:“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有人认为这样是在较少纪委的工作量,把这些工作分摊给各级党组织,这也是错误的理解。第一种形态所涉及的工作交由各级党组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问题的出现。但是,以发展的眼光来看,纪委开展工作面临的对象必然是那些在第一、二种形态中没有暴露的问题分子,所涉及的问题更多、更隐蔽,需要更大的功夫去查。

而且,纪委原本所面临的对象只有问题分子,所涉及的工作也只是调查研究,但是在“四种形态”实施之后,纪委也需要担负一定的监督职能,责任更重,工作也丝毫没有减少。

三、切实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果

(一)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

在分析众多案例后我们不难发现,党员最终触犯法律被调查处理,最开始犯下的错误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小问题,这不由得引发我们的思考,纪委工作切入的时机到底应该在什么时候。我们应当把组织纪律时刻放在最前面,让法律去守住底线,纪律的执行尽可能趁早,避免将小错误积累成大过问题。

我们要做的就是从严使用纪律、抓早抓小、有效监督。

纪律的执行上从严从实,对于我们发现的一些触犯组织纪律的小问题,必须要及时严格的处理,采用严格的组织处罚规则,让纪律成为党员心中的底线。在我们发现触犯纪律的小问题时,就要重视起来,不能认为小问题可以放过,以免造成侥幸心理,最终酿成大错。最后要做的就是为了保障纪律的严明,我们要依靠严密的监督机制,实现有效的监督,做到早发现早、早解决,让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成为极少数。

(二)深刻理解“四种形态”,正确把握思想,创新监督方法

我们在传统的监督方法实行中,要能够根据实践的经验,引进和创新出一些监督执纪方法,比如根据党组织特点,找到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的不完美之处,然后深入分析并改进,完善评价体系,帮助我们更好的评价自身,为今后的工作生活提供参考。在以后的工作中,尽可能改正不足,打铁还需本身硬,用高水平的职业素养和能力保证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廉洁性。

(三)参悟“四种形态”,落实“两个责任”

“两个责任”所取得的成果,我们通过对“四种形态”的落实来进一步强化,这对纪委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他们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当然,对于党委主体而言也提出了责任要求。从思想上的咬耳扯袖到批评教育,从党内违纪严惩到剔除出党,让整个党组织回归应有的模样,真正地让监督执纪落到实处。

四、小结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组织纪律为基石,法律为底线,守护好全面从严治党这一实践路径,从日常的思想到行为进行细致的关心,扼杀问题的萌芽,最终使党组织时刻保持高度廉洁性,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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